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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要求貸款通則

發布時間:2022-07-26 20:34:17

㈠ 擔保人的分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擔保人的分類:擔保人的分類主要依據擔保的方式,而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法律依據:《中國農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銀行按《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㈡ 房貸的擔保人可以更換嗎

房貸擔保人的條件:作為住房貸款擔保人條件應該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賬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他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或撤銷擔保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自然人擔保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可以向銀行申請更換擔保人,房貸擔保人只要通過銀行同意,並滿足以上擔保條件就可以更換。

(2)擔保人要求貸款通則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關聯資料:關聯案例共76部司法解釋共3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㈢ 單身房貸必須擔保人嗎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單身買房子貸款是需要擔保人的,不過業主在找不到合適的擔保人的情況下,開發商可以為其進行擔保。具體要根據個人的貸款風險確定是否需要擔保。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㈣ 擔保人做擔保後還能貸款嗎

擔保人做擔保後,只要自身條件符合貸款人要求,仍可以貸款。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 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請貸款, 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 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 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 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 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 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 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㈤ 貸款通則退休人員可以作為保證人嗎

好,如果是退休人員的話,是不可以作為保證人的保證人起碼要在60周歲以下有固定收入證明等等,所以想要辦理貸款的話最好找一些有固定收入的,年齡在60歲以下的人作為擔保人。

㈥ 貸款延期需要擔保人同意嗎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經借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可以對借款進行展期。但在辦理借款展期時,是否還須擔保人的書面同意,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只對保證擔保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抵(質)押擔保,卻沒有類似的規定。鑒於銀行經常辦理借款展期,本文結合一案例作分析。
【拓展資料】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債權,原借貸關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屬於合同變更范疇,而合同變更是債的變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認為,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之分。要素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標的由A變為 B;而非要素變更是指合同標的之外的有關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條款的變更。在要素變更的情況下,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因而這種變更被稱為合同更新。合同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標的」條款,對其加以變更,合同的性質不受影響,原合同關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條款之一,對借款期限的延長,也只是對合同關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補充,是局部的變更,從根本上講,合同的內容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故原借貸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擔保責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對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影響
借款展期,若經過抵押人的書面同意,則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若未經過其同意,則是否意味著擔保責任的免除?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討。零星的見於雜志或報紙上的文章,都主張參照《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解釋》第三十條對保證人責任的規定執行。依據此規定,保證人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一概免責,若變更後減輕了債務人之債務的,則保證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仍承擔保證責任,若加重的,則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又據《擔保法》的規定,違約金或者利息屬於擔保的范疇,借款展期,在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擔的債權(利息)額,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但若將上述關於保證責任的規定簡單地移植於抵押關系當中,我們認為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
保證為人的擔保,在理論上,它被劃歸在債的范疇,而抵押則為物的擔保,它則屬於物權范疇,是物權之中的他物權。從性質上講,二者是互不相容的兩種權利,這是《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將它們分章節規定的依據之一,也是《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等條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㈦ 借款人跑了貸款擔保人能以銀行違反《貸款通則》放貸為由,不出示借款人的資產收入而放貸,拒絕承擔連帶責任

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你的情況是給借款人擔保的保證貸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承擔連帶責任。

㈧ 想在銀行貸款40萬,要具備什麼條件有什麼要求

想在銀行貸款40萬,要具備的條件是:

1、持有合法的戶口簿(不限本市)、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或合法居留證、護照,在本市購買銀行指定發展商的商品房;

2、在銀行開立存款專戶,存款余額不少於擬購住房款的30%;

3、具有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和其他證明文件;

4、同意以購房合同項下的房屋物業作抵押,願意履行貸款合同的全部條款等。

要求:

1、要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要有房屋認購書原件及復印件;

3、要有首期房款的繳納原件及復印件;

4、要有月供款能力證明,包括:個人及家庭收入證明,存單(存摺或其他有價證券);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及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境外、國外公民。

(8)擔保人要求貸款通則擴展閱讀:

(1)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

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2)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貸款。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貸款。

(3)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是指保證貸款、抵押借款、質押貸款。擔保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票據貼現,是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經濟增長放緩過程中部分中小企業經營出現一定困難,特別是此前民間借貸較為盛行的浙江地區,這成為此輪銀行資產質量下降的重要原因。

以平安銀行為例,從行業上來看,該行78%的新增不良貸款來自於製造業;從區域上看,上半年88%的新增不良貸款來自於東部地區,顯示江浙滬中小企業經營困境對平安銀行資產質量形成較大沖擊。

而浦發銀行也不例外,該行在半年報中表示:「受地域經濟影響,公司2012上半年度新增不良貸款主要集中在溫州和杭州地區,其他地區的貸款質量基本保持穩定。針對溫州和杭州地區2012年上半年度增加的信用風險,公司在計提貸款准備金時已經予以考慮。」

而有分析人士認為,上市銀行資產質量變化有個明顯的現象:不良貸款較年初增加較多的部分銀行,同期逾期貸款也增加較多,不良率上升幅度更大,撥備覆蓋率下降更快,未來面臨的資產質量壓力也更大。

從逾期貸款的情況看,截至期末,浦發銀行的逾期貸款為 123 億元,比期初的 67.9 億元增加了 55.1億元,增幅高達 88.1%。民生銀行逾期貸款余額為168.49億元,增幅達63.22%;平安銀行上半年逾期貸款則較年初增長 51%;

招商銀行的逾期貸款余額為188.34億元,增幅為 38.27%;興業銀行逾期貸款半年環比上升37%;華夏銀行逾期貸款余額 58.58 億元,增幅約30.7%。

盡管逾期貸款並不一定會轉化為不良貸款,並最終造成銀行的減值損失。但逾期貸款的大幅增長還是讓市場對部分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增加了擔憂。

個人貸款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

個人貸款需要的手續:身份證、工作證、工資條、貸款人徵信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其擔保人的個人資料等材料。

個人貸款需要的條件:

1、貸款人有貸款資格。

2、貸款人有首付款資金。

3、貸款人信用記錄良好。

4、貸款人有穩定收入。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

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佔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貸款通則》第二十六條

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 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貸款通則》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貸款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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