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男方貸款買房且獨自還貸,應如何劃分房產
1、算共同財產因為婚後不論誰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一方不上班也一樣!
2、房子的產權認定是以簽訂合同為准,不是以獲得房產證的時間為准。
3、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4、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5、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6、具體分割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第2款規定中的「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2. 想問下,婚前男方一個人買房,婚後也是男方一個人還貸款,但是這套房
你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環節。
「婚前男方一個人買房」,這沒錯,可忽略的是「婚後也是男方一個人還貸」。
什麼叫「一個人還貸」?你只是看到這還貸的錢是他口袋裡掏出來的,卻忽略了他口袋裡的掏出的那些錢中本就包含著你的一部分。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那麼,他口袋裡掏出的是哪部分錢呢?工資?獎金?還是「生產、經營的收益」?還是「其他」?當然如果這錢是他的父母的贈予或遺囑或夫妻經確認的他的婚前財產的除外。
也就是說,該房產的還貸中,有你的一部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3. 婚前男方買房付首付,婚後男方家庭獨自還貸
如果婚後貸款是男方父母還的,那麼這房子和女方沒有關系,如果不是父母在還,哪怕多是男方在還,那麼結婚幾年還了多少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且還要算上房子漲價的部分。
4. 男方婚前買房 男方一人名字 婚後由男方單獨還貸
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等等。
5. 婚後買房時男方家單獨付的首付和單獨還貸,離婚時怎麼分房產
這個問題需要進一步到律師那裡去咨詢了,原則上按房本的署名來分割財產,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婚後的財產肯定屬於夫妻雙方的,至於細節上的,你可以追究一下是不是惡意的騙取財產,或者從對婚姻不忠上面做點文章,如果對方提出離婚,你也許會在財產上占據一定的優勢的
6.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南方獨立還貸款,這房子還算共有財產么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南方獨立還貸款,則該房產歸屬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則該產權屬於男方,但是婚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法律規則參考以下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用公積金貸款還房貸,等於夫妻共同還房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以上規定,結婚前公積金貸款購買一處房產,結婚後共同入住,並有男方繼續完成還貸,該產權歸屬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則這套房產是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只是共同償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 婚姻存續期間,由一方單獨買房變還貸款,能是一方獨有嗎
1. 如果夫妻之間有書面協議約定此房歸一方獨有,而且房產證上也只有一方的名字:房子可以算一方獨有的個人財產。
2. 如果是婚後收入購買,而且雙方沒有書面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即使房產證只在一方名下,只由一方出資,房子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3.以下法律規定供參考:
(1)《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 婚前男方首付購房,婚後男方獨自還貸款,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根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因此,該種情況下,登記的房產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償還的貸款為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於婚後是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當然,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對房產達成協議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