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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承擔擔保責任

發布時間:2022-07-29 16:58:51

A. 信貸員未審查貸款人資質,違規放貸後,貸款人還不出錢,擔保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1. 信貸員違規,是銀行和信貸員的責任;

  2. 擔保人是擔保人的責任,貸款人還不出錢,擔保人承擔,還款,換一種說法,銀行審核都沒有問題,貸款人還不出錢,還是擔保人還錢;

B. 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法律分析
所稱「銀行」主要是指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可以經營信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這里所說的「信用貸款」,是指銀行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的經濟擔保,只憑借款單位的信用發放的貸款。通常信用貸款是要有可靠的條件才能發放的,如借款人有雄厚的物質基礎,如相當的設備、自有資金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合理地、高效益地使用資金;以往的信用好,能及時、足額地歸還以往的貸款,並能保證按期還本付息。「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向銀行提供具有相應經濟實力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濟擔保,或者向銀行提供物資、銀行票據、股票等實物抵押、質押,以取得銀行貸款。本條規定的「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向關系人提供擔保貸款時採用了比普通貸款人更為優惠的條件,如對關系人所要求其提供擔保的數額低於對其他人要求的數額,或者對關系人提供的擔保貸款所收取的利率比較低,期限比較長等優惠條件。由於關系人的特殊地位使他們更容易得到在貸款上的優惠,這種「優惠」不僅加大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風險,同時侵犯了其他貸款人的利益,對其他貸款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C. 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放貸擔保人需要負責嗎

要看具體情況而定,你說的可能不行

D. 銀行違規放貸應承擔什麼責任

銀行違規放貸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的規定發放貸款的,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會構成違法放貸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銀行違規放貸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的規定發放貸款的,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會構成違法放貸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2、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3、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4、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5、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6、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7、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8、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 銀行違規貸款擔保人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銀行違規放貸,擔保人如果在做擔保之前明知是違規的,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但如果是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者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F. 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什麼責任

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發放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業務活動,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金融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規定了一系列必須遵守的規則,如應當對借款人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等等。行為人違反有關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容易造成貸款本息的無法收回,影響貸款的安全性,同時也使貸款得不到有效使用,使國家的信貸計劃不能很好地貫徹執行,因而這種行為使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受到嚴重侵犯。本罪的對象是貸款。所謂貸款,是指貸款人 (我國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幣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如果向關系人發放的不是貸款,則不能構成本罪。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商業銀行與關系人之間存在著的上述內部牽連關系,為商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工作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嚴格地講,關系人作為市場經濟的平等主體,同樣有權獲得商業銀行的貸款。但關系人所處的地位畢竟不同於一般借款人,因此,為了防止商業銀行對關系人貸款時出現特殊的優待,甚至嚴重違反貸款制度的規定發放「人情貸款」,就必須加強對關系人貸款的管理,正確處理好商業銀行與關系人之間的關系。從規定的精神看,法律是將關系人與一般借款人均視為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申請貸款時一律按有關貸款的法律規定辦理。如果說有什麼特殊的話,那就是關系人依法不能獲得商業銀行的信用貸款。這也是維持社會公眾對商業銀行信任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G. 信用社違規發放貸款,應承擔什麼責任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H. 銀行違規放貸擔保人可以減輕連帶責任嗎

法律分析:銀行違規放貸擔保人不可以減輕連帶責任。銀行違規放貸與擔保人為貸款合同提供擔保是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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