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雙方在城裡都有一套房子 可女方還要求我買一套
雙方在城裡都有一套房子
是什麼意思?
是你們自己的還是父母的
如果是父母的
那肯定要再買一套了
如不是
那真沒買的必要了 和她父母再談,首付一家出一半,然後還款都是你和你女朋友自己努力。
沒有什麼理由你結婚,造成自己親身父母壓力,培養你成人已經付出足夠了。這些話都明確的講給她的父母,如果她父母是個尖酸的人,估計女兒也不會性格理想。
B. 我在城裡給我爸媽買了套房子,房產證上我是寫的我爸的名字,現在我弟弟要娶媳婦了,他想要我給我父母買的
這么想吧 你是不是當姐的? 如果你不買的話 你弟肯定會鬧 你父母肯定會選擇把房給你弟 要是有那個資金富裕 就買 ,但是應該告訴他憑他得能力 應該自己動手,哎 碰到這樣的弟也是夠煩心~
C.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當然,是夫妻共有財產啊,跟誰花錢沒關系,跟寫誰的名字有關系,跟寫了名字的配偶有關系。
關鍵是你做了房屋所有權證明後,你老婆能不吵著跟你離婚嗎?
她會說:你是不信任她,全家人都在防著她,當她是賊。
D. 女朋友婚前想給父母買房,婚後繼續給父母還完房貸,我該怎麼看待
這個問題需要釐清幾個問題:
1、婚前為父母置業。這個屬於婚前財產。與你無關。這個屬於她的自由。
2、還貸存續時間。如果還貸在你們結婚之前完成,當然最好。如果在婚後她還在還貸,那婚後她的收入算作家庭收入的一部分,與你有關,需要徵得你的同意。
3、家庭收支的合理安排。如果你們結婚了,大家要共同承擔家庭的開支。而不是你妻子不管家裡的支出,全部由你來出,這樣就不合理。當然這看你怎麼看了。
個人意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 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5)在城裡給我父母買套房子也還貸款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F. 房子是我買的,但是寫在父親的名下,按揭貸款還款都是我本人現在能不
這要看你所在的省份了,你買的房子在還沒有還清按揭貸款前出售,把你的按揭轉給買主,這叫做轉按揭,轉按揭在有的城市已被禁止(例如上海)。它的意思是,你必須先把原來貸款的15萬還清,然後出售,由賣方再貸款。
如果你所在的地區允許轉按揭,那要看你的房子市場價是否值40萬,你們是父子之間買賣,銀行審核起來可能會更仔細些。就怕你不當套現,即惡意提高房價。
即使這筆交易做成了,你也如願獲得套現(可能不到10萬,過戶需交各項稅款),但另一件事還應引起你的注意,過戶後,該房產在法律上就屬於你父親,你如有兄弟姐妹,將來會不會引起產權糾紛?還有下次你想把房產重新過戶到你的名下,你還得繳納各項稅款。
G. 女朋友的父母自己要買房子住,讓我女朋友也幫著他們還貸款,怎麼辦啊
我覺得你好自私,她父母想有房子離你們近點,也是想幫你們,沒什麼不好,你們還可以繼續努力,為什麼不讓他們過的好一點,想想看,誰的父母容易了,你應該支持她才對。
H. 事情是這樣的,我父母為了我結婚花了一輩子的積蓄買了房子,裝修也是我父母弄的,現在我爸媽在還貸款。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哎! 感覺房子哪方出得費用多哪方主動性大些. 看得出媳婦也是明理的人,二人要好好商量,盡量不傷雙方父母,但是不要為了這事離婚,走到一起不容易。相信你們的父母也一定不會讓你們雙方太為難的。
I. 貸款買的房子,貸款沒有還完,可以贈與給父母嗎
我的父母長期生活在小城鎮,我和丈夫一直想把父母接到城裡居住。但老人們認為,自己沒有房子,就沒有安定感,總不想來。我和丈夫貸款買了兩套房子,還都在還貸。我們現在打算把其中一套贈與給我父母,讓他們放心到城市裡來生活。但有人告訴我們,按揭貸款必須先還完才能辦理贈與手續,這下我們犯難了。請問,按揭沒還完能辦理贈與嗎?
譚曉葉: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房屋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處分。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所說的「贈與」就屬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轉讓處分」行為,你與丈夫共同抵押貸款購買的房屋仍處於抵押期間,抵押權尚未消滅,因此你與丈夫不能將該房屋贈與你父母。當然,你與丈夫可以簽訂協議,採取附條件贈與的方式,約定在房屋貸款清償後,房屋產權歸你父母所有,但採取這一方式你們也仍需繼續按期還款。
J. 我父母剛幫我買了套房子,貸款人是以我的名義貸的,但是是我父母還的
屬於個人財產
婚後夫妻出資購買的房產 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對房產歸屬劃分很細的 誰出資購房 房產歸誰 尤其是婚前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