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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設施用地抵押貸款

發布時間:2022-05-21 05:19:36

⑴ 兩個問題 一是爛尾小區涉及到一房兩賣 就是業主的房子又被抵押給小額貸款了 房子在小額貸的名下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實現抵押權,必然帶來抵押財產的轉讓,因此在設定抵押權時,房屋的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一並抵押,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實現抵押權時,房屋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比如,某甲將自己購買的商品房抵押給某乙,與此同時,其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一並抵押。又比如,某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了對某片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內,如果將該建設用地做用權抵押,在設定抵押權時,該土地上的房屋也應一並抵押。如果抵押人只辦理了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沒有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實現房屋抵押權時,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一並作為抵押財產。同樣,只辦理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時,房屋所有權也一並作為抵押財產。
需要指出的是,規定的建築物,主要指國有土地上的建築物和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本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城市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的使用權。

抵押只是債權方為保證自己利益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借貸關系終止後,房屋產權仍然歸你所有,在你仍然有能力償還貸款時,債權方無權處理抵押物品,以上

⑵ 公共設施用地可以辦抵押房貸嗎

公用設施用地一般是不能被抵押的。我國法律規定了不得抵押的財產有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社會公益設施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明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公用設施用地一般是劃撥方式取得的,是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一般不能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⑶ 申請土地抵押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

土地抵押貸款協議滿足的條件有:
1、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土地定著物;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⑷ 土地抵押率一般是多少

法律分析:不動產最高抵押率70% 居住用建設用地使用權、商用建設用地使用權、房產類在建工程均為銀行合格押品。抵押率50%-60%不等。定抵押率的高低,主要依據是抵押物的價值(市值)和價值的變動因素,具體包括抵押物的適用性、變現能力以及抵押物的價值的變動趨勢等。用土地使用權做抵押的最高限額,各行標准不太相同,我們系統掌握在評估價值的56%以內。土地抵押率是指土地抵押貸款能得到的貸款額度和土地評估價的比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⑸ 主要統計指標解釋

批准用地面積 是指省級以上政府(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面積(供地審批不包括在內)。

國務院批准 是指依法經國土資源部審查,報國務院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面積。

省級政府批准 是指依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面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的用地面積。

農用地轉用 是指批准用地面積中的農用地面積。

耕地 是指批准用地面積中的耕地面積。

分批次建設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以內,為實施該規劃,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面積。包括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共建築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住宅用地等。

單獨選址建設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以外,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佔用的土地。

商服用地 是指商業、金融業、餐飲旅館業及其他經營性服務業建築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工礦倉儲用地 是指工業、采礦、倉儲用地。

公用設施用地 是指為居民生活和二、三產業服務的公用設施及瞻仰、遊憩用地。

公共建築用地 是指公共文化、體育、娛樂、機關、團體、科研、設計、教育、醫衛、慈善等建築用地。

住宅用地 是指供人們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獨立院落的包括院落)。

交通運輸用地 是指用於運輸通行的地面線路、場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機場、港口、碼頭、地面運輸管道和居民點道路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水利設施用地 是指用於水庫、水工建築的土地。

批准徵收土地面積 是指經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土地面積。

土地出讓 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出讓包括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四種方式。

協議出讓 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招標出讓 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 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規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 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劃撥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租賃 是指國家依法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以報告期實際租賃土地面積進行統計。

其他供地方式 是指除劃撥、出讓、租賃以外的其他供地方式,如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等。

宗數(土地供應)是指本年度供應的國有土地的宗數。

面積(土地供應)是指本年度市、縣人民政府供應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總面積。

新增(土地供應)是指報告期依法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並在報告期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面積。包括原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經轉用審批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面積和徵用的集體土地面積。

成交價款 是指市、縣人民政府以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國有土地的成交價總額。成交價是指完成了土地開發等基礎設施建設,達到建設條件(如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的土地價格。

純收益 是指政府取得的純收益,即成交價款扣除政府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征地拆遷等費用)和土地開發成本後的余額。

租金(租賃)是指承租方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國家支付的價款。以報告期實際收入數為准。

轉讓 是指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與贈與。

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按出租土地面積統計。

抵押 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抵押。按抵押土地面積統計。

宗數(土地使用權交易)是指本年度發生國有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的次數。

面積(土地使用權交易)是指本年度發生國有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面積。

轉讓價款 是指受讓方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轉讓方支付的價款。以簽定的轉讓合同金額為准。

租金(出租)是指承租方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出租方支付的價款。以報告期實際收入數為准。

抵押價格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時,由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認定的土地評估價格。

貸款金額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將土地使用權作抵押時,由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確定同意的抵押貸款總額,以簽訂的抵押合同金額為准。

用地類型 見《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255號)文中的建設用地類型。其中:住宅用地又劃分為別墅、高檔公寓,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住房。

別墅、高檔公寓 是指單位建築面積造價高於當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造價一倍以上的別墅、公寓,或者經有權審批房地產投資計劃的審批單位審定為別墅、高檔住宅的房地產投資項目。

普通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出租的房屋。

經濟適用房 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其他住房 指凡不屬於上述各項用途的住房。

土地違法案件 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

省級、市級、縣級、鄉級機關 是指發生違反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各級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中央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在外地的派出機關有土地違法行為的案例,按機關級別歸類到相應級別機關內。各級機關所屬企事業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統計在「企事業單位」欄內。

涉及土地面積 是指各級機關、村(組)集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發生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所牽涉到的土地面積。

上年未結案件 是指上年不能結案需要轉到本年繼續處理的案件。

本年發現違法 是指報告期內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

歷年隱漏 是指報告期以前發生而在報告期內發現的土地違法行為。

本年立案 是指報告期內對土地違法行為,依照立案程序,經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的全部土地違法案件。

本年發生案件立案 指報告期內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依照立案程序,經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的全部土地違法案件。

歷年隱漏案件立案 是指報告期內對歷年隱漏的土地違法行為,依照立案程序,經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的全部土地違法案件。

買賣和非法轉讓 買賣土地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無限期地將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非法轉讓土地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將土地使用權有限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破壞耕地 是指單位或個人違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未經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的違法行為。

未經批准佔地 是指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量多佔土地的違法行為。

非法批地 是指沒有批准權的單位批准用地、雖有批准權但超越了批准許可權批准用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用地和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用地的違法行為。

低價出讓土地 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以低於國家規定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違法行為。

其他(本年發生案件立案)是指除買賣或非法轉讓、破壞耕地、未經批准佔地、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違法案件。

本年結案 是指報告期內經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已結案的土地違法案件。

處理上年未結案件 是指報告期內對上年未結案件經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並已結案的土地違法案件。

處理隱漏案件 是指報告期內對隱漏案件經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並已結案的土地違法案件。

處理本年發生案件 是指報告期內發生並經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已結案的土地違法案件。

年末未結案件 是指當年不能結案需要轉到下一年度繼續處理的案件。

拆除構建物面積 是指對違法佔地者所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拆除的面積。

沒收構建物面積 是指對違法佔地者所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沒收的面積。

收回土地面積 是指在報告期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並已結案的土地面積。

罰沒款 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報告期內已結案的案件進行經濟處罰的實收金額。

其他(處理本年發生案件)是指除買賣或非法轉讓、破壞耕地、未經批准佔地、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違法案件。

⑹ 土地劃撥」,為什麼不能抵押銀行貸款

首先要明確,「劃撥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不能轉讓。 你當時參加競拍時恐怕沒有仔細閱讀「兩證」的內容,特別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標明的土地性質。 產權證包括兩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性質分為「劃撥」和「轉讓」兩種。「劃撥」土地由國家直接撥給使用者,沒有繳納相關土地費用,「轉讓」土地是指通過公開競拍轉讓,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國有土地。 恐怕你參加競買出價購買的只是廠房的房屋產權,你當時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所以土地使用權仍舊是「劃撥」性質。不知道當時主持拍賣的是不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解決這個問題你可以與當地國資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協商,看看是否可以由你補交廠房所佔用土地的土地出讓金,然後將土地證上的土地性質轉為「出讓」性質。這樣你就可以用廠房抵押貸款了。

⑺ 公共設施用地設定貸款抵押,有什麼法律限制性條款

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取得土地時沒有支付對價。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公共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設施用地不得抵押,故不能為該公司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宗地為出讓用地,已全額交納出讓金並取得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第四十九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⑻ 關於土地抵押的問題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採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2個一級類、56個二級類。其中一級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確定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嚴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類學的要求,對土地利用現狀類型進行歸納和劃分。一是區分「類型」和「區域」,按照類型的唯一性進行劃分,不依「區域」確定「類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四個主要指標進行分類,一級類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級類按經營特點、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進行續分,所採用的指標具有唯一性;三是體現城鄉一體化原則,按照統一的指標,城鄉土地同時劃分,實現了土地分類的「全覆蓋」。

⑼ 設施農用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抵押貸款。2014年6月11日訊(記者史明玄)10日下午,人民銀行、中農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銀監會等部門聯合調研組1行來漢壽縣調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和土地流轉等有關工作。縣委常委、副縣長余習瓊陪同調研。 調研組1行首先考察了漢壽縣農經局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具體了解了漢壽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抵押登記流程、他項權證辦理流程等工作情況。隨後,調研組1行來到酉港鎮,實地考察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支持的養殖大戶——漢壽河家堰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詳細詢問了貸款人生產經營情況、貸款需求、遇到的問題及建議。 調研組1行還對漢壽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配套政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展開情況,和金融機構農村存款主要用於農業農村的相干情況進行了了解,對漢壽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和土地流轉等工作給予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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