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中,因為男方有外遇,夫妻雙方的房子是貸款房,現在要轉給一方,怎麼轉戶
首先,應該離婚,並達成協議該貸款房歸哪一方所有,如協議未果由法院判定房子的歸屬;
其次,如果貸款未還清,一種是全部還清,另一種是要看你們倆當時申請貸款的時候是計算夫妻雙方合計的月收入還是只是一方的月收入,如果改由一人繼續還款時,要看月收入是否能夠支持還款,如果判給你了,你月還款困難,那就要考慮由父母加你一起作為還款人,繼續還款;
第三,持協議(應到公證處公證生效)或判定書到房地產交易市場過戶,雙方到場辦理過戶,但是這是需要交過戶費的,二手房交易費和契稅都是必須的,你要考慮一下;如果房證名由他名改成你名的話,還貸款的人也變更的話,那麼還需要重新抵押登記,這也需要支持一定的費用。
建議:1、如果是貸款全部還清,那先還款後雙方到場過戶。
2、如果繼續還款的,你一個人繼續還款,還清後再持協議(已到公證處公證生效的)或判定書到銀行和房地產交易市場過戶,這樣可以省一次抵押登記的費用也節省銀行的手續(我以前遇過這樣的情況)。
3、最後還是建議你到當地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和貸款所在銀行咨詢一下,畢竟每個地方辦手續的流程都不一樣。
② 我們夫妻雙方共同代的款如果離婚可不可以把貸款轉到一個人身上,我們用的是住房公積金,
我辦過
③ 夫妻離婚,雙方貸款怎麼樣能轉到一個人名下
可以轉的,只要雙方簽訂轉入協議,必須經過銀行考察是否有還款能力,在銀行同意後方可將貸款轉入一個人名下。
④ 離婚時夫妻雙方在銀行的共同貸款能不能從一個人名下轉到另外一個人名下
1,離婚時,房產、債務要進行分割。
2,通常情況下,按揭的房屋為一方所有,銀行還貸,同時也有一方承擔,這時就要去銀行辦理轉移貸款。
3,一般情況下,提供離婚協議、離婚證,銀行是會同意辦理的。
⑤ 夫妻共同按揭一套房,離婚時可不可以轉成一個人的
可以的,房子轉給一個人是屬於財產分割,按揭貸款轉給一個人是屬於債務分割,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協商不了的由法院裁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雙方夫妻貸款樓能轉一個人擴展閱讀:
夫妻雙方對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法院裁定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債務主張,法院裁定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⑥ 夫妻雙方貸款買房,房產證上為2個人得名字,沒有離婚,房產證怎麼能過戶到一個人名下
去房產交易中心,出錢把一個人的名字去掉,相當於換本房產證。夫妻雙方一起去,帶好身份證房產證。
⑦ 夫妻雙方貸款買房,房產證上為2個人得名字,現在離婚,房產證怎麼能過戶到一個人名下。
首先需要辦理離婚房產析產,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過戶時就可以免徵契稅,然後到房管局辦理離婚過戶手續。
如果房貸沒有還清,則需要攜帶以下材料到房管所辦理相關業務:生效後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書、《離婚證》、雙方《身份證》、不動產權證書或他項權利證書。
如果離婚時,按揭貸款已還清的或者全款購房的:只需攜帶生效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離婚證》、《身份證》、不動產權證書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辦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7)雙方夫妻貸款樓能轉一個人擴展閱讀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婚財產分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產過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⑧ 夫妻離婚,雙方名義的貸款怎麼轉到一個人名下
般貸款情況銀行同意變更需要等貸款清才辦理夫妻析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