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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房子是父母名字有貸款買房

發布時間:2021-07-09 07:24:20

⑴ 我和老公不到年齡結婚,今年我老公家買了一套按揭房子,但房子上面是他父母的名字

1:房子是你老公家貸款買的,按道理來說對方父母要求寫他們的名字也沒有什麼問題。
2:房子現在是你們倆在住,你們還年輕,一起努力還貸減輕雙方老人壓力是兒女的贍養父母的一部分職責。
3:寫你老公的名字,或者寫你們的孩子的名字有關系么?都是一家人,別想以後萬一分家了咋樣咋樣,如果不考慮今後離婚啊,分家啊等等,這房子寫誰的名字不一樣?充分信任你身邊的親人,你的老公,當然也包括你的公公婆婆,他們也是出於愛兒子和孫子角度考慮的。
4:寫你兒子的名字?我不知道可以這樣不......貌似只有具有償還能力的人銀行才會批准可以貸款買房吧
5:雙方父母不是你們感情的基礎,也不是絆腳石,不要因為雙方父母的一些觀點和做法導致你們夫妻感情不和,你們感情的基礎是你們多年的彼此了解與信任,在患難之中的一份真情與擔當,而現在又有了愛的結晶——你們的孩子,他將會是你們今後愛情道路上的最有力的感情支柱,只要做出的決定是為了你們的孩子,為了你們的將來,我覺得啥決定和想法都是正確的,如果僅僅是為了錢,為了名分,為了虛榮,為了其他,我覺得很沒有必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⑵ 婚後買房,男方父母出首付並貸款,房產證上是他父母名字,但我們夫妻還房貸,這房子屬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您好,
這是屬於婚後財產嗎,如果將來有爭議,女方可以分到房子嗎,怎樣可以維護女方的權益?房屋產權一般應該以所有權證書為准。如果有離婚情況,法院無法直接對房子作出處理。證據補充:如果簽訂書面協議,是我們四人私下簽,還是要去房管部公證才有效?具體要什麼內容,主要是希望維護我應有的權益,也是對我女方的一個保障,更有安全感。房管部公證目前還沒有這一業務。私下簽訂也是有效的。不過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⑶ 律師您好,我家房子是我父母出錢首付,以我老公的名貸款買的,所以寫的是我和我老公的名字,但是現在我父

問:律師您好,我家房子是我父母出錢首付,以我老公的名貸款買的,所以寫的是我和我老公的名字,但是現在我父母要提前還款,房證沒下來也過不了戶,所以想寫個協議證明房子是我父母的,想問協議怎麼寫,還需要公證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您好,房子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為共同財產房子歸你;借父母3萬為共同債務,車輛為共同財產。協商不成,只能向法院起訴。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離婚有協議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解決是否離婚、孩子撫養權及財產分割三個問題: 如果雙方對上述問題協商一致,可到當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協議離婚。 如果協商不成,直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這是法定離婚條件其實只要你想離婚都可以起訴,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進行調解;對方不同意的,你需要有證據證明你們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這樣法院才會判離婚,否則法院會駁回訴訟請求孩子的撫養權:二歲以內一般給母親,2歲-10歲考慮到孩子的撫養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10歲以上考慮孩子的意見。 孩子的撫養權及撫養費,一般是對方月收入20%-30%,除非對方願意一次性全部支付,法院判決是按月支付。 財產;領取結婚證是劃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但並不是必然的,還需要從資金來源來分析。法院處理的現有財產,至於房子,不知是你們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如果是婚後財產,無論以誰的名義簽字,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們的房產和存款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如果你是准備起訴的一方,需要提供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如果對方不給結婚證,你需要到領取結婚證所在地的民政局調取結婚證檔案。

⑷ 婚後老公貸款給父母買房,房產證寫父母名字,那麼這個房是婚後財產嗎...

分不了房子。
但是如果是以婚後出資作為首付,女方可分得首付的一半。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補充問題中:
別的房子是誰的房子?

⑸ 婚後用男方父母名義買房,貸款是我和我老公,產權怎麼定

若你父母就一個孩的話
產權怎麼定終極還是你們的
否則應該公證處公證一下

⑹ 為了能夠貸款,老公想以他父母名義買房子,但是對我來說風險很大,而且老公還有個姐姐。

新婚姻法出台了,你還是多想想,我建議你最好做個公證
在司法上來說,公證也只是起到輔證的作用,我還是建議你保留買房出資的證明,這樣來的穩妥些!

⑺ 父母房產證上有我的名字啊,老公現在買房算第二套嗎

二套房的認定:

一、如果父母名下無房,子女購房屬於首套房;如果父母名下已有房產,子女購房則屬於二套房。

二、銀行認定為二套房的七種情況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再購房

詳解:根據新的政策,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劃為家庭范疇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申請貸款購房時,就會按照二套房政策執行。

2、未成年時名下有房產,成年後再貸款購房

詳解:根據目前銀行"認貸又認房",如果不出售現有房產的情況下,再貸款購房是屬於二套房的,將按照二套房的政策執行。如果按過去政策,未成年時的房產只要沒貸款,再申請房貸不算二套。

3、個人名下有全款購買的住房,再貸款購房

詳解:過去只"認貸",這種情況不算二套房,但現在加了"認房",雖然沒有貸過款,但只要是在房屋產權交易系統中能夠查到名下有房產,在不賣掉且申請貸款的情況下,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

4、個人名下有貸款購買住房,結清出售後再貸款購房

詳解:目前銀行對二套房認定是"認房又認貸",也就是說雖然貸款買的房產出售以後,家庭名下已沒有任何住房,但因為其之前有貸款記錄,再申請房貸也會被算做二套房。

5、首次購房使用商業貸款,再次購房使用公積金貸款

詳解:目前公積金貸款政策也比較嚴格,只要借款人有過房貸記錄,不論房貸是否結清、房產是否出售,即便從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也會被算做二套房。

6、婚前一方曾貸款購房,婚後以另一方名義申請貸款購房,但兩人戶口沒有在一起

詳解:夫妻雙方結婚後雖然戶口沒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過結婚登記。現在,銀行在批貸時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戶口本外,還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而結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單身證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購房時也會被算作第二套房。

7、婚後雙方共同貸款購房,離異後一方再申請貸款購房

詳解:只要央行的徵信系統中能夠查到房貸記錄,那麼即便離異後房產判給一方,另一方再貸款購房時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

⑻ 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8)老公房子是父母名字有貸款買房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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