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借款人逃跑該如何處理
對於債務人逃跑了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
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條途徑:
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欠個人貸款逃跑應該怎麼辦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參考資料:網路-訴訟
㈡ 貸款人逃跑後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1、你與擔保人是否寫明是一般擔保?如果不寫明就要負連帶責任;2、擔保人只對擔保的數額負責,不對被擔保人的其他債務負責;3、如果借款人、擔保人無力償還,只能暫時中止執行,等有能力時再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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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欠銀行貸款逃跑當事人有什麼後果
後果很嚴重,錢少就還了吧,多的話自己衡量下劃算不。
㈣ 欠銀行貸款跑了怎麼辦
欠銀行錢不還,銀行經過多次催繳後不歸還的,會起訴到法院,等到法院判決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如你有能力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法院會對你採取拘留、罰款措施,情況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當然,你沒有償還能力,法院也是沒有辦法強制執行,那就會把你納入失信人名單,禁止你高消費,等到你有可以執行的財產後,銀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㈤ 欠小額貸款公司錢無力償還,准備跑路了,我該怎麼辦
欠多少啊
㈥ 欠小額貸款跑路經驗
利息過高導致還不起 可以考慮起訴如果你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的話,你還不起他們也沒辦法但你要是跑了 你的家人 你的父母怎麼辦呢
㈦ 借款人跑了怎麼辦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