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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擔保人如何終止擔保

發布時間:2022-02-22 22:29:49

Ⅰ 擔保人如何取消擔保

1、一般保證,只有當債務人真的沒有履行能力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2、連帶保證,期限滿了,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擔保人想取消貸款,那麼要看當初簽訂的合同約定是怎麼樣的。如果擔保人是一般擔保,那麼不需要取消擔保,只要借款人還有財產、有還款能力前,擔保人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擔保人是連帶擔保,那麼只能要求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取消擔保。

(1)貸款擔保人如何終止擔保擴展閱讀: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Ⅱ 擔保人如何撤銷擔保

根據擔保法規定:

1 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 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4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5 對於借條上擔保責任的解除,按欠條約定的時間,超過時間責任解除。

Ⅲ 貸款擔保人怎麼取消擔保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系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Ⅳ 貸款擔保人如何撤保

和銀行協商解決,一般無法解除合同;詳情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經協商一致達成的。

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改變合同的內容。

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需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

因此,需要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重新修改或者補充。由於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所以,當事人在變更合同內容時,也應當本著協商的原則進行。

當事人可以依據要約、承諾等有關合同成立的規定,確定是否就變更事項達成協議。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變更後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合同。

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的內容,變更後的內容不僅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Ⅳ 貸款擔保人怎樣終止擔保

1、被擔保事項達到解除條件,可以終止擔保。

2、被擔保事項發生嚴重違反條款情況的,可以申請終止擔保(需起訴,由法院裁定擔保解除)。

3、被擔保事項在擔保期內發生自然事故導致被擔保內容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終止擔保。

4、以上「被擔保事項」通常指「被擔保人」,包括但不限於此。

(5)貸款擔保人如何終止擔保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規定:

1、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3、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Ⅵ 貸款擔保人怎樣撤保

法律分析:擔保是要承擔擔保責任的,不是說不想擔保就不擔保,只有還款完了之後才能撤銷擔保,沒有還清前是不能撤銷擔保的。但是擔保人的擔保關系是可以解除的。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於借條上擔保責任的解除,按欠條約定的時間,超過時間責任解除。另一種解除方式就是轉移債務,如果債務人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該經過擔保人同意,如果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擔保的,就沒有擔保責任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Ⅶ 擔保人怎麼解除擔保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若借錢方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若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錢方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若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能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能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能要求借錢方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我國《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將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限定為債權人,僅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擔保人並不屬於債權人的范疇。擔保人只有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方具備債權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說債務人的行為侵害了擔保人的「債權」。因此,擔保人不能成為撤銷權行使的主體。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擔保人對債務人而言,在其未承擔擔保責任之前,雖不享有債權,但擔保人畢竟承擔著財產損失的風險,極有轉化為債權的可能。

而且,根據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債權人在其債權設有擔保時,因其債權不致於因債務人的行為受到損害,不必行使撤銷權,這樣,擔保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這對擔保人是極不公正的。同時,《破產法》中賦予擔保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債權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認定擔保人在特定條件下是能夠行使撤銷權的。

破產法的撤銷權與破產法外的撤銷權是應當區分的,不能援引破產法上的規定來對債權法撤銷權的適用進行推論。不賦予擔保人撤銷行使的主體資格,雖可能會造成擔保人的權利受到損害,但撤銷權旨在保障債權人的權益,擔保人的權益只能在擔保法中予以明確。我國擔保法中未規定擔保人的催告權和擔保責任免除請求權,這是擔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擔保法的立法問題影響撤銷權制度本身的規定性。因此,擔保人不享有撤銷權應是與現行立法和撤銷權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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