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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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使用信用卡特別注意幾下幾點:
(1)發卡行若為吸引消費者申請信用卡而給予第一年特別優惠時,必須特別注意。這些促銷活動的優惠通常都是短期的,不要被一時迷惑,選擇信用卡還是要優先考慮長期利益。
(2)避免申請超過您負擔能力的卡數。先評估自己的消費習慣、需求和財務狀況,再決定需要選擇幾張信用卡。
(3)您必須在收到新卡時立即簽字,並將舊卡剪碎,以免遭冒用。
(4)您必須妥善保管您的信用卡,一旦遺失必須立刻掛失。
(5)不論信用卡或簽帳卡,您都必須維持良好的信用記錄。
(6)預借現金方便是方便,但代價很高。
(7)使用循環信用可以幫助您理財,但須注意:循環信用是一種信用貸款,讓您不必在繳款期限內,將所有消費金額一次還清,只要在每個繳款期限前先繳一部分的金額,但是循環信用必須另外再付利息。
(8)防止信用卡的欺詐行為。
(9)換新地址或聯絡電話時,要立即通知發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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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果您因為沒有付款,而被催收單位催繳,您有責任立即償清欠款,嚴重時將負擔法律責任。
Ⅱ 小額貸款 為什麼要借款人交逾期風險補償金
怕你不還,你看下貸神吧上面的催收就知了
Ⅲ 殘疾證無息貸款20萬
殘疾人貸款優惠政策就是在殘疾人貸款時候,國家給予的優惠,包括減息、免息等等。目前,各地均出台相關政策,且有所不同。各個省市的扶持政策會有不同,申請者應該以本地政策為准。一般來說,滿足申請條件的殘疾人可以在殘疾人創業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下,向金融機構申請額度在2至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在兩年內,申請人不需要支付利息,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進行貼息。所以可以知道的是殘疾人無息貸款一次最多能貸5萬元。
法律依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關於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意見》 (十一)殘疾人個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康復扶貧貼息貸款,貼息部分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85號)等規定進行貼息。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由各地給予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建檔立卡貧困殘疾人可申請扶貧小額信貸,具體貼息標准參考各地貼息管理辦法執行。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應加大對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融資服務力度。有條件的地區可多渠道籌資設立殘疾人小額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信用良好的殘疾人創業者經綜合評估後可取消反擔保。
Ⅳ 想了解殘保金的一些事情
殘疾人保障基金,是國家殘聯實行的管理辦法,目的是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保險沒有關系。
但是對於公司來說,多一個人繳納社保,計算殘保金的時候,殘保金金額會有影響。所以,要看你掛靠的公司。
(4)小額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擴展閱讀
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提案第2497號
關於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工作的提案
2015年,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出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然而,各地在保障金徵收、使用上依然存在不少問題,致使保障金沒有充分發揮應有作用,影響殘疾人脫貧致富的實現。
一、支持殘疾人直接就業力度較弱。各地殘聯財政經費預算中,用於殘疾人就業和扶貧支出比例過低。
如,江西省、安徽省、山東省殘聯2016年收支預算中,殘疾人社會保障和就業經費分別為9288.97萬元、
24309.5萬元、15412.08萬元,其中用於殘疾人就業和扶貧分別為179.98萬元、9896.7萬元、400萬元,僅佔1.94%、40.71%、2.59%。
同時,雖然《管理辦法》規定,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但部分條款執行不到位。
如,《管理辦法》規定保障金支持方向包括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但實際上除少數福利企業外,極少有行政或企事業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有償創業扶持門檻設置偏高。保障金可用於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等項目,但在具體落實時門檻較高。
調研時,一些縣級殘聯負責人表示,因為保障金是有償扶持,擔心借出去收不回而承擔責任,所以不敢輕易把錢借給殘疾人創業。
如,江西省規定,殘疾人個人創業想獲得保障金支持,需達到以下要求之一:耕種土地80畝以上、水面養殖100畝以上、養豬600頭以上、養雞鴨60000羽以上。
這些要求對健全人而言尚且不易,何況殘疾人。
三、基層未做到應征盡征。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距不是很大的情況下,年度保障金與對應人口數量之比可以作為保障金徵收力度的一個參考指標。
如,江西贛州市下轄18個縣,人口最多的縣達105萬人,人口最少的縣也有20萬人。
2015年,徵收最多的縣只有200萬元,最少的縣僅20萬元。按人口折算,年度保障金與對應人口數量比從1元/人到12元/人不等,嚴重偏離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縣級政府不是徵收不到,而是不願徵收。
主要原因是有錢不好用、不能用。一些縣未足額徵收的保障金都無法按規定使用完,資金結余還給財務審計帶來麻煩。
四、保障金支出情況透明度較低。《管理辦法》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各地應當向社會公布殘保金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但各地往往沒有遵照執行。
為此,建議:
一、加強督促檢查,推動政策落實。
保障金徵收使用工作涉及人社、民政、財政、稅務、扶貧辦和殘聯等多個部門和單位,應進一步強化聯絡機制,建立完善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方的具體任務和職責范圍。
同時,根據保障金支出范圍,督促地方盡快制訂保障金使用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突出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這兩方面重點。
二、突出就業創業,用活用好資金。在保障金使用上,各級政府和殘聯組織應重點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創業的扶持項目。
包括在殘疾人創業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上,切實降低門檻,探索符合殘疾人就業創業實際需求特點的服務方式;
降低貸款門檻,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升貸款審批效率;
重點解決殘疾人抵押、質押和信用貸款等多種方式,多途徑為殘疾人創業解決擔保難問題;
增加具有安置就業、扶貧開發、福射帶動作用的殘疾人就業扶貧基地的資金扶持力度。
三、建立公開制度,增強社會監督。各地應盡快建立保障金收支公示制度,及時公布當年保障金徵收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的單位、未繳納或未按要求繳納的單位以及保障金使用情況等重要信息。同時,強化社會監督,推動職能部門和各繳納單位共同做好保障金徵收和使用工作。
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2497號(社會管理230號)提案答復的函
全國政協九三學社界別:
貴界別提出的關於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工作的提案收悉,經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對殘疾人就業的促進作用
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殘聯修訂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晰了部門責任,嚴格了管理,提出了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的要求,
在促進殘疾人就業、減免小微企業負擔、提高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繳率、體現社會公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目前,各地基本出台了《辦法》地方實施辦法,正在逐步落實中,並已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新增按比例就業人數顯著提高。
《辦法》通過調整保障金徵收標准、加大獎勵、公示和監督力度等措施,調動了各類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
各地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較《辦法》實施前有較快增長,特別是部分高收入用人單位尤為顯著。
鑒於多數地區《辦法》實施時間較短,政策效應尚待進一步釋放。
二是應繳盡繳率大幅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意識增強。
地稅部門被明確為保障金徵收責任主體後,徵收力度明顯增強,尤其是未主動申報單位被視為未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這一規定對無視規定的用人單位提高法律責任意識作用顯著。
三是繳納標准更加彰顯公平,高收入行業招收殘疾人積極性增加。
用人單位平均工資標准代替社會平均工資標准後,適當減輕了中小型微利企業的責任。
金融、高科技行業也更多地承擔了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社會責任,招收殘疾人的積極性顯著增強,殘疾人進入高收入行業的機會有所增加。
二、關於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2018年1月,中國殘聯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15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意見》
(殘聯發〔2018〕6號),要求殘疾人個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康復扶貧貼息貸款,貼息部分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85號)等規定進行貼息。
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由各地給予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
建檔立卡貧困殘疾人可申請扶貧小額信貸。
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應加大對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融資服務力度。
有條件的地區可多渠道籌資設立殘疾人小額貸款風險補償基金。
對信用良好的殘疾人創業者經綜合評估後可取消反擔保。
殘疾人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鼓勵地方開展一次性補貼試點。
目前,各地正在進一步細化、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扶持力度進一步增強。
三、關於建立公開制度
《辦法》明確要求殘聯公布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地稅公布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的情況;殘聯和財政部門公布保障金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的支出情況。
2015年,國務院殘工委印發通知要求全國各省份至少選取一個地級市開展按比例就業公示試點,目前全國共有62個市已經按要求全面開展了按比例就業公示試點工作。
「十三五」期間,此項工作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
同時,按照《財政部關於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4〕368號)規定,保障金項目收支轉列一般公共預算,不再單設相應支出科目,公示保障金支出目前已難以操作,中國殘聯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研究當前制度下的公示辦法。
四、下一步的工作
正如貴界別在提案中所指出的,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
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殘疾人就業面臨著更大挑戰,必須加大保護力度。為進一步完善按比例就業政策和保障金征管制度,切實促進殘疾人就業,中國殘聯將推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引導企業履行按比例就業法律責任。
幫助用人單位充分了解自身責任和殘疾人的就業潛力,積極開發工作崗位。
二是進一步督導地方制定針對用人單位的補貼獎勵標准和辦法。
三是積極研究有效促進殘疾人就業增收的激勵政策措施,確保對殘疾人就業扶持所需資金予以合理保障。
四是加強就業年審數據共享,推動按比例就業公示。
幫助用人單位和殘疾人了解彼此需求,實現人崗對接。
五是啟動《殘疾人就業條例》修訂工作,完善按比例就業和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相關規定。
衷心感謝貴界別對殘疾人事業的關心和支持!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18年8月29日
資料來源中國殘聯 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第2497號提案及辦理復文
Ⅳ 財政局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收到後應如何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Ⅵ 《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 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政策有哪些內容
為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一)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進入集中還款期,對風險補償金的啟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區到期的扶貧小額信貸余額168.93億元,占貸款余額總量(232.74億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貧小額信貸33.59萬戶、152.79億元,佔全年到期貸款的90.44%。部分扶貧小額信貸出現逾期,亟待明確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標准和啟用程序。
(二)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指出廣西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制度不健全。審計發現,某縣未按規定製定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2018年國家脫貧攻堅成效考核反饋廣西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領發〔2019〕7號)要求廣西銀保監局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完善自治區層面的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完善風險補償制度。
(三)市縣及金融機構多次提出調整意見。
隨著扶貧小額信貸工作形勢的變化,市縣和放貸銀行多次要求對原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桂財農〔2017〕58號)進行修改,以合理確定風險補償比例,並明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程序、損失認定標准等事項。
二、修訂的目的
本次修訂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督促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依法依規、扎扎實實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的回收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
受上級政策和歷史因素的影響,廣西扶貧小額信貸在准入時未能嚴格審核,貸後管理也不如同類商業貸款嚴格,如果在最後的回收階段還不能妥善做好問題授信的清收追償工作,那必然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
因此,通過本次修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督促各級各單位嚴格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在2019年全區扶貧小額信貸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層層壓實責任,倒逼工作落實」;督促放貸銀行「切實負起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嚴格做好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關部門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給予放貸銀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風險防控和回收處置工作。
三、政策依據
(一)《關於促進扶貧小額信貸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17〕42號)
(二)《中國銀保監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扶貧小額信貸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24號)
(三)《關於創新發展扶貧小額信貸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4〕78號)
(四)《關於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65號)
(五)《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六)《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
(七)《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75號)
(八)《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
(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
(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十一)《關於進一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桂開辦發〔2016〕70號)
(十二)《關於穩步推進扶貧小額信貸工作的補充通知》(桂開辦發〔2016〕177號)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三十六條。第一章為總則,說明了《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發放的對象和范圍;第二章為風險補償金管理委員會,明確了縣級風險補償金管理機構、議事規則和各單位職責;第三章為風險補償金的來源和補充,明確了風險補償金的來源、補充機制和撥付程序;第四章為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明確了日常管理的責任部門、三方共管機制、月報制度和補償比例;第五章為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明確了損失認定標准、負面清單制度、風險補償金啟用程序和退回機制、業務所需材料等;第六章為風險補償金績效考核,明確了考核要求和緩沖機制;第七章為保障和監督,明確了監督機制和問責依據;第八章為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機構以及其他附加條款。
五、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風險補償金的補償比例。
從外省的情況看,全國扶貧小額信貸工作開展情況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縣扶貧小額信貸累計投放4.3億元(其中戶貸企用2.24億元),對戶貸戶用資金補償比例90%,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不予補償。截至6月13日,該縣4300多萬元的風險補償金僅啟用45萬余元。從我區的情況看,自治區扶貧辦、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均提出應將風險補償比例設定為70%,而各市對風險補償比例的意見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來賓、玉林、欽州、防城港等9個市同意風險補償比例為70%,柳州、賀州兩市建議按50%—70%執行,南寧、貴港、北海等3個市建議按50%執行。
為達到既合理分擔信貸損失、確保不出現系統性風險,又壓實放貸銀行清收責任、盡量提高貸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及我區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情況,本辦法將風險補償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到70%,並保留風險補償金不實行限額管理的規定。
(二)明確風險補償金和擔保金的區別。
中央各部委相關文件多次強調,不得將風險補償金混同為擔保金使用。風險補償金來源於財政性資金,是政府為了鼓勵相關主體向政策鼓勵發展的領域投入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完成特定任務而給予的一種補償資金。而擔保金則是在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款責任時需承擔償還義務的資金。兩者的性質和會計處理方式均有本質不同。按照上述規定,風險補償資金不能混同於擔保金、不能直接代償貧困戶的逾期貸款。否則,將違反中央文件規定,並會觸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政策紅線。因此,在本辦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風險補償金只是對放貸銀行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並確認為銀行的收入。
(三)對扶貧小額信貸的合理損失進行補償。
本辦法所稱合理損失是指符合扶貧小額信貸經營活動常規情形,剔除了異常因素所致損失之後的貸款損失。政府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其本意是對金融機構因放寬授信條件而多承擔的風險進行補償。但是,部分放貸銀行在放寬授信條件的同時,也放鬆了貸後管理的力度,導致扶貧小額信貸風險步步累加,直至出現不良。因此,對扶貧小額信貸所形成的損失,在考慮進政府力推所帶來的准入風險之外,還要考慮放貸銀行貸後管理鬆懈、清收不力的影響和個別搭乘扶貧小額信貸便車違規發放的情形。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損失即為不合理損失,由縣里根據產生原因和責任劃分,自行協調解決。另外,本辦法制訂了緩沖機制,採取全區各縣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橫向對比和閾值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小額信貸損失率超過10%且高於全區扶貧小額信貸平均損失率的縣,其新發生的扶貧小額信貸損失暫不納入風險補償范圍。
(四)風險補償金的啟用時間。
風險補償金是減少放貸銀行損失的最後一道關口,以呆賬認定金額為基礎來計算補償金額。為鼓勵、督促各方加快清收進度、加大清收力度,盡最大可能減少國有資產損失,風險補償金的啟用以完成呆賬認定為前提。如果縣級清收工作開展順利,在較短時間內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證明材料,即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呆賬認定,並申請風險補償金。此項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出現部分單位消極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風險補償金啟動時間的現象。
(五)窮盡追索的要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放貸銀行應在各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查清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財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查封、扣押、凍結,並積極跟進訴訟程序,盡快執行相關財產。上述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貧困戶或企業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存款(法律不允許扣劃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權、相關資源承包權、房產、鋼結構廠房、機器設備、車輛、股權、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等。
(六)怠於行使代位追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針對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而言,貧困戶未使用貸款且不具償還能力,企業從貧困戶處獲得資金而對貧困戶負有債務,且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專屬債權。這一情形,符合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放貸銀行可依此項規定直接向法院起訴企業,並將貧困戶列為證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貸銀行怠於行使代位權進行追索,錯失清收時機,致使企業轉移財產,造成貸款損失的,不納入補償范圍。
(七)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
用扶貧小額信貸承接問題授信是指扶貧小額信貸發放時,企業存在資不抵債、徵信逾期,或是企業原來的貸款因違法違規被要求收回等情形。這種情況屬於非正常發放的戶貸企用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由縣級協調解決。
(八)對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部分的解決途徑。
本辦法明確規定,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放貸銀行對因不正常、不合理發放而造成風險補償金不予補償的扶貧小額信貸進行成因分析、責任劃定和組織協調,以確定政銀分擔比例。這部分扶貧小額信貸的補償不受本辦法約束,不得使用風險補償金,由縣級在充分尊重歷史事實、保障各方合理訴求、維護脫貧攻堅大局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制定補償方案。
(九)其他相關問題。
1.本辦法第四條所提「符合條件」指的是發放了扶貧小額信貸且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情形,側重點在於不存在違法違規發放的問題。
2.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市場化方式處置不良貸款,是指放貸銀行依照相關規定將進行債權轉讓,以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於單戶債權轉讓、批量不良轉讓、不良資產證券化、基金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轉讓等方式。市場化方式進行不良貸款處置後,放貸銀行即可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進行呆賬認定,並完成風險補償和呆賬核銷等工作。
3.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在與縣里首次開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准入。自治區財政廳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單。自治區財政廳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准入名單,並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網站)
Ⅶ 小額貸款風險補償金
小額貸款多多少少有點風險的,現在的小額貸款真的是很多種多樣,但是要求很高,美借審核一般只要幾分鍾,然後一個小時左右就能下款,算是比較容易申請的。樓主可以試用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