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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擔保貸款能否取消

發布時間:2022-07-29 16:49:19

『壹』 銀行擔保人中途怎麼取消擔保

法律分析:如果是想要解除擔保,則要看擔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款人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過程中,必須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可以在擔保執行的過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貳』 銀行貸款擔保人,在貸款未到期的情況下可否撤銷擔保

一般是不可以。如果銀行同意貸款方更換擔保人,原擔保人可以撤銷擔保。但是一般不可以。

『叄』 幫人擔保銀行貸款期間對方離婚了,這時可以撤銷擔保嗎

不可以的,因為擔保已經生效了,在半途中是不可以撤銷的,這是有貸款擔保規定的。

『肆』 銀行貸款逾期擔保人如何取消擔保

法律分析:擔保人不能輕易取消擔保,畢竟都是合同簽訂好了的。若是借款人已經還清了,那麼可以申請讓銀行開具解除擔保責任的證明。另外要注意,要是簽訂的一般擔保,那麼只要借款人有還款能力,那麼主責在借款人,對擔保人影響很小,可以不用取消;要是簽訂的是連帶責任,那麼需要債權人同意,才能去銀行申請取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伍』 怎麼取消銀行貸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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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銀行辦的貸款可以取消嗎

是可以的取消的,但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下。
1、如果還在申辦期,可以直接取消。
2、申請通過但是未簽訂正式貸款合同,可以直接取消。
3、貸款已經通過已經簽訂合同的,只能在清償全部貸款金額後才能取消。
(6)在銀行擔保貸款能否取消擴展閱讀:
銀行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你的價值100萬的房產不可以作為抵押。
因只能貸款抵押不超過抵押房價值的數額。
貸款人所需條件:
1、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台,內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對於向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這類的抵押貸款來說,個人貸款條件就需要個人購買本城鎮自住房作為抵押物。
部分銀行還要求以有效資產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和保險手續,投保單必須註明「貸款行為第一受益人」。
個人住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個人商用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
參考資料:銀行貸款_網路

『柒』 銀行貸款擔保人能不能中途停止擔保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

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捌』 我貸款未通過能取消貸款擔保嗎

貸款未發放,如果符合下列情形的,能取消擔保:當事人協商一致,決定取消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擔保合同的目的的;或者貸款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示違約的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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