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人有兩次以上一種違法行為的如何處罰
就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行為處罰來說,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一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六個月內,又一次違反同一種治安管理行為或其他種治安管理行為的,則按照從重的原則處罰;
2、一個人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種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按照不同的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則將兩種處罰合並執行。行政拘留的最多不超過20天。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選)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Ⅱ 違反法律規定發放貸款 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判,判幾年
樓主,你好,中國對於貸款並沒有什麼違法一說,只是對利率進行明確過說明。
一般,除了和銀行進行貸款行為以外都可以認為是民間借貸行為。
國家目前只是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做過說明。年化低於24%的利息,國家是認可的,高於36%的利息是不支持的。
但是如果說對方借你的錢達到100%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請高出去的利息不合法不還,但是他放貸的行為並不是違法的。
Ⅲ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發放貸款是中國商業銀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金融業務,它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為了規范貸款行為,提高貸款質量,保證貸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貸資金周轉,中國制定頒布了《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對有關貸款問題作出了規定。如要求作為貸款人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發放貸款;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償還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並對擔保的可靠性進行嚴格的審查,等等。如果貸款人在辦理發放貸款業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資信情況,隨意評估有失水準,或未經批准擅自發放貸款等,其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同時還會造成國家貸款的損失,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所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如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簽訂合同;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致、全面、深入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准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於人情關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賄賂及某種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而放鬆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貸款合同,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准發放貸款等等。
2.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關系人」不是泛指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有關系的人員,它是一個法定的概念。依本條第4款和《商業銀行法》第40條之規定,商業銀行的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上述關系人大體上可劃分為兩類:
①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員,包括董事(部分除外)、監事、各級管理人員和信貸業務人員。
②與商業銀行存在著某種內部關系的外部人員或組織,包括內部人員的近親屬、與內部人員及其近親屬有著投資或兼職關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③非法發放貸款,必須造成了重大損失,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這是違法發放貸款罪行為在量的方面一個重要的限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Ⅳ 多人去銀行消費貸款以民間借款再借給同一個人,犯法嗎
這種情況下,如果是虛假的騙取貸款。導致不能歸還。會構成貸款詐騙罪。如果轉載放高利貸。構成高利轉貸。
Ⅳ 給一個人多次借款算職業放貸人嗎
你這個應該不算!
職業放貸人的認定和標准,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准,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Ⅵ 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律確實沒有賠償之說。違法發放貸款,是領導指定的,這必須能夠舉證。其次,即使是領導指定的,並不能完全免責,法律規定,明顯違法的命令不能執行。如果其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的構成,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標准,則必須受到行政處分。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後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刑事案例的具體認定非常復雜,網上很難完全說清楚,請個律師吧。
Ⅶ 銀行可以在一個月內向同一個人放貸兩次嗎
沒有違規的
現在,申請貸款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不管是買車、買房,或是旅遊、裝修等,都可以申請貸款,可是對於一些已經辦理了貸款的朋友來說,再次辦理貸款的機率也是很大的。那麼,貸款未還清還能再申請貸款嗎?
根據當前的情況知道,目前沒有任何政策規定每人只能申請一次貸款,或者說是處在還貸中就無法再次申請貸款。還貸中還能申請貸款嗎?關鍵還是看申請人的資質,若可以達到貸款機構的要求,是能貸款的。
處在還貸中再次申請貸款的申請人,貸款機構主要視察申請人的資產負債情況,也就是資產負債率。有的銀行規定,不論是第幾次申請貸款,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率不能多於40%。有的銀行較為嚴格,規定不能多於35%。
那麼,資產負債率是怎麼算的呢?其實計算公式很簡單: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需要注意,申請人的資產負債情況,貸款機構是經過查詢個人徵信報告取得的。但目前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記錄不會上傳至個人徵信報告。也就是說,若申請人之前的貸款是小額貸款公司處取得的,很可能造成個人資產負債率偏低。
貸款未還清還可能再申請貸款嗎?事實上,在基本條件符合,借款人有足夠的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是可以再貸款的,只不過,再辦理貸款時,借款人一定要做好還款計劃,否則,雙重還款壓力很可能會造成無法正常還款。
Ⅷ 兩年內貸款給同一個人10次違法嗎
如果是你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會被查。違不違法要看貸款的那個人用錢是干什麼,如果是正常需要就不違法,如果不是正常需要那就違法了。
Ⅸ 信用社明知道貸款是給別人貸的,而且好多人都為同一個人貸的屬於違規放貸嗎
如果說當時簽合同和借據時是這些人自己簽字,那沒什麼辦法。除非你們可以提供當時簽字時不是本人真實意願的證據,否則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這些人要承擔還款責任。
但如果你說的屬實,信用社有管理責任,但那是信用社內部的事了,信用社該處理人處理人,但這些人的貸款還是要還。
Ⅹ 五年時間向一個人和一個單位多次出借資金2000萬左右,能算職業放貸人嗎
這要看他是否是以盈利為目的,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也屬於職業放貸。
如果不是,而是以朋友關系放貸,則不屬於職業放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