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如何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正是新的司法解釋的出台,意味一方在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房屋在離婚時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其實在新的司法解釋出台前,司法實踐也是這樣操作,看成是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作為共同財產處理。該條司法解釋沒有什麼新意,只是對過去的司法實踐予以明確。雖然這樣,但新法的規定仍然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很多這樣的家庭擔心女方離婚時會被凈身出戶,掃地出門。因此掀起了一陣在房屋登記時增加配偶名字的熱潮,把配偶作為房屋的共有人。
《物權法》為多人共有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因此在房屋登記時增加配偶名字有兩種共有形式,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在夫妻對共有份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夫妻雙方具有家庭關系,應該屬於共同共有。
根據新的房屋登記辦法,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將同時註明夫妻二人的姓名,並標明「共有」的字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新浪樂居論壇! j+ a, ^5 K# ~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夫妻之間,一般都通過贈與的形式實現。這就需要擬定贈與合同,帶著贈與合同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到房產局辦理共有產權登記即可。
Ⅱ 貸款合同一方構成犯罪,合同還有效嗎
一,如果購房合同的買受人是夫妻倆人,那麼必須倆人同時簽字,將來房產證也會出兩本,這叫共同共有房產。二,如果購房合同的買受人是夫妻其中一人,那麼買受人簽字就行了,不用配偶簽字了。三,貸款買房的話,不管買受人是夫妻一方還是夫妻雙方,都要在貸款合同上簽字。房產的份額與該合同無關,只要是婚後財產,那夫妻任何一方所購買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就算辦理房產證後,只有夫妻任何一方的名字也是夫妻共有財產。除夫妻雙方書面另立財產歸屬協議外。所以該合同不能作為區分夫妻間財產的舉證依據。拓展資料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地點,購房者備齊所有憑證,與開發商或代理商正式簽定購房合同。預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現房)區別: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現房)兩種。 二者區別在於: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採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後,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於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因此,現在簽的預售合同,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果預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簽訂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簽訂出售合同,方能辦理證戶手續。網路-購房合同
Ⅲ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協議離婚後由一方還貸款,如果還不上,怎麼辦
這種情況幾乎只出現在設想中!因為還沒到「還不上」前,離婚時分割財產就已經需要定下來房子的歸屬問題了!
如果他和她離婚前已經交了20萬,也就是對於房子,兩人各擁有10萬,離婚時如果他要房子,就需要先拿出10萬(具體金額還需評估市價)給她,之後才能獨立擁有房子並且償還房貸,如果這個錢都出得起,怎麼可能還不上區區房貸呢?
如果雙方都拿不出這10萬給對方,決定先暫時共同擁有房子,那就不存在後面的一方還貸款。
如果雙方都拿不出這10萬給對方,也不想共同擁有房子,就只能變賣折現後,兩人分變賣房子的錢,那就不存在後面的一方還貸款。
除非第一種情況中,他原本拿出給前妻的錢後仍然有能力還貸,但剛好就被騙錢導致傾家盪產,無力還貸!那情況就和第三種情況下差不多,變賣房子。
變賣房子能拿到多少錢呢?例如交了20萬已經交夠20%的房貸了,如果房子能賣100萬,變賣房子自己就能得20萬。
Ⅳ 有貸款的房產能否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
公證員在接待公證咨詢的過程中,會經常被咨詢「有貸款的房產能否辦理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哈爾濱公證處的丁龍公證員認為:有貸款的房產可以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第五條: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 可以對婚後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 可以進行概括性約定,也可以進行具體性約定;可以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進行約定;
Ⅳ 請問婚後單方出資購房,單獨償還貸款,房產是屬夫妻共同財產怎樣才能成為單方資產
結婚以後,工資、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貸款也是夫妻共同債務,房子當然屬於夫妻共有。
這種情況,雙方可以就出資、還貸、房屋歸屬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歸一方負還貸責任,房屋歸還貸方單獨所有。同時要注意:房產證上要寫上個人單獨所有。
Ⅵ 夫妻私下書面協議房產歸一方所有,法律上會承認嗎
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親自自願所簽,內容合法,在沒有規避法律的情況下都是有
效,無論手寫或書寫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你這種情況現在要看是否在為規避法律,逃避債務,也就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
目的。假如貸款還不了,或還借有其它債務,一旦訴至法院,你們這種協議
(即為逃避債務,私自轉移財產)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是無效的。
再如,該貸款還了以後,你老公又發生新的債務時,在債權人知道該房是一方的
財產時,它有效,今後不需以該房抵債償還;債權人不知道的,今後在法院執行
過程中,你老公憑借該協議主張該房產不是他自己的,不能用該房抵債,法院是
不予理睬的。
如今後涉及離婚,還是上邊說的,不涉及債務時房是你的;涉及有外債就另當別
論了。
最好是簽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有條件的可以辦理公證,民事協議公證每件收費
100-200,涉及財產的加倍收取的。
Ⅶ 再婚夫妻婚內簽訂房產協議,貸款部分算共同財產嗎
還款部分及房產增值部分都是共同財產。
Ⅷ 夫妻婚前一方貸款購買的房子怎樣處理算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除非婚前買的房屋房產證上有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否則屬於購買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涉及共同還貸: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Ⅸ 關於夫妻共同貸款買房後,協議離婚,房子怎麼分
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離婚參考如下法條分割房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