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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父母有義務償還貸款嗎

發布時間:2021-07-10 05:52:52

A. 子女欠債父母有義務還嗎

成年子女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自己承擔責任。

成年子女自己欠下的錢,債權人只能讓這個成年子女還,不能要求其父母還錢,法律上成年子女和父母的財產分的很清楚,不存在連帶責任。

如果這個成年欠債的孩子已經去世,父母不繼承孩子的遺產,就沒有償還孩子債務的義務;若父母繼承孩子的遺產,那麼孩子欠下的債務父母有義務償還,但賠償的數額是在子女的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也就是說,用孩子的全部遺產仍不能全部清償,剩下的債務可以拒絕償還。


(1)子女死亡父母有義務償還貸款嗎擴展閱讀:

欠款人不還債的處理辦法:

一、可以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分期支付債務。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二、債權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這說明雖然債務人現在無力償還,但是對於債款還是要償還的。債務人欠債無力償還,最好起訴到法院,防止超過訴訟時效。

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訴訟時效起訴,法院不會支持你的還款請求,除非他自願償還。法院受理後會開庭審理,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協商調解處理,如意見分歧無法統一,法院會判決由債務人清償所欠債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院執行過程中會根據你的請求扣劃債務人的工資用於抵付欠款,但不會全額扣劃,法院會保留被執行人即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至於多少法院會根據當地的生活消費水平及被執行人的家庭情況而定。如果發現被執行人還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會採取強制措施的。

三、如果是企業的話,要申請破產,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補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以上就是關於無力償還債務的一些解決辦法。其實生活中很多的債務問題很多時候是很復雜也是十分難以解決的,在遇到此類問題的時候,應當向正規法律機構進行求助,避免自己的財物受到損失,及時維護自己利益。

B. 兒子死亡、剩下的網貸、銀行貸款父母需要還嗎

需要的。

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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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處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2、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C. 父親去世後欠的債(借款)子女有義務償還嗎

只要債務人還有可以變現的遺產,子女也繼承了該遺產,就有義務還債。

D. 貸款業務中借款人死亡,其貸款其妻女,父母有義務償還嗎有明文的法律規定嗎

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借款人死亡,如果借款沒有明確為個人債務,而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經營生意等,可按夫妻共同債務向其妻子主張,但不能向子女主張。
2、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按照繼承法規定,妻子與女兒只有在繼承了死者的遺產的情況下,才可要求他們在繼承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他產放棄繼承遺產或者沒有遺產可繼承,則能向他們主張償還。

E. 子女有義務幫死去的父母還銀行貸款嗎

由此可見,貸款銀行無論以什麼方式清收貸款,只是涉及抵押物、擔保人和配偶,而根本未提及子女。民間的「父債子還」雖然與法律有所偏差,但是內函上還是有一定法理,因為最終牽扯到死者遺產的處置權問題。通俗的說,如果子女要繼承遺產,那就需要承擔貸款的償還責任,相反如果子女放棄遺產繼承,或者死者根本沒有任何資產,那子女肯定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銀行最多隻能向擔保人和配偶主張權利,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對於這個觀點,「繼承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其中「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並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資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主要指子女),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借款人沒有任何遺產留給子女,或雖然有遺產,但子女並未參與分配的,子女是不需要承擔貸款償還責任的。

F. 借款人死亡,子女是否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如果說債務人意外死亡,關於債務清償問題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

1、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借款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2、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3、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借款人死亡後,如屬夫妻共同債務,則其配偶有義務償還;未發生繼承的,則在借款人的遺產中償還;如已發生繼承的,則其子女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若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子女個人無義務償還,但自願償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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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人死亡,債權人應如何維權:

(一)、債務人死亡索要欠款

根據《繼承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後,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後,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願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

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後用於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後,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麼,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對於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而沒有繳納的,和清償一般債務一樣,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繳納稅款後,仍欠稅款,繼承人若自願代繳,盡管其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禁止。

(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起訴

對於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方面的問題:

1、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債務人死亡後,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並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於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

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於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G. 父親的貸款,他已經去世了,兒子有義務賠償貸款嗎

從法律角度講,子沒有代替父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

但在以下情況,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不論這種贈於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
2、從父親那裡繼承了遺產,在接受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於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

在我們國家,很多的時候,父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為了子女的生活培養,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錢,是不容易區分的;
如果父亡故後,子拒絕歸還,法律上雖然沒有什麼責任,但不符合道德傳統,所以,我們還是提倡在子自願的情況下,在能力范圍內,代替父償還債務,以減少社會糾紛,發揚光榮傳統和社會公德。

在法律上,兒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作為繼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如果你願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綜上, 「父債子還」的說法是不對的。

H. 父親貸款,已死亡。子女有義務還嗎

如果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就有義務償還其債務,但應當以子女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實際價值部分可以不還,當然子女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I. 父母身亡之後,子女是否有義務償還父母欠款

陝西方強律師事務所:這個應該卻別對待,可以參考如下法規

(一)父母生前經營活動所欠債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的規定。經營活動所欠債務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父母生前由於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 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 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後,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後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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