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本人已經有銀行貸款,還能再做別人的銀行貸款擔保人么
摘要 您好,這邊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麻煩稍等一下。
❷ 當事人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能夠作為擔保人的,包括帶有清償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典法》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❸ 有房貸可以給別人擔保貸款嗎
欠著房貸是可以給別人擔保貸款的,只是欠房貸的擔保人不能因拖欠房貸而產生逾期記錄,一旦產生逾期記錄再由央行統一記錄到徵信系統,貸款人就不符合擔保人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擔保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保人必須是中國境內公民;
(二)年齡在18周歲至60周歲以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具備一定勞動技能。
(三)擔保人必須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四)擔保人自願申請,承諾擔保。
(五)擔保人的信用記錄符合《個貸管理辦法》規定的信用記錄條件。
另外,擔保人在一些特殊條件下是不需要履行責任的。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拓展資料
不能做擔保人的情況:
1、夫妻雙方之間不可以互相擔保。
2、貸款地以外的戶籍的人士不能作為擔保。
3、沒有經濟來源的不能擔保。
4、離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
5、國家明確規定不可以成為擔保人的人。
❹ 本身有貸款可以做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可以為別人做擔保。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1、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
2、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3、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❺ 自己有房貸還能給別人做擔保嗎
法律分析:能的。為別人擔保貸款,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也就是還款能力),即使有房貸如果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如收入在償還自身公積金貸款後餘下的收入還足以替他人擔保辦理貸款銀行也會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❻ 自身有貸款的人能當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可以為別人做擔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❼ 有房貸可以做擔保人嗎
自己有房子正在還貸,可以給別人做房貸擔保人。
個人擔保,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
2.
夫妻雙方職業、收入證明、家庭財產狀況等資料(工作證明、銀行流水、產權證明、車輛行駛證等)
;
3.
固定場所的證明(房產證及最近三個月以內水、電、煤氣等單據);
4.
個人人行查詢系統徵信
;
5.
公證
。
❽ 自己貸了十幾萬裝修貸還能幫別人擔保嗎
可以的。
1、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擔保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2、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不良債務等。
❾ 有貸款的人可以做擔保人嗎
有貸款也是可以給別人做擔保的,因為能否做保證是由貸款銀行或貸款機構來決定的,一般保證人在償還了自己的貸款,而餘下的收入還足以替他人擔保辦理貸款的話,銀行也會同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