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結婚後向父母借錢買房並打借條,離婚後房產怎麼分割結
婚姻期間的債務需要共同承擔,財產可以共同享有。
『貳』 分居期間一方向自己父母借錢算共同債務嗎
當初借錢時對方是否知情,如果知情屬於共同債務;或雖不知情,但確有證據證明用於償還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借款可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叄』 夫妻婚內向父母借錢,離婚後父母可以要求歸還嗎
離婚後父母當然可以要求歸還。
有些人的婚姻過得很不順遂,生活過得非常的拮據。所以有些女孩子結婚了以後還會找娘家借錢。有些借錢不久以後雙方就離婚了。
這樣的情況讓很多人糾結。他們覺得在婚內借的錢離婚以後不用歸還。這種想法就是大錯特錯了。不管是結婚了還是離婚了,向父母借的錢都應該歸還父母。父母當然也有權利要求歸還那些錢財。
離婚以後財產會進行瓜分,同樣的債務也會進行劃分。因為你們是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欠下的那些債務,所以也要夫妻共同償還的。
我覺得離婚以後你們欠父母的那些錢可以一人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你的錢同樣要歸還給父母,你的另一半也同樣要歸還錢財。如果既不歸還的話,父母也是有權利起訴你們的。
不過我覺得女生結婚以後最好不要和娘家發生債務關系,否則萬一離婚了要還那些錢也是比較麻煩的。
『肆』 一方向父母借錢買房簽借條離婚後算共同債務嗎
婚內借條,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承擔。
『伍』 婚後買房私自向父母借錢,離婚時房子怎樣分割財產
夫妻債權債務在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
購房的借款也應當償還,但是應當有相關證據。
『陸』 婚後買房有貸款,貸款由父母償還離婚時怎麼分配
婚後購房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購房合同或產權人上登記的份額分割財產,父母歸還貸款部分應當視為贈與。
『柒』 向一方父母借款買房,離婚時可以同案解決還款嗎
這個是可以的,只要有借據之類的證明購房款,這是離婚當事人的債務問題,肯定要進行分割的。
『捌』 離婚前貸款,離婚後,夫妻如何還款
如果用於共同生活,雙方共同承擔。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夫妻離婚時,要處理好共同債務問題。
(1)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清償問題。在婚姻糾紛訴訟中,人民法院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的同時,僅就原告與被告的共有財產的分割和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處理,並不判令原告和被告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因為離婚與債務時兩個法律關系,離婚訴訟只解決夫妻共同債務在原告和被告內部之間的分擔問題,並不解決離婚當事人與債權人的借款債務糾紛,即使債權人提起借貸糾紛訴訟,也不能與離婚案件合並審理。故此,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在離婚判決時和調解書中表現為:哪幾筆借款債務由一方承擔多少數額,另一方承擔多少數額。
(2)雙方協議處理共同債務問題。夫妻雙方負有共同債務,在離婚時可以協議分擔清償。離婚當事人協議分擔清償共同債務,分案內案外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案內協議。在離婚訴訟案件中,離婚當事人之間、離婚當事人與債權人之間,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歸屬、數額等無爭議的,離婚當事人之間可以協議分擔。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分擔經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後,人民法院可按協議內容判決離婚當事人分擔,或者在離婚調解書中對協議債務分擔予以確認。
二、案外協議。離婚當事人及債權人之間對夫妻共同債務無爭議的,離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在案外協議解決。案外協議一致的,可不在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判明或者確認。
這里的協議是指離婚當事人之間分擔共同債務的協議。如果貸款人也參與協議,貸款人與離婚當事人達成債務分擔和清償協議的,不是離婚訴訟案件內容,二是貸款人與借款人(即離婚當事人)對借款債務的處理。離婚當事人協議分擔債務,貸款人沒有參與或者未表示同意的,該協議對離婚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對貸款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當事人對共同債務分擔不願協議解決,或者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判令一方或者雙方各自承擔一定數額的債務。
『玖』 婚前買房向父母借錢付清全款,婚後還錢,離婚財產怎麼算
這種情況因為婚前沒有特別約定,所以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話,一人一半
『拾』 離婚時對於貸款未還清的房子該如何進行分配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是婚前財產,一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6、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在離婚時,一方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法院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