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購房合同解除後貸款合同怎麼辦,按揭貸款怎麼還
購房合同解除以後,貸款合同並不因此解除,所以您還是必須要履行按揭貸款合同的。由於買房本身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兩個不同的合同問題。貸款是獨立於房屋買賣關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購房的合同並不同時解除貸款合同。也就是說,您雖然不買房了,但因為其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這筆借款是一定要還的。 既然借款關系依然存在,依據《貸款通則》的規定,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的規定,與銀行協商將剩餘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但是實踐中這種還款很難實現。一般由開發商將首付款退還給買家,把貸款那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並視為買家已向銀行提前還款。銀行接收還款後,終止借款合同。
⑵ 什麼是商品房按揭貸款合同
商品房按揭貸款合同是指銀行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貸款合作協議,購房人(借款人)以所購房屋作抵押向貸款行借款,並由開發商承擔擔保責任的貸款合同。
商品房按揭貸款合同的內容:
從總體上來講,按揭貸款合同主要應當具備貸款還款和按揭擔保兩方面的內容。主要條款有:
1.貸款人、借款人(擔保人)及保證人的姓名、名稱與住所地。此條款的意義在於明確履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時也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
2.按揭貸款用於購買的商品房的坐落位置、類型結構、面積、價值等情況。此條款表明了按揭貸款合同的訂立目的;
3.借款金額、期限及利率標准。該條款明確的是貸款合同的標的;
4.貸款的劃付與借款的償還(一般還應包括借款人提前還款與逾期還款的相關事宜)。實踐中,有的銀行為獲得較為高額的按揭貸款利息,會派出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權利,如果借款人基於其後的履行能力希望在合同中對提前還款作出約定,那麼該條款的擬定尤為重要;
5.貸款人與借款人在按揭貸款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由合同的主要條款訂立,有些則有法律直接規定;
6.借款人提供擔保物的相關約定。最好明確擔保物是什麼、擔保債務的范圍、擔保的設定、擔保人與擔保權人的權利義務、擔保物的處分以及擔保的解除等事項;
7.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條款。包括被保證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責任的方式與形式以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等;
8.合同變更與解除方面的約定。除約定的事由,當事人還應當知曉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9.違約責任條款。這是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債務的法律措施,對雙方的利益關系重大;
10.其他相關事項等,包括合同的生效以及交付的解決等。
⑶ 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有什麼區別
你應該有一份,我認為主要作用就是交房期限什麼的合同上有註明啊,要是晚了是不是可以理論下啥的,雖然沒意義。
辦好房證後基本上沒用了。。
⑷ 買房是商貸,銀行只給房屋抵押貸款合同,說是沒有借款合同,是對的嗎
前幾年在銀行抵押貸款,銀行都是提供兩份合同給借款人,一份是抵押合同,一份是借款合同。
為方便雙方保管同時也為節省森林能源,現在銀行一般都採用二合一的方式,即出具一份合同,如「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個人借款/抵押合同」等方式,各銀行格式不同,但合同中把借款事項和抵押擔保事項都明確了。
所以你只要持你手中的匯豐銀行貸款合同去辦理提取公積金事宜就可以了。
希望能幫到您!
⑸ 房貸辦下來了,銀行沒有給我貸款合同怎麼辦
雙方協商處理,購房合同和銀行貸款合同是必須要給的。對方不提供,可以起訴對方。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⑹ 買房貸款合同有什麼用
買房合同需要保存,以後經常需要使用的。
⑺ 購房合同備案與合同抵押貸款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
購房合同備案就是說告訴國家,這套房子已經簽訂合同要賣出去了,留個檔案。
抵押貸款是你把房子抵押給銀行,貸出錢來給開發商。備案在前,抵押在後,不備案則無法抵押。
如果購房者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協議,並交納了購房定金,這種預訂性質的合同僅是擔保簽訂正式合同,是購買房屋的初步階段,合同更名只不過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簽訂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續比較簡單。
如果簽訂了正式購房合同,但還未經交易中心登記備案,合同更名也僅限於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簽訂合同。此種情況下的合同更名手續也較為簡單。
如果購房者簽訂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記備案,那麼更改合同的買受人,須將已登記備案的合同撤銷,在更改了買受人後再進行登記,所以此種合同更名手續就比較復雜。
⑻ 開發商跟銀行簽訂的商品房銷售貸款合作協議書是做什麼用的
本質上是雙方利益交換的約定。開發商承諾,個人房貸給這家銀行獨做(或起碼有多少比例的個貸給它),換來銀行對該開發商的開發資金支持,例如獲得最大貸款額度為某數。銀行反過來約定,將來的每筆個貸,留存多少的比例作為保證金。例如某人貸得100萬,但實際開發商賬上只下來95萬元。開發商承諾要將個貸放到其他銀行前,須首先徵得該銀行的同意。
雙方好處:銀行拿到了比較優良的貸款項目,從一頭牛身上剝了兩層皮----拿到了個貸和開發貸款。商業盈利有了目標和希望;開發商犧牲了隨意做個貸的自由,但多了一個開發資金來源渠道的保障。
⑼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7號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