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證之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保證人的配偶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根據保證的具體性質、保證是否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以及配偶對該保證是否知曉且認可等方面綜合認定。以下保證之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保證人配偶同意擔保或夫妻雙方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
2、保證人配偶從保證行為中直接受益,保證之債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具有共同擔保的合意,即需夫妻雙方均表示同意擔保。保證人夫妻一方對擔保之債具有一致意見,即保證人的配偶對保證人的保證行為表示過認可,則該保證之債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㈡ 夫妻男方用女方的買的保單貸款了能報警嗎
怎麼可能報警啊?因為這個是暴擊雙方的,他南方男方與女方的名字買保單貸款,一般方面是應該是兩個贊同的,應該是他南方現在屬於夫妻關系,應該是到時候有債務的是應該是夫妻關系的債務,不是說哪一方購買的,你現在報警也沒用啊,但是因為他們是夫妻,周有有有那個結婚證的證明是國家認同的,因為她用她的名字來買保單貸款,保單應該是什麼保單貸什麼款?這之間應該是你關都知道的,是不能保存,不能報警的
㈢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㈣ 夫妻一方借錢購買保險所負債務是否屬夫妻共同績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如果保險利益歸於家庭成員,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
如果保險利息僅歸於借債人,且另一方不追認,則不認為是共同債務。
㈤ 婚姻存續期間借錢買保險,算不算共同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借錢,不管用途是什麼,都是夫妻共同債務,這點是明確無異議的。至於借錢買了保險,離婚時,怎麼樣劃分權益與債務的關系,是比較專業的問題,要具體看情況的,不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關系與不同的險種,其處理方式都不一樣,復雜到可以寫一篇專業論文的。
㈥ 平安保單貸款還不上,法院執行時,夫妻雙方,另外一方財產會被執行嗎
肯定會,夫妻雙方財產視為共同財產,所以另一方的財產也會被執行的。
㈦ 用平安個人保單貸款時要求報配偶身份證合理嗎
合理,夫妻間其中一個貸款必須要雙方認同才可以貸,因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㈧ 我借的錢給我媽買保險了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如果你的配偶知曉此事,並且同意購買,則算是共同債務。如果你的配偶不知情,則不算共同債務,因為保險特別是商業保險不屬於贍養中的必需付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