A. 父母想去銀行貸款,聽說農村信用社好貸,不知道能不能貸款
信用社貸款主要分兩種:
一種是擔保貸款,需要貸款人提供身份證,結婚證,半年的銀行卡流水,有固定的工作還有需要個擔保人。
另外一種是抵押貸款,需要貸款人有房產,而且是已經有房產證的。擔保貸款金額比較少,抵押貸款一般金額都比較高。擔保貸款利率比抵押貸款要高。
一般而言,貸款所需資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5.房產的產權證;
6.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
B. 請問到銀行貸款自己的父母會不會知道
不告訴他們,不讓他們作擔保,他們就不知道
C. 父母可以查詢子女銀行貸款嗎
如果是招行貸款,原則上是僅限本人查詢的。
D. 可以找父母做擔保人去銀行貸款嗎
您問的是解除擔保吧。如果借款人已經還清,您可以理直氣壯地找銀行要求他們出具擔保責任解除通知書,不出就到處投訴;如果借款人還有貸款,還沒還呢,您只能找銀行請求他們解除,不過一般他們不會同意的,擔保關系是合同,對方不同意就不能解除;要不去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法院會駁回的。
E. 我用父母的房產證可以去銀行貸款嗎
需要房產證上本人出面才可以貸款的。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F. 假如父母去銀行貸款兒子在銀行貸了款會告知父母嘛
一般只查夫妻雙方的徵信報告貸款情況,你如果不是聯合還款人,一般和你沒啥關系
G. 為什麼父母銀行貸款,銀行要求子女簽字,這樣給子女很大的壓力
我們都知道,其實現在對於很多人來說,他們在生活上所進行的一些交易,實際上手都是通過貸款的方式,比如說買車,還買房,這些大型的商品,它的價格是非常昂貴的,而且很多人在一次性內是難以父親這個價格的,因此就會採用貸款方式,但是有些人就會產生這樣的疑惑,就是為什麼父母銀行貸款,銀行要求子女簽字呢?這樣會不會給子女造成很大的壓力呢?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在我個人看來,其實我覺得這名並沒有什麼壓力,而且不需要承擔責任,下面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
所以我們在平時的生活中,我們也應該要更多的去關注這方面的問題,貸款消費實際上是一種超前消費,而且她也解決了我們生活中的很多難題,但是我們一定要慎重的選擇貸款的方式,而且他並不是適用於每一個人,條件是我們一定要擁有一個穩定的工資,而且要對自己未來的收入才有一個積極樂觀的狀態。
H. 如果我個人拿父母的身份證去銀行貸款的話,銀行會同意嗎
不可以的,只能自己用自己的資料辦理
貸款業務的條件:
1、年齡在18到65周歲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3、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4、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貸款用途合法;
貸款需要准備資料:
1、有效身份證件;
2、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銀行流水;
5、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6、徵信報告;
7、貸款用途使用計劃或聲明;
I. 父母房子拿去銀行抵押貸款
因繼承產生的物權變動,需要進行過戶登記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在抵押期間是可以辦理過戶的,但相應的抵押權也發生了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 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九條 抵押權的效力對抵押物處分權的影響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