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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土地抵押貸款案件通報

發布時間:2022-06-10 22:30:05

1. 用偽造的假土地證借款抵押是詐騙嗎

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涉嫌貸款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之規定,追訴起點金額為2萬元。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 哪幾種土地違法行為可被依法立案處罰

根據《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各類違法行為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及時予以立案。但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不予立案。

非法轉讓土地:

(一)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非法佔地類: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2)虛假土地抵押貸款案件通報擴展閱讀:

案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通報5起土地違法案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日前對5起土地違法案件進行通報。5起土地違法案件包括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修建道路違法佔地案,涿鹿縣京西北農產品加工物流中心項目違規流轉案,香河國運農業有限公司朗德鵝養殖項目違法佔地案,雞澤縣曹庄鄉政府違法用地案,平鄉縣豐州鎮政府非法征地案。

據介紹,自2014年6月起,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未經批准在原鄉村道路基礎上新占土地167畝修建道路。峰峰礦區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後,於2014年7月28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拆除在非法佔用農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沒收在非法佔用建設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罰款。並將這一案件移交、移送紀委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目前,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全額繳納罰款,對修建的道路進行拆除,並將所佔167畝土地復耕,峰峰礦區紀委監察局對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二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司法機關已對涉嫌破壞耕地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3. 民法對訴訟房產分割中惡意銀行抵押貸款怎麼規定的

抵押合同是一種為了擔保主合同有效而簽訂的從屬合同,它以主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
主合同無效,從屬合同亦無效。《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文不惴淺陋,具體分析如下:
一、銀行對抵押人隱瞞借新還舊事實,抵押人可參照保證人免責規定主張免責。
裁判要旨:農行阿拉山口支行與新誠基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並未告知新誠基公司關於借新還舊的事實,農行阿拉山口支行亦沒有證據證明新誠基公司系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天任公司借新還舊的情形下自願提供抵押,這無疑會影響新誠基公司在提供抵押時對擔保風險的預期判斷,加重其擔保責任,進而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故新誠基公司應免於承擔擔保責任。齊精智律師提示最高法如此判決是參照了保證合同中「貸新換舊」中的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書 (2014)民提字第136號。
二、銀行變更貸款金額後放款但抵押合同未變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裁判要旨:本案中,某銀行與邱某及杜某於1996年12月29日簽訂《房屋抵押貸款合同》,該合同約定邱某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杜某以自有的三層樓房提供擔保。該合同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從抵押合同的履行情況看,杜某和某銀行共同到海口市房產局辦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某銀行還領取了該房屋他項權證。可見,杜某為該筆貸款設置的房屋抵押成立。但從貸款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看,某銀行出於自身經營風險考慮,並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的精神,需對該筆貸款縮減10萬元,並未按照上述約定向邱某發放貸款50萬元,而是通過與邱某於1996年12月31日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方式終止了上述合同的履行。據此,與之相對應的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故1996年12月29日簽訂的《房屋抵押貸款合同》不能作為杜某承擔邱某40萬元貸款擔保責任的依據。
案件來源:杜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文昌市支行、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2)瓊民提字第2號。
三、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被判無效。
裁判要旨:雖然當事人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根據「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應視為土地使用權與地面建築物所有權一並抵押。如在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已屬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案件來源: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西安中轉冷庫、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2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12期(總第158期)] 。
四、租賃房屋改擴建及裝飾工程作為抵押物,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非產權人與財產所有人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財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故改擴建與裝飾工程不能成為抵押財產。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對房屋及配套建築的處分權,該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合同的標的。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55號「某資產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五、抵押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認定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本案東氣財務公司與東氣半導體公司惡意抵押損害農行綿竹支行實現債權的客觀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其設立抵押行為的效力終將被否定。故本院二審以認定涉案《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的方式,支持農行綿竹支行要求平等保護其債權的判決結果並無不當。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2015)民申字第250號。
六、就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訂立抵押合同,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而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登記的,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在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抵押權實行分別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與抵押人就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訂立抵押合同,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而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或登記手續的,應認定該房屋抵押無效;此時,債權人與抵押人若對房屋抵押無效均存在過錯,抵押人應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承擔責任。
齊精智律師提示《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 三、國有企業以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廠房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應依據法釋〔2002〕14號《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辦理。 國有企業以建築物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如果建築物附著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的,對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否則,應認定抵押無效;如果建築物附著於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的,即使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亦應認定抵押有效。
案件來源:《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經七路支行與濟南長城大廈有限公司、山東聯合大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抗訴案》
七、監護人以與被監護人共同共有的財產設定抵押應屬無效。
裁判要旨:法定監護人雖然有權代被監護人履行民事法律行為,但該代理行為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監護人代替被監護人設定抵押,增加了被監護人的財產被處置的風險,該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因被監護人成年後對該抵押行為不予追認,故應認定監護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為無效合同。
案件來源:《朱某1、南京華能南方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申2472號】
八、判決生效後將房屋抵押他人借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判合同無效、抵押解除。
裁判要旨: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出賣人應在買受人還清所有房款後協助其將該房屋的產權過戶至買受人名下,買受人已經將涉案房屋房屋全部貸款本息全部還清,故出賣人在判決生效後且買受人將全部房貸本息還清後,就涉案房屋已經沒有處分權。出賣人與第三人就涉案房屋設立的抵押事項屬於無權處分,事後又未獲得買受人的追認,該抵押合同應當無效。
案件來源:趙某與楊某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二審)。
九、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案件來源: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與鄒紅松、龔星星、羅曉春、孟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二申字第117號]。
十、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的行為,無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抵押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確認。對於因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而認定無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對外公開,各方當事人都應當了解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故應認定各方當事人對於抵押合同的無效均存在一定的過錯。

4. 怎樣對土地違法案件移交法院報告

勞運法有規定的,請查以下網: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其它請查以下網站:

發出你問的內容較難理解,請查以下內容,但願能幫助你: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破產規定,您仔細看一看,如何辦理下面是有寫明的。您就要相應承當債務的。具體細則您看看最高院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23號)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規范對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結合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特製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管轄

第一條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關於破產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第五條 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第六條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第八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以下情況:
(一)債權的真實性;
(二)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佔的比例;
(三)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第九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製作案件受理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為破產案件受理時間。

第十一條 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破產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准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破產申請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一)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二)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作出裁定。
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文章: 司法解釋1篇1次)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文章: 司法解釋1篇1次)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並在十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將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面通知破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在法院公告欄張貼企業破產受理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寫明:破產申請受理時間、債務人名稱,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申報債權的法律後果、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
(二)在債務人企業發布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擅自處理企業的帳冊、文書、資料、印章,不得隱匿、私分、轉讓、出售企業財產;
(三)通知債務人立即停止清償債務,非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支付任何費用;
(四)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債務人的結算活動,並不得扣劃債務人款項抵扣債務。但經人民法院依法許可的除外。
(相關文章: 法學文獻1篇1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企業破產案件後,應當通知債務人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會計報表、債權債務清冊、企業資產清冊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除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九條的規定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外,還應當於三十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內容同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除可以隨即進行破產宣告成立清算組的外,在企業原管理組織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成立企業監管組。企業監管組成員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會議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以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參加。企業監管組主要負責處理以下事務:
(一)清點、保管企業財產;
(二)核查企業債權;
(三)為企業利益而進行的必要的經營活動;
(四)支付人民法院許可的必要支出;
(五)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工作。
企業監管組向人民法院負責,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導、監督。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二)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後,終結訴訟。
(三)尚未審結並有其他被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待破產程序終結後,恢復審理。
(四)債務人系從債務人的債務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三、關於債權申報

第二十一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
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 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四、關於破產和解與破產企業整頓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債權人、債務人具體情況向雙方提出和解建議。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後,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破產宣告裁定,並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第二十六條 債務人不按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破產程序。和解協議系在破產宣告前達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恢復破產程序的同時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二十八條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如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系國有企業,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四章的規定,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申請應當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提出。
企業無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股東會議可以通過決議並以股東會議名義申請對企業進行整頓。整頓工作由股東會議指定人員負責。

第二十九條 企業整頓期間,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負責實施整頓方案的人員應當定期向債權人會議和人民法院報告整頓情況、和解協議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企業整頓期間,對於債務人財產的執行仍適用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五、關於破產宣告

第三十一條 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
(一)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
(二)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
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
(三)債務人在整頓期間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四)債務人在整頓期滿後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公開進行。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破產宣告時應當通知債務人到庭。

第三十三條 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當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限定其銀行帳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開戶銀行時應當附破產宣告裁定書。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當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債務人虧損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破產宣告時間、破產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對債務人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的保護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破產宣告後,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七條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第三十八條 破產宣告後,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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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債權人會議

第三十九條 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
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債權人會議主席,成立債權人會議主席委員會。
少數債權人拒絕參加債權人會議,不影響會議的召開。但債權人會議不得作出剝奪其對破產財產受償的機會或者不利於其受償的決議。

第四十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後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並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規定第十七條確定的工作外,還應當做好以下准備工作:
(一)擬訂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議程;
(二)向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必須到會;
(三)向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代表發出通知,要求其派員列席會議;
(四)通知破產清算組成員列席會議;
(五)通知審計、評估人員參加會議;
(六)需要提前准備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二)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三)指定並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四)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
(五)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並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討論並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討論內容應當記明筆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登記的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並作出裁定;
(七)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表決。
以上第(五)至(七)項議程內的工作在本次債權人會議上無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債權人會議繼續進行。

第四十三條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對前款裁定,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半數以上債權的債權人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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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並可以授權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又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會議主席應當在發出會議通知前三日報告人民法院,並由會議召集人在開會前十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

七、關於清算組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人民銀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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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請破產清算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破產清算工作。中介機構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組負責。

第五十條 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二)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三)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四)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五)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六)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報告;
(八)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九)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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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導清算組的工作,明確清算組的職權與責任,幫助清算組擬訂工作計劃,聽取清算組匯報工作。
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接受債權人會議的詢問。債權人有權查閱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事項;清算組的決定違背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定。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對破產財產應當及時登記、清理、審計、評估、變價。必要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破產企業財產進行保全。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破產企業的財產。債務人的財產權利如不依法登記或者及時行使將喪失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登記或者行使;對易損、易腐、跌價或者保管費用較高的財產應當及時變賣。

八、關於破產債權

第五十五條 下列債權屬於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二)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三)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五)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六)債務人的受託人在債務人破產後,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託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九)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十)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十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以上第(五)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第五十六條 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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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債務人所欠非正式職工(含短期勞動工)的勞動報酬,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

第五十八條 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集資款,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對違反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予保護。
職工向企業的投資,不屬於破產債權。

第五十九條 債務人退出聯營應當對該聯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聯營企業的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屬於破產債權。

第六十條 與債務人互負債權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請求行使抵銷權,抵銷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得到確認;
(二)主張抵銷的債權債務均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前。
經確認的破產債權可以轉讓。受讓人以受讓的債權抵銷其所欠債務人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一條 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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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於破產債權。但財政、扶貧、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放的款項,可以作為破產債權。

第六十三條 債權人對清算組確認或者否認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清算組提出。債權人對清算組的處理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決。

九、關於破產財產

第六十四條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六十五條 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物、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割,債務人分割所得屬於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當就其應得部分轉讓,轉讓所得屬於破產財產。

第六十六條 債務人的開辦人注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第六十七條 企業破產前受讓他人財產並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對價,該財產仍屬於破產財產。

第六十八條 債務人的財產被採取民事訴訟執行措施的,在受理破產案件後尚未執行的或者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在該企業被宣告破產後列入破產財產。因錯誤執行應當執行回轉的財產,在執行回轉後列入破產財產。

第六十九條 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屬於破產財產。

第七十條 債務人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屬於破產財產,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七十一條 下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一)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三)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六)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七)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八)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九)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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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列的財產,財產權利人有權取回。
前款財產在破產宣告前已經毀損滅失的,財產權利人僅能以直接損失額為限申報債權;在破產宣告後因清算組的責任毀損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
債務人轉讓上述財產獲利的,財產權利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等值賠償。

十、關於破產財產的收回、處理和變現

5. 懷疑土地申請材料造假!可以查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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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1.行政行為違法只是在實體上決定了針對該行為所提之訴的理由是否具備,而該訴能否被人民法院受理,還需要具備原告適格這樣一個適法性條件。換句話說,由於司法機關只能在具體的案件中審查行政行為,而不一般性的具有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權,因此,即使行政行為違法,一個不具有原告資格的主體也不能夠啟動司法審查程序。
2.抵押權的設立,系由當事人之間設立抵押權的合意與抵押登記兩個法律行為共同構成,抵押權自抵押登記時起設立。
3.由於土地登記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確認,而行政確認的功能在於通過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認定並予以宣告,從而起到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據此,盡管《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但該規定應當理解為申請人負有如實提交申請材料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而不能理解為土地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不承擔任何審查職責。事實上,由於土地登記具有物權設定或公示的法律效力,實踐當中對於物權關系的穩定和土地交易秩序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土地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職責和能力范圍內,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努力讓人民群眾對已經登記的土地權屬關系放心,從而保障國家物權登記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最高法行再18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靈寶市宏福塑化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靈寶市五龍工業區靈函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馬福敏,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韓景隆,河南廣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樹斌,河南安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靈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靈寶市金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何軍,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建武,靈寶市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宋衛革,河南函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靈寶市瑞華鋼材預件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靈寶市五龍工業區靈函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趙寬方,該公司總經理。
靈寶市宏福塑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福公司)因訴靈寶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15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對本案進行了提審,並組成由審判員閻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董保軍、張志剛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12月28日,靈寶市人民政府頒發靈國用(2012)第86號土地使用權證。使用權人為靈寶市宏福塑化有限責任公司,坐落靈寶市城市北區五龍工業園區老子大道東側。地號00-02-260,面積21898.0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取得價格665.0萬元,使用權類型為出讓,使用終止日期為2060年3月31日。2013年5月10日,宏福公司與瑞華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宏福公司將靈國用(2012)第86號土地使用權證記載的7016平方米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給瑞華公司,轉讓金122.78萬元。2013年5月22日,靈寶市國土資源局作出靈國土資(2013)116號《關於宏福公司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編號00-02-260部分轉讓給瑞華公司的批復》,同意宏福公司將宗地編號00-02-260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靈國土資(2013)116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部分轉讓給瑞華公司。2013年5月28日,宏福公司和瑞華公司共同向靈寶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為瑞華公司辦理宗地編號00-02-260-2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申請。申請時,瑞華公司提交了靈國土資(2013)116號批復、靈國用(2012)第86號土地使用權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契稅完稅證、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靈寶市房權證北區字第××、20××67、20××68號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同日,宏福公司向靈寶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為宏福公司辦理宗地編號00-02-260-1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申請。申請時,宏福公司提交了靈國土資(2013)116號批復、靈國用(2012)第86號土地使用權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2013年6月20日,靈寶市政府分別為宏福公司和瑞華公司頒發了靈國用(2013)第71號和靈國用(2013)第72號土地使用權證。2015年7月15日,宏福公司以瑞華公司在辦理00-02-260-1、00-02-260-2號宗地的變更登記時偽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書和《房屋所有權證》為由,向靈寶市國土資源局遞交《更正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要求撤銷00-02-260-1和00-02-260-2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恢復00-02-260土地使用權的原始登記。2015年8月7日,靈寶市國土資源局向宏福公司送達《不予登記告知書》。2016年1月26日,宏福公司訴至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瑞華公司在辦理00-02-260-2號宗地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靈寶市政府未盡審慎審查義務為由,要求撤銷靈寶市政府2013年6月20給瑞華公司頒發的靈國用(2013)第72號土地使用權證。庭審中,瑞華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認在辦理00-02-260-2號宗地變更登記時向靈寶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書和三份房屋所有權證書系偽造。
一審法院認為:瑞華公司在向靈寶市人民政府所屬靈寶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編號00-02-260-2宗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依法提交了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土地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地上附屬物權屬證明、契稅完稅證、土地權利轉移證明。雖然宏福公司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及同意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復的效力提出質疑,但未提供該合同及批復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事實根據,故無法認定。瑞華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雖提供了偽造的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書,但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書並非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所必需要提交的材料。瑞華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書雖然有假,但因宏福公司對瑞華公司提供的該地塊地上附屬物歸其所有的證據並未提出實質異議,亦未提供證據否定瑞華公司對該地塊地上附屬物的所有權,故虛假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並不足以導致地上附屬物權屬錯誤,也不足以導致土地轉讓變更登記違法。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之規定,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真實性的審查並非土地登記機關的法定義務,而且申請人所提交的虛假材料也不足以導致本案土地變更登記違法。綜上,靈寶市政府給瑞華公司頒發的靈國用(2013)第72號土地使用權證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該院於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豫12行初12號行政判決,駁回靈寶市宏福塑化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宏福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2013年5月10日,宏福公司與瑞華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系其真實意思表示;2013年5月28日,宏福公司與瑞華公司到靈寶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並辦理了相關變更手續,宏福公司自願處分了本案案涉土地的使用權,故靈寶市人民政府的頒證行為不影響宏福公司的合法權益。另外,宏福公司訴稱瑞華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偽造的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書等虛假材料問題與宏福公司的權利無關。一審判決駁回宏福公司的訴訟請求結論正確,依法予以維持。宏福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於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豫行終15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再審申請人宏福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靈寶市人民政府及土地登記部門在頒證登記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在國土局檔案內轉讓合同中金額為122.87萬元,明顯低於市場價250萬元,不符合轉讓法規要求;其少寫轉讓金額使其少交稅費的行為屬於不予登記的情形;規劃設計條件書和宗地圖的時間早於轉讓合同的時間,程序不當,依法應當撤銷。二、靈寶市國土局在土地分割轉讓變更登記中依照《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條辦理登記且再審申請人也按該條款提交了相關材料,但在一、二審時為了迴避房屋產權證虛假等問題卻辯稱是按《土地登記辦法》第三十九條登記,同時錯誤地引用該條款來說明房屋產權證和規劃設計條件書不是辦理分割轉讓變更登記所必須的材料,違反了《城市國有土地出讓轉讓規劃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法規明顯錯誤。三、一、二審中再審被申請人未出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資產評估報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辦理土地權屬證明的前提條件,屬必備材料。四、偽造的房屋產權證和規劃設計條件仍保存在再審申請人和第三人的土地登記簿內,違法狀態還未消除;第三人用上述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是造成現在靈寶市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與住建局規劃不一致的根源所在,二審法院認定虛假規劃與再審申請人權益無關明顯錯誤。五、第三人土地轉讓合同內轉讓金額少寫,偷逃稅費和偽造、買賣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等等,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用違法手段騙取的變更登記已給再審申請人和國家造成了嚴重後果。六、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變更只有經過依法登記才能生效,所取得的土地所有權證方可有效,二審以雙方簽訂了《土地轉讓合同》和已簽字為由對違法登記不予撤銷,於法無據。請求:一、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151號行政判決;二、撤銷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12行初12號行政判決;三、撤銷靈寶市人民政府頒發的靈國用(2013)第72號土地使用證;四、再審及一、二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被申請人靈寶市人民政府答辯稱:一、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靈寶市人民政府作出變更登記行為並無不當。二、規劃設計條件和房屋所有權證真假與否,都不影響再審被申請人依據其他必要材料辦理登記事項。三、土地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由當事人負責,登記機構的職責主要是形式審查。請求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本案再審審查階段,另查明:2013年7月2日,瑞華公司就涉案土地上房屋取得了靈寶市房權證北區字第××號、靈寶市房權證北區字第××號、靈寶市房權證北區字第××號、靈寶市房權證北區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並因貸款需要,將涉案土地及上述房產抵押給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市支行(以下簡稱中國郵政三門峽支行),後者取得靈寶市房他證市區字第××號他項權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訴頒證行為是否應當被撤銷,該問題決定於以下四點:
一、被訴頒證行為是否合法。本案被訴頒證行為作出時適用的《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並遵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必須附具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出讓方和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在出讓、轉讓過程中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三條規定:」凡持未附具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的出讓、轉讓合同,或擅自變更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凡未取得或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土地權屬證明無效。」本案中,由於涉案頒證行為系基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而進行的變更登記,故依據上述規定,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以及規劃設計條件書是申請變更登記的必備材料。宏福公司與瑞華公司在向靈寶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00-02-260-2號宗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雖然形式上提交了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以及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書,但瑞華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認在辦理00-02-260-2號宗地變更登記時向靈寶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書和三份房屋所有權證書(辦公、門衛、倉庫各一)系偽造,且至本案再審審查期間,其仍未能補辦相關用地規劃手續。由於欠缺用地規劃文件的土地頒證行為,會給以涉案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為中心的不動產使用、交易等行為帶來諸多障礙和隱患,並對不動產行政管理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秩序造成嚴重破壞,故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所提交的虛假材料不足以導致本案土地變更登記違法的理由錯誤,再審被申請人頒發靈國用(2013)第7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違法,應予撤銷。
二、宏福公司是否有權就上述違法行為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據此,行政行為違法只是在實體上決定了針對該行為所提之訴的理由是否具備,而該訴能否被人民法院受理,還需要具備原告適格這樣一個適法性條件。換句話說,由於司法機關只能在具體的案件中審查行政行為,而不一般性的具有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權,因此,即使行政行為違法,一個不具有原告資格的主體也不能夠啟動司法審查程序。本案中,宏福公司之所以就被訴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正是由於瑞華公司在辦理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過程中,沒有依法辦理相應的規劃手續,從而導致宏福公司使用的涉案土地與規劃不符,無法根據相關政策由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最終使其本可享有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事實上,如果繼續維持被訴頒證行為,瑞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也將因欠缺規劃手續,最終無法得到保障。因此,二審判決認為」宏福公司自願處分了本案案涉土地的使用權,故靈寶市人民政府的頒證行為不影響宏福公司的合法權益。瑞華公司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偽造的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書等虛假材料問題與宏福公司的權利無關。」的理由不能成立,宏福公司與本案被訴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作為本案適格的原告。
三、涉案土地上抵押權是否成立以及應當如何保護。本案中,瑞華公司在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後,將其作為抵押物,向中國郵政三門峽支行申請貸款,並獲得批准。期間,中國郵政三門峽支行因信賴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不動產登記,於涉案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並根據評估結果發放貸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故,雖然瑞華公司取得的土地所有權證存在違法之處,但在無確鑿證據證明中國郵政三門峽支行系在明知瑞華公司違法辦理被訴土地使用權證而惡意取得涉案抵押權的情況下,中國郵政三門峽支行仍可善意取得涉案不動產上所設抵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據此,抵押權的設立,系由當事人之間設立抵押權的合意與抵押登記兩個法律行為共同構成,抵押權自抵押登記時起設立。具體到本案當中,中國郵政三門峽支行於2016年7月26日取得靈寶市房他證市區字第××號他項權證時,涉案不動產上所設抵押即正式成立。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抵押權的標的為債務人的財產,而非財產的物權憑證,故,即使作為抵押財產物權憑證的靈國用(2013)第7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因違法被撤銷,亦不應影響中國郵政三門峽支行對涉案土地所享有的抵押權。靈寶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依法辦理涉案土地相關權證後,對中國郵政三門峽支行取得的抵押權登記依法進行相應變更。
四、靈寶市人民政府對被訴頒證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對此,本院認為,由於土地登記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確認,而行政確認的功能在於通過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認定並予以宣告,從而起到穩定法律關系,減少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據此,盡管《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但該規定應當理解為申請人負有如實提交申請材料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而不能理解為土地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不承擔任何審查職責,或如一審判決所言」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真實性的審查並非土地登記機關的法定義務」。事實上,由於土地登記具有物權設定或公示的法律效力,實踐當中對於物權關系的穩定和土地交易秩序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土地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職責和能力范圍內,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努力讓人民群眾對已經登記的土地權屬關系放心,從而保障國家物權登記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但具體到本案,鑒於被訴登記行為作出時,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尚未建立,土地登記部門與相關的規劃、房產部門亦未實現互聯、互通、互查,而瑞華公司提交的虛假材料又不具有明顯的可辨識性,故被訴頒證行為雖然違法,但不宜認定靈寶市人民政府在登記頒證過程中具有主觀過錯。希望有關部門在今後的工作中能夠加強和完善不動產登記審查的相關措施。
綜上,本案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151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12行初12號行政判決;
三、撤銷靈寶市人民政府頒發的靈國用(2013)第72號土地使用權證,並責令靈寶市人民政府在依法重新辦理涉案土地使用權證後,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市支行就涉案不動產取得的抵押登記依法作出相應變更。
審判長閻巍
審判員董保軍
審判員張志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曲飄原

6. 公司股東使用偽造的本公司印章簽訂土地抵押借款合同,騙取巨額錢財,構成什麼罪案發後發現涉嫌詐騙人可

可以!挪用公款,詐騙罪!最好還是報警,省的扭送期間有摩擦

7. 自然資源部通報31起土地案件,對違法佔用耕地「零容忍」

5月20日,自然資源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31起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其中包括:內蒙古某休閑度假有限責任公司違法佔地建設旅遊設施案;遼寧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建設仙俠鎮項目案;浙江某文旅集團有限公司違法佔用山東省泰安市土地建設旅遊度假區案;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挖湖造景案等。

這次公開通報的31起案件,涉及違法佔用、破壞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行為,主要是工廠廠房、交易市場、停車場、挖湖造景、盜采黑土等非農建設項目。

自然資源部執法局局長崔瑛表示,從嚴查處各類違法佔用耕地或改變耕地用途行為,是牢牢守住耕地紅線、確保糧食安全的關鍵所在。總體上看,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這些案件查處的共性是體現了從嚴的要求,有的項目一動土即被制止和查處,該復耕的限期復耕、消除違法狀態,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目前,這些案件涉及的耕地被違法佔用的狀態已基本消除,相關責任人已被追責問責。向社會公開通報31起案件查處情況,可以切實發揮查處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時督促指導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進一步增強牢牢守住耕地紅線、確保糧食安全的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履職盡責,嚴格執法,對違法佔用耕地的行為做到「零容忍」。

崔瑛在新聞發布會上說,公開通報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首先,提醒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打消僥幸心理,耕地紅線不得觸碰,各類違法佔用耕地或改變耕地用途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甚至觸犯刑律,竹籃打水一場空,賠了夫人還折兵。

其次,提醒地方黨委政府必須時刻綳緊耕地保護的弦,耕地保護、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要層層壓實各級黨委和政府保護耕地的責任,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對在耕地保護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職瀆職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第三,督促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新增違法佔用耕地行為「零容忍」,嚴格執法,落實好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公示、重大案件會審、報告、錯案責任追究等制度,履職盡責,不等不靠,做到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查處違法佔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中,一旦發現黨政領導幹部存在履職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等問題,必須依法依規將相關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審計等部門加強信息溝通和成果共享,推動追責問責及整改落實,形成打擊違法佔用耕地、守護耕地紅線的合力。

31起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具體情況:

一、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馬務村余某違法佔地建設砂土廠案。2018年年底,余某未經批准擅自佔用通州區漷縣鎮馬務村土地22.51畝(耕地22.16畝)堆放砂石料、建設砂土廠。2019年7月,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通州分局立案查處,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7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處余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目前,涉案地塊已整改到位。

二、天津市西青區高某違法佔地圈建院落放置集裝箱案。2020年5月,西青區高某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耕地8.25畝圈建院落,硬化地面,放置集裝箱。同年8月,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西青分局立案查處,督促整改。同年9月,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築。

三、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某物流服務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建設停車場案。2019年10月,秦皇島市撫寧某物流服務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撫寧區田各庄管區邴各庄村永久基本農田13.4畝建設臨時停車場。同月,撫寧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同年11月,該公司自行拆除地上建築物,恢復耕種條件。

四、山西省大同市韓某違法佔地建設收儲糧場案。2018年7月,大同市廣靈縣南村鎮南村村民韓某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南村鎮沙泉東堡村5.36畝(耕地4.83畝)建設收儲糧場。同年9月,廣靈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退還土地,拆除非法佔用耕地上的違法建築,恢復耕種條件。目前,涉案地塊已整改到位。

五、內蒙古某休閑度假有限責任公司違法佔地建設旅遊設施案。2018年5月,內蒙古某休閑度假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包頭市達茂旗希拉穆仁鎮呼和點素嘎查耕地32.36畝建設旅遊蒙古包及附屬設施。2019年1月,原達茂旗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沒收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並處罰款12.946萬元。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9月,達茂旗人民法院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依法作出判決,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目前,該公司已全額繳納罰款,地上建築物和附屬設施已移交達茂旗財政局。希拉穆仁鎮黨委給予1名相關責任人警告處分。

六、遼寧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建設仙俠鎮項目案。2019年4月,遼寧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沈陽市法庫縣依牛堡子鎮崔家屯村、三面船鎮馬家溝村耕地25.31畝建設仙俠鎮項目。同年11月,法庫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督促整改。違法當事人自行拆除了地上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法庫縣紀委監委對4名相關責任人批評教育、誡勉談話。

七、四川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違法佔用吉林省榆樹市土地建設攪拌站案。2018年8月,四川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未經批准佔用吉林省榆樹市於家鎮中山村永久基本農田55.83畝建設高速公路攪拌站。同年9月,榆樹市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退還土地,拆除攪拌站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107.9451萬元。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涉案地塊已整改到位。

八、黑龍江省五常市福太村盜采泥炭黑土破壞耕地案。2021年1月,五常市五常鎮蓮花村村民馬某、吉林省梨樹縣個體經營戶王某等4人以改造土地為名盜采泥炭黑土,涉及五常市沙河子鎮福太村耕地143.15畝(永久基本農田90.07畝)。2月21日、23日,五常市自然資源局兩次現場核查並制止採挖行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於3月立案查處,督促整改。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3月底,公安機關將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目前,案件已移交法院審判。哈爾濱市紀委監委對該案中履職不力的13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九、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周某違法佔地建設花木培育展示銷售市場案。2018年4月,周某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奉賢區南橋鎮六墩村土地16.93 畝(永久基本農田11.82畝)建設花木培育展示銷售市場。2019年1月,奉賢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當事人立即自行拆除了大棚、硬化道路,對土地進行了復墾。

十、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青口鎮王某違法佔地建設生產廠區案。2014至2019年,王某未經批准擅自佔用連雲港市贛榆區城西鎮大里村集體土地25.16畝(耕地19.27畝)建設生產廠區。2020年10月,連雲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責令退還土地,沒收符合規劃的建築物,拆除不符合規劃的建築物,並處罰款29.8547萬元。同年12月,涉案地塊沒收、拆除整改到位,罰款收繳到位。贛榆區紀委監委及城西鎮黨委給予4名相關責任人黨紀處分。

十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石樑鎮下村王某等人破壞農用地案。2019年7月,衢州市柯城區石樑鎮下村王某、李某、鄭某等人違法佔用土地19.14畝(耕地15.46畝)填埋建築垃圾,造成耕地嚴重毀壞。2020年5月,衢州市自然資源局巡查發現違法行為並立案查處。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安徽省蚌埠市單某違法佔地堆放煤矸石案。2019年2月,單某未經批准擅自佔用蚌埠市固鎮縣胡溝鎮魏庄村集體土地17.33畝(永久基本農田11.34畝)堆放煤矸石、煤泥、煤渣。同年3月,固鎮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6月,單某對11.34畝永久基本農田進行復墾。2019年12月,固鎮縣人民法院對單某依法作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十三、福建省漳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挖湖造景案。2018年9月,漳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華安經濟開發區九龍工業園土地34.6畝(耕地29.17畝)挖湖造景。漳州市華安縣自然資源局督促違法當事人自行整改。目前,土地已復耕。

十四、江西省豐城市某發展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案。2019年5月,豐城市某發展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對豐城市上塘鎮田西村土地203.18畝(耕地188.99畝)進行平整,准備建設工業項目。2020年3月,豐城市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21.8052萬元,同時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同年4月,該公司自行改正違法行為,並繳納罰款。1名相關責任人被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十五、浙江某文旅集團有限公司違法佔用山東省泰安市土地建設旅遊度假區案。2020年3月,浙江某文旅集團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接山鎮朝陽庄村土地700畝(耕地510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157畝)建設東平縣朝陽國際旅遊度假區項目,同時非法採石、破壞公益林等。同年9月,泰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責令拆除地上建築物,沒收違法所得1720.5202萬元,罰款520.25萬元。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該公司已對涉案地塊整改到位,恢復原貌並繳納罰款。泰安市紀委監委、東平縣紀委監委給予7名相關責任人黨紀處分。

十六、河南省洛陽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違法佔地建設田園綜合體案。2019年10月,洛陽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未經批准佔用伊川縣平等鄉永久基本農田87畝建設游樂場、跑馬場、餐飲等非農設施,打造伊沼荷香田園綜合體。2020年7月,伊川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退還土地,拆除地上非農設施,並處罰款474.8249萬元。目前,非農設施已拆除,永久基本農田已復耕,土地已退還。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伊川縣紀委監委給予17名相關責任人黨紀政務處分。

十七、湖北省十堰某玻纖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建廠案。2020年11月,十堰某玻纖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十堰市房縣紅塔鎮高碑村集體土地4.08畝(永久基本農田3.92畝)建設玻纖廠。同月,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責令退還土地,拆除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8.15萬元。目前,涉案地塊已復耕退還,罰款已繳納。

十八、湖南省洞口縣石江鎮某採石場破壞農用地案。2018年,洞口縣石江鎮某採石場未經批准擅自佔用農用地12.8畝(永久基本農田12.62畝)建設採石場,開采建築石料。2019年8月,洞口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拆除地上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向檢察院送達《起訴意見書》。目前,地上建築物已拆除,土地已復耕。

十九、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李某違法佔地建設停車場案。2019年10月,廣州市番禺區李某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南村鎮員崗村土地24.3畝(耕地24畝)建設停車場。2020年4月,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立案查處,責令退還土地,拆除地上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並處罰款48.3727萬元。同年12月,當事人拆除地上建築物、硬化地面,復耕並退還土地,全額繳交罰款。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廣西某木業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建設貯木場案。2020年8月,廣西某木業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崇左市扶綏縣柳橋鎮西華林場上屯分場土地161.5畝(永久基本農田160.78畝)建西華林場貯木場。2021年3月,崇左市扶綏縣自然資源局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限期對永久基本農田進行復耕復綠。4月,涉案土地復耕復綠到位。

二十一、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孫某等人違法佔地建設私家莊園案。2017年,孫某、李某未經批准擅自佔用樂東黎族自治縣尖峰鎮嶺頭村耕地11.15畝建設私家莊園。2019年1月,樂東黎族自治縣原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拆除地上違法建築並恢復種植條件。同年11月,樂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綜合行政執法局拆除了地上建築物和設施,並恢復種植條件。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2月,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依法判決,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

二十二、重慶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堆場案。2019年1月,重慶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重慶市長壽區長壽湖鎮回龍村4組土地42.66畝(耕地33.5畝)堆放碎石。2020年5月,長壽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同年11月,涉案地塊恢復原狀,復耕到位。

二十三、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建設廠房案。2017年9月,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瀘州市江陽區通灘鎮玉田村7組集體土地10.63畝(耕地7.6畝)建設廠房及附屬設施。2020年10月,瀘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責令退還土地,沒收符合規劃的地上建築物,拆除不符合規劃的地上建築物,並處罰款17.72萬元。同年11月,當事人退還土地,全額繳納罰款,對不符合規劃的地塊復耕到位,符合規劃的地上建築物已沒收並移交江陽區人民政府。

二十四、貴州省凱里市某生態農庄違法佔地案。2018年8月,凱里市某生態農庄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凱里市舟溪鎮舟南村土地15.39畝(永久基本農田12.5畝)建設2個游泳池、10棟建築物並硬化地面。2019年4月,凱里市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同年5月,當事人自行拆除復墾。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雲南省玉溪市元江縣周某等人違法佔地建設停車場案。2018年9月,周某等人未經批准擅自佔用玉溪市元江縣紅河街道興元社區大路新寨組、大水平社區新民組耕地63.73畝建設停車場及彩鋼瓦簡易房等。2019年4月,元江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當事人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同年5月,當事人自行拆除、復耕涉案地塊。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對3名當事人判處緩刑、罰金20萬元。

二十六、陝西省寶雞某實業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建廠房案。2020年6月,寶雞某實業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寶雞市眉縣首善街道辦岳北村七組耕地75.3畝建廠房,建設圍牆,開挖基坑。同年11月,眉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土地原貌並處罰款9.0667萬元。同年12月,該公司繳納罰款,自行拆除圍牆,回填基坑,涉案地塊復耕到位。眉縣紀委監委對4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二十七、甘肅省蘭州某商貿城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案。2018年11月,蘭州某商貿城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蘭州市榆中縣和平鎮袁家營村集體土地29.01畝(耕地27.94畝)建設商貿城項目。2019年4月,榆中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沒收地上建築物並處罰款18.982萬元。同年8月,當事人繳納罰款,9月,榆中縣自然資源局向榆中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沒收地上建築物決定。2名責任人受到政務處分。

二十八、青海省西寧市湟中區李某破壞耕地案。2018年4月,李某未經批准擅自佔用西寧市湟中區田家寨鎮毛二村永久基本農田13.11畝修建魚塘。同月,湟中區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當事人已回填魚塘。湟中區人民法院判處李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0.3萬元。

二十九、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賀蘭縣金鑫村村委會違法佔地建設市場案。2018年7月,賀蘭縣洪廣鎮金鑫村村委會未經批准擅自佔用該村耕地23.12畝建設金山西瓜批發市場。2019年4月,賀蘭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沒收地上建築物並處罰款9.2491萬元。同年8月,村委會繳納了罰款,沒收建築物移交至賀蘭縣財政局。相關責任人受到政務處分。

三十、新疆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違法佔地建景觀項目案。2020年10月,新疆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薩爾縣吉木薩爾鎮土地825.36畝(耕地497.42畝)建設庭州灣景觀項目。同月,吉木薩爾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退還土地,沒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275.1214萬元。該案因涉嫌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沒收,罰款已繳納。

三十一、霍城縣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案。2018年4月,霍城縣某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66團4連耕地50.6畝建設木材加工廠。2019年7月,兵團第四師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查處,責令拆除廠房、地面硬化等設施,並處罰款7.59萬元。2020年10月,地上建築物被拆除,土地已復墾,罰款已繳納。同年12月,兵團第四師紀委監委對9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談話提醒、誡勉談話、責令檢查等處理。上述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體現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保護耕地的決策部署,嚴肅查處違法佔用耕地、破壞耕地行為的態度和決心。同時也反映出耕地保護工作要持續發力、久久為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持續打擊和遏制違法佔用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行為,牢牢守住耕地紅線,確保糧食安全。

8. 借款人用虛假房產做抵押算是詐騙嗎

假房產證抵押借就是屬於違法行為,法律是不允許的和還錢沒有關系。
貸款人所具備的條件: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其次,有北京市常住戶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願意並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房產抵押;第四,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所抵押房產的條件:
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9. 這宗違法用地怎麼隱蔽了20年——對一宗違法案件中存在的系列行政過錯的分析

□胡盛東
閱讀提示:1983年,城鎮居民張某未經審批,從村民王某處購買宅基地。1988年,因城市建設需要,張某房屋被拆除。縣政府在張某未能提供拆遷房屋及所附土地合法權源證明的情況下,給張某批地100平方米建造住宅。後來,縣國土資源局在該宗土地尚未被徵收為國有土地、張某沒有提供土地合法權源證明等必要資料的情況下,為其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由於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的行政過錯,違法行為延續了20年之久。
[案情]
1983年,縣城鎮居民張某從南山村村民王某處買來房屋2間,總佔地面積40平方米,雙方立有契約,但一直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1988年3月,因城市建設需要,張某房屋被拆除。1988年9月,縣政府同意在南山村另安排給張某100平方米山地建造住宅。1989年11月,張某建成佔地120平方米的3層樓房1幢。1993年11月,張某向南山村村委會付了一定費用,在住宅南側地塊建造了一層磚混結構廚房,佔地30平方米。
1995年11月,張某向縣政府申請土地初始登記,確權面積350平方米,並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01年6月,張某因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需要,遂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縣國土資源局與其補簽了土地出讓合同,後張某辦理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確權面積為340平方米。
2005年,根據群眾舉報,有關部門進行了調查,發現這是一起違法用地行為。
[分析]
本案時間跨度較大,案情復雜,法律關系眾多。筆者現就本案中幾個比較關鍵的問題進行分析。
關於1983年居民張某與村民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頒布實施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意見》第六十條規定,村鎮公民之間由於買賣房屋轉移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應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審查、批准手續處理。
國務院1982年2月1 3日頒布實施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現已廢止)第十四條規定,農村社員、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所在生產隊申請,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生產大隊審核同意,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准;確實需要佔用耕地、園地的,必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由批准機關發給宅基地使用證明。《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於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應按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准手續。
結合本案,筆者認為,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應認定無效,且張某不能享有該宗宅基地的使用權。其理由是:根據《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張某與王某房屋買賣行為有效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買賣雙方自願;②雙方立有契約;③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④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但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符合前三個條件,不符合第四個條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於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應按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准手續。張某從王某處買來房屋後,並未按規定辦理宅基地的審查、批准手續,應屬《意見》第五十六條提到的「其他違法行為」。所以,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需要強調的是,由於此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之前,才有必要討論該協議是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後,《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明確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因此這類買賣行為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關於縣政府1988年9月批准張某使用100平方米土地建住宅的合法性問題。筆者認為,由於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且張某不能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權這一大前提,縣政府在張某未能提供拆遷房屋及所附土地合法權源證明的情況下,在張某房屋被拆除後,批准張某使用100平方米土地建造住宅,存在行政過錯,批准文件應予撤銷。
關於張某向南山村購買住宅南側地塊的定性問題。筆者認為,張某通過向南山村付一定的費用,並對承包戶進行一定的補償,南山村同意其使用住宅南側地塊,且張某確已實施佔地行為,而且這一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後,南山村和張某這一行為的實質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張某所佔的340平方米土地,其中的100多平方米在縣政府批准文件撤銷後,土地應當收回。張某如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地論處。其餘240平方米土地自始至終未經批准,應以非法佔地論處。
關於土地登記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何處理的問題。筆者認為,鑒於張某所佔340平方米土地不是合法取得,縣國土資源局為其辦理土地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系錯誤登記。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及時辦理更正登記,報經縣政府同意後注銷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由於張某所佔340平方米土地,一直未辦理徵收(徵用)手續,其所有權應仍屬南山村集體所有。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張某所佔340平方米土地變更登記為南山村集體所有。一般情況下,集體土地上不能設定抵押權,故縣國土資源局應同時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銀行因抵押權不能實現而造成的損失,應通過司法途徑等解決。
關於地上建築物的處理。由於張某所佔的340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張某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處罰執行完畢後,縣政府可報經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將該340平方米土地徵收為國有,經評估後,將該34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一並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本案中,縣政府在張某未能提供拆遷房屋及所附土地合法權源證明的情況下,批准張某使用100平方米土地建造住宅,存在行政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縣國土資源局在該宗土地尚未被徵收為國有土地、張某沒有提供340平方米土地合法權源證明等必要資料的情況下,為其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後為其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存在行政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縣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的行政過錯,給張某造成的損失,張某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提起國家賠償。

10. 121號文件具體內容是什麼

人民銀行發出通知 要求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

為進一步落實房地產信貸政策,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房地產金融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加強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引導規范貸款投向

房地產開發貸款對象應為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信用等級較高、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應重點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購買能力的住宅項目,對大戶型、大面積、高檔商品房、別墅等項目應適當限制。對商品房空置量大、負債率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審批新增房地產開發貸款並重點監控。

各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2〕217號),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其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應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貸款,只能用於本地區的房地產項目,嚴禁跨地區使用。

二、嚴格控制土地儲備貸款的發放

各商業銀行應規范對政府土地儲備機構貸款的管理,在《土地儲備機構貸款管理辦法》頒布前,審慎發放此類貸款。對土地儲備機構發放的貸款為抵押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收購土地評估價值的7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的貸款。

三、規范建築施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用途

商業銀行要嚴格防止建築施工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墊資房地產開發項目。承建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建築施工企業只能將獲得的流動資金貸款用於購買施工所必需的設備(如塔吊、挖土機、推土機等)。企業將貸款挪作他用的,經辦銀行應限期追回挪用資金,並向當地其他的商業銀行通報該企業違規行為,各商業銀行不應再對該企業提供相應的信貸支持。對自有資金低、應收賬款多的承建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建築施工企業,商業銀行應限制對其發放貸款。

四、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住房的需要

商業銀行應進一步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覆蓋面,擴大住房貸款的受益群體。為減輕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負擔,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執行20%的規定;對購買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應適當提高首付款比例。

商業銀行應將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情況登記在當地人民銀行的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詳細記載借款人的借款金額、貸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號碼。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前,應到信貸登記咨詢系統進行查詢。

五、強化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管理

借款人申請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的抵借比不得超過60%,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所購商業用房為竣工驗收的房屋。對借款人以「商住兩用房」名義申請銀行貸款的,商業銀行一律按照個人商業用房貸款管理規定執行。

六、充分發揮利率杠桿對個人住房貸款需求的調節作用

對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房改房或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高檔商品房、別墅除外),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不得浮動)執行;購買高檔商品房、別墅、商業用房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

七、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的管理

各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2〕247號)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賬戶管理,理順委託關系,對違反規定的有關行為應即刻糾正。住房委託貸款業務僅限於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對使用其他房改資金(包括單位售房款、購房補貼資金、住房維修基金等)委託辦理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一律不得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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