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貳』 農村小額信貸怎麼貸和風險防範
農村小額信貸怎麼貸和風險防範
今天我們的話題是關於農村小額信貸的,農村小額信用貸款,是金融機構根據農戶的經濟狀況和信用程度,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它採用「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方式為客戶提供資金支持,手續簡便,利率優惠。小額信貸保險,是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時,專為貸款農戶提供的意外傷害保險,一般涵蓋意外傷殘及意外身故保險責任。
市場潛力巨大
小額信貸保險,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發展以及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而獲得迅猛發展,其發展潛力巨大。
一是承辦機構眾多。目前市場上有眾多的金融機構,如農村信用社、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客戶為客戶提供小額信貸業務。這些金融機構所擁有的完善金融產品、雄厚資金實力、便捷銷售網路以及龐大優質客戶,為保險公司開拓小額信貸保險市場提供了優質發展渠道。
二是國家政策支持。「三農」發展一直是我國政府關注的首要問題,近年來,各級政府和金融機構不斷加強對金融支農工作的重視程度,今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在
2009
年全國壽險監管工作會議上表示,保監會將推動小額保險與小額信貸全面合作,與銀監會共同研究有關促進小額保險與小額信貸發展的監管舉措。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為小額信貸和小額信貸保險發展創造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創造了廣闊發展空間。
三是市場潛力巨大。以山西省農村信用社為例,截至 2008 年 10 月,全省農村信用社累計發放支農貸款 878.47 億元,支持農戶
328.28 萬戶,涉農貸款總額佔全省銀行結構的 98% 以上。以中國人壽公司小額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千分之三的保險費率、50%
的投保率計算,僅農村信用社一家機構,意外險保費規模就在 1 億元以上。
四是保險公司踴躍。小額信貸保險業務因其獨有的市場潛力大、客戶優質、成本低廉、效益良好等特點,已經成為保險公司開辟新市場、創新新渠道,謀求保費規模和利潤增長點的重要途徑。各家保險公司都施展渾身解數,在此項業務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與財力,積極踴躍發展此項業務。據不完全統計,截至
2007 年 12 月,全國共有 28家保險機構經營農村小額信貸保險業務,實現保費收入 5.4 億元。
2008 年以來,中國人壽忻州分公司積極創新發展思路,創新發展方法,採取「農戶 + 小貸款 +
小額保險」運作方式,在小額信貸保險業務上邁出了可喜的一步,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5 月,實現小額信貸保費收入 719.38
萬元,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
做好六字文章
小額貸款保險是一項嶄新的市場,要加快推進小額信貸保險業務,可從以下六個字入手。
「高」——定位要高。具體來說,一是險種定位要高。要充分認識到到小額貸款保險業務的巨大潛力,將小額信貸保險定位在保險公司服務「三農」,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高度來對待,為業務發展明確定位,指明方向。二是重視程度要高。要將小額信貸保險業務作為市、縣公司創新意外險業務發展的重要途徑。公司的重視與支持,是小額信貸保險業務得以成功啟動,快速發展的前提。
「誠」——溝通要誠。從銷售渠道上來說,小額信貸保險業務屬於代理業務,贏得合作單位,特別是合作單位的接受與支持,成為創建發展平台的關鍵。在開展業務公關工作中,要特別注重以誠心和誠意去贏得合作單位的認可與支持。合作單位的認可與支持,是小額信貸保險業務贏得發展平台、謀求合作共贏的關鍵。
「實」——基礎要實。在小額信貸業務發展中要根據業務實際,採取實用措施。一是要組建一支專項銷售隊伍,以保證此項業務開辦過程中所涉及的保單交接、保費劃轉、網點維護等實際業務需要。二是要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可參照銀行網點客戶經理的方式,制定實用管用的小額貸款保險專管員考核激勵辦法,建立獎勤罰懶、優勝劣汰的隊伍發展機制,充分調動一線銷售人員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三是組織專項培訓提升銷售技能。對實際業務中的產品特點、業管實務、資金交接及銷售話術等內容進行練兵式培訓,盡快提升銷售技能,提高銷售業績。
「帶」——發展要帶。組織小額信貸保險業務推動競賽中,可根據合作單位投放小額貸款額度的大小,所處的地理位置,打造區域發展典型,構建以點帶面,連點成片的發展格局。為提高實際操作中的工作效率與質量,要及時將先進單位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總結與提煉,迅速進行推廣。通過樹立典型,示範帶動,鼓勵先進、鞭策落後,有力地帶動小額貸款保險業務發展。
「細」——工作要細。在小額信貸保險業務發展中,細節決定成敗。一是在加強公關增進感情方面要細心。二是在工作質量、工作效率上要細致。如在及時通報業務發展進度、保險案件賠付時效、保費及手續費劃轉等工作上要做到准確高效。通過感情上的細心培養與工作上的認真細致,為業務快速發展營造良好的人際氛圍和工作氛圍。
「快」——理賠要快。「保險作用最好、最直接的體現就是服務,特別是理賠服務。要根據小額貸款保險業務特點,制定服務及賠付綠色通道,在資料齊全的前提下,本著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快事快辦的原則,用優質高效的服務體現保險公司反應快速、服務便捷的優勢,讓合作單位增加對保險公司實力的認可,增進業務合作的信心。
凝智合力進取
面對小額信貸保險的廣闊市場,只有凝智合力、科學發展,才能使小額信貸實現合作領域不斷拓寬,合作關系不斷加深,合作成果不斷擴大。小額信貸保險成功啟動後要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快速推進小額信貸保險業務發展:
一是要加大媒體宣傳力度。要積極藉助各種宣傳媒介,加大對小額貸款保險投保手續、保險利益及典型案例的宣傳力度。
二是要精心做好挖潛工作。在擴大銷售領域的同時,重點做好網點產能的挖潛工作,按照網點貸款投放量、承保比例等指標擴大與合作單位的合作力度,精耕細作,將小額貸款保險業務做細做實。
三是要嚴格管理嚴控風險。通過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規范業務流程、嚴格管理制度、開展風險排查等手段,杜絕業務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為小額信貸保險業務提供持續、健康發展的生命線。
農村小額信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資金供求矛盾突出。隨著農村經濟結構的變遷和農民群體的分化,農村的金融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包括消費信貸需求、生產經營貸款需求和創業貸款需求等,這些融資需求在融資規模、期限、風險等方面都有著很大的區別。小額信貸在提供基本信貸服務、幫助農民解決生活和生產方面的資金困難起到了顯著作用,有效緩解了農民的資金需求,但是與目前整個農村市場的資金需求總量相比仍顯不足,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的營運資金來源渠道比較狹窄。
目前公益性小額信貸機構唯一被默許的資金來源是國外或國際組織的資助和部分扶貧貸款,但是這種外部的捐助具有不持續或不足的局限性,而商業性金融機構分為正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構,正規金融機構由農業經濟的風險性和周期性等特徵,再加上我國央行對存貸利差實行比較嚴格的控制,所以使目前大部分正規金融機構收取的利率不能補償操作成本,無法達到自負盈虧的局面,很多農村資金流向城市。上述原因使得農民日益增加的融資需求和農村金融機構的融資供給之間形成很大的資金缺口和矛盾。
信貸產品比較單一。由於農業生產具有地域性、周期性等特點,農戶在信貸資金的規模、用途和期限等方面的需求各有不同。農戶對於小額信貸最基本的需求主要來源於購買種子、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必需品的生產領域,但是在基本需求得到滿足之後,農民的融資需求則進一步轉向消費信貸。然而由於目前許多正規金融機構的小額信貸主要是提供生產性貸款,所以對於部分收入水平低下的農戶來說,消費融資需求往往得不到滿足。另外由於農業生產的周期長,大部分農戶希望能夠獲得中長期貸款,而目前金融機構提供的小額信貸大多為1年以內的短期貸款,這很難滿足農戶中長期的資金需求。根據有關調研顯示,在過去2年有信貸行為的樣本農戶中,有60%左右的農戶期望貸款期限在1~3年,20%左右的農戶希望貸款期限在3年以上甚至更久,大約10%的農戶認為1年以下期限的小額信貸可以滿足日常生產生活的需要。
利率結構不合理。一是由於很多農村地區的信用體系不健全甚至缺失,使得金融機構的信貸運營承擔很大的信用風險和經營風險,銀行往往會通過提高利率水平來防範風險。二是銀行對農戶的各種各樣需求和信用風險進行調查評估而產生的費用造成了小額信貸的交易成本高,小額信貸機構只能通過提高貸款利率來彌補費用成本。
從金融機構角度來說,利率是資金報酬率。但是利率是資金的價格,是農民生產成本和消費成本,因此從農戶的角度而言,自然希望利率越低越好,甚至零息。根據有關調研顯示,大約90%左右的農戶期望小額信貸的年利率在5%以下,僅有2%左右的農戶表示可以接受10%左右的貸款年利率。一些學者在海南省屯昌縣做的調查顯示,農戶對小額信貸的滿意度與政府補貼有著較強的相關性,即如果沒有政府對小額信貸進行利息補貼,那麼農戶對小額信貸就不太滿意。
根據筆者在江蘇省海門市四甲鎮的調查表明,在樣本農戶中,有過借款行為的農戶有130戶,其中通過向親友借款來滿足資金需求的,占發生借款農戶的59%,向農村信用社借款的約為13%,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為的18.5%,向錢會借款的的約佔1.5%,民間有息借款利率約為11%。由此可以看出向正規金融機構借款的農戶僅佔31.5%。
小額信貸的信用風險。首先,小額信貸的核心是商業性,並不是無償性質的慈善捐助和政府扶貧貸款,但是由於政府部門宣傳不到位以及農民認知能力有限等原因,部分農民可能會將小額信貸等同於國家扶貧款,降低了還款意願,形成了信用風險,給小額信貸機構帶來較大的損失。其次,農業生產具有弱質性,容易受到自然災害的影響,導致農戶收入不穩定,還款來源得不到保證,增加了農村小額信貸的風險。最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小額信貸機構對貸款風險的控制主要是在發放貸款之前,通過嚴格的信用調查和提高貸款利率來防範風險。借款農戶會因為主客觀因素的變化而導致貸款質量發生變化。但是銀行在貸款後沒有嚴格執行貸款審查,缺少一套比較健全的貸後機制,幫助農戶實現投資,獲得回報,從而降低貸款的風險。
小額信貸機構可持續發展不足。政府扶貧性質的小額信貸是為了實現社會平等與穩定,而不是追求盈利性。但是具備商業性質的小額信貸機構與此不同,作為企業以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原則開展業務,首先要保證自身的可持續發展能夠在維持自身生存的前提下獲得可觀的利潤。但是我國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一些限制比較嚴格,例如小額信貸公司就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能用銀行貸款投資,只能運用股東有限的自由資金來開展業務。這種限制使得農村小額信貸機構缺乏穩定充足的後續資金來源,一來無法充分發揮農村小額信貸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二來也使得信貸資金的風險加大。
推進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的建議
擴大小額信貸資金來源渠道,引導農村資金迴流。由於農村小額信貸風險較大,利率較低,導致正規金融機構吸收的農村資金外流。政府應該採取一些措施例如稅收優惠、貼息等政策來引導從農村流向城市的資金迴流。同時適當放寬利率浮動的范圍,對農村小額信貸實行靈活的利率,由農村小額信貸機構根據農戶的收入狀況、信用記錄以及風險情況來確定不同的貸款利率水平,可以將風險水平和貸款利率水平掛鉤,以貸款利率來補償風險損失。在資金來源渠道上可以將非正規金融納入正規金融的監管范圍,合理利用民間閑散資金,擴大小額信貸的資金來源,允許經營良好的小額信貸機構進入資本市場,可以在同業拆借市場、再貸款融資。可以借鑒孟加拉國模式,資金來源於成員存款、經營收入和批發資金。
建立完善農村信用體系。通過與當地政府聯合開展信用體系建設,從多層面來獲得充分信息,建立一個良好的信用體系,實現信息的共享,同時加大對小額信貸的宣傳,強化農戶的法律意識,明確了解違約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後果,通過法律、行政等手段打擊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可以借鑒孟加拉國小額信貸的「聯保」模式,運用貸款小組成員互相擔保方式代替傳統的抵押擔保。對於銀行而言,提供抵押品是降低銀行貸款風險的一種有效措施,但是對於農村小額信貸的借款人而言,他們大多數是比較貧困的農戶,很難提供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品。這種「聯保」模式可以使得銀行與貸款者之間的監督和被監督關系為貸款小組成員的相互監督、相互負責所取代;銀行與分散貸款者的關系也變成了銀行與小規模集體的關系。因為同意貸款小組成員之間是比較熟悉的,一人違約會牽連到其他成員也失去借款資格。這樣有利於銀行發放貸款前節約經營管理成本,同時也降低了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
創新抵押擔保方式。農村金融體系面臨的困境之一,就是農戶缺乏足夠的抵押品。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或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抵押擔保品的規定過於狹窄,一方面很多貧困農戶自身沒有足夠的固定資產做抵押,另一方面以土地做抵押品在法律上還面臨很多困難,導致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無法貸款。所以創新抵押擔保方法具有很強的現實需求。根據《物權法》關於動產抵押擔保的規定,建議在農村金融市場,農戶和農村企業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候可以用動產作抵押。從事傳統農業產業的農戶可以用農產品和養殖品或者以產品的未來收入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但這種方式還需要很多細則組織和配套設施。
推進農業保險的發展。建議將小額信貸產品與農業保險產品捆綁銷售。農業生產客觀上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自然風險,會給人們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對農民的生活和經濟收入產生破壞性的影響,從而造成了農村小額信貸的高風險。發展農業保險是防範自然風險、災後迅速恢復農業生產的需要,對保障農業再生產的順利進行、穩定農戶生產收入和農業生產積極性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深遠的現實意義,從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農村小額信貸的風險。
適當放寬利率管制,完善利率結構。利率過分管制使得資金價格扭曲和金融資源配置的不合理。建議監管部門可以適當放鬆利率管制,允許小額信貸機構在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加大小額信貸利率上浮的空間,使得利率與市場利率相符。農村小額信貸機構可以增加金融產品品種的供給,除了短期小額貸款,可以適當增加中長期貸款的提供,根據提供產品的種類和期限適當定價。在利率上浮的同時,應加強貸後管理,當農戶遭遇自然風險時,可以幫助農戶重組還款方案,以此保證農戶的還款能力,避免因為利率提高而遭遇更大的呆賬風險。
『叄』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肆』 求三農問題概論相關知識匯總
銀行法律風險主要是銀行因其經營活動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我們把這種法律風險稱為運營法律風險。銀行因運營法律風險而承擔的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也可能是行政或者刑事責任。此外,銀行法律風險還包括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帶來的風險。如法律的變化、法律的空白、法律沖突、法律模糊也可能給銀行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這種情形就屬於環境法律風險。
而在銀行「三農」業務領域,由於現有外部法律環境本身固有的缺陷,也為銀行經營帶來了潛在的障礙和風險。
若干法律障礙
一是法律滯後。在「三農」金融領域,「三農」產品的推廣和適用上欠缺有效擔保方式是一個一直以來都未得到解決的問題,這致使銀行的部分貸款背離擔保實質而流於形式。而在當前法律環境中,銀行傳統的幾種擔保方式真正較普遍用於「三農」信貸產品的唯有保證擔保。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兩點。
第一,《物權法》對農村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仍然採取了限制抵押的立法態度。《物權法》(第133條)僅針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權規定了「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僅有「四荒」土地使用權和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所佔土地可用於抵押,而對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禁止抵押(第184條)。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僅明確了荒地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予以抵押(第180條),因此,農村及農戶擁有的多數具有融資價值的土地權益在現有法律環境中不能用於抵押。
第二,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屬於《物權法》的規制范圍,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創設物權的標的、方式、種類、期限等都必須由法律設定,也就是說,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權對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對其進行修改和解釋。故即使是經過調研論證認為可行的創新模式試點也可能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要負擔較大的違法成本。
而就動產質押而言,一般農戶並不能提供與貸款價值相當的非低值易耗品用於質押,即便有這樣的財產,農戶也不會因轉移佔有而犧牲對其使用收益的權利,而銀行也會增加對質押品的保管成本和損壞風險;就權利質押而言,就調研范圍內的農戶來說,一般均擁有存摺或定期存單等債權憑證,在自有資金無法滿足生產經營或消費需求時才具有融資借款的需求,因此,存單等權利質押也不能成為一般農戶以及大部分經濟欠發達縣域區域「三農」信貸業務的主流擔保准入方式之一。
二是法律模糊。在此列舉幾個具體例子。第一,關於農房抵押的效力問題。《物權法》規定,建築物及其地上附著物可以抵押(第180條),農房屬於建築物,但同時該法又規定宅基地(第184條)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用於抵押,而農房建於宅基地之上。《物權法》規定,鄉鎮企業廠房與其佔用范圍內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作「地隨房走」一體抵押,而針對農房抵押的情形未作類似規定。因此,對農房和宅基地抵押關系的法律規定並不明確,接受農房抵押仍然潛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第二,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按《物權法》第184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禁止抵押的財產范疇,依照《物權法》第180條「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的規定,似乎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但因法律模糊,操作起來風險很大。
三是法律漏洞。現有法律對可予以抵押的農村資產、資源缺乏相應操作規定。雖然一些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就某些資源、資產的抵押登記機關、登記事項以及確權方式自行確立了一套規則。但《物權法》明確了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等登記由法律和行政法規確定的原則。因而,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文件所作的規定,非經法律或行政法規追認其效力待定,可能導致相應抵押登記效力待定的法律風險。
對策與建議
第一,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農村信用擔保體系。一方面是建立商業運作型的擔保公司,並由政府通過稅收等優惠政策形成風險補償機制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股份合作制的農貸擔保公司,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進行運作和管理;另一方面,在農戶自願基礎上,建立互助性質擔保基金,為成員貸款提供擔保;此外,還應由政府出資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因自然災害引發的擔保代償實行補償機制,支持各類擔保機構開辦農業貸款擔保業務。
第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能夠為從事三農金融服務的主體提供更為寬松的外部法律環境。呼籲立法部門加強法律保障措施的研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住房的產權登記及流轉制度進一步完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房地產登記制度出台新的司法解釋,明確只對房屋或土地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與房屋相應的土地或與土地相對應的房屋應當作為抵押財產;財政、工商、國土等行政部門也應為金融服務提供便利,盡快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關部門應依法主動承擔登記責任。改善金融環境,尤其要加強農村徵信體系建設,完善農戶、農村工商戶、農村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降低農村金融交易成本。
第三,建議開拓新的擔保方式。產品的創新首先應著眼解決有效擔保稀缺的問題,銀行涉農貸款擔保方式是制約服務「三農」工作的瓶頸,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多層次、多元化的涉農貸款擔保制度,減少貸款風險,建議協調國務院相關部門,積極探索建立農村產權登記制度,擴大抵押物范圍;建立健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住房、宅基地、林地等的產權登記,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產權證書,增強農民在融資過程中法律效力;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盤活農村生產要素;探索實行動產抵押、倉單質押、權益質押等擔保形式,通過多種形式的擔保體系,解決農戶融資擔保難的問題,使面向「三農」,服務「三農」工作的有序開展得到法律支持。
第四,建議銀行健全法律風險防範體制。首先應完善授權管理制度,適當下放權力,完善「三農」信貸業務流程,堅持「服務到位、風險可控、發展可持續」的原則,將一定比例和品種的 「三農」信貸業務審批權授予縣域機構,以提高「三農」業務的運作效率和評審質量。同時,要在風險可控、需求真實的前提下,下達業務任務目標,以實現「三農」業務保質保量的發展,確保涉農信貸業務「辦得快」、「管得住」、「收得回」。其次,應健全完善法律咨詢和審查制度,對產品創新、制度創新等事項進行法律風險、法律隱患和法律漏洞等方面審查並加以揭示,提出防範措施和建議,保障經營活動和業務事項的合法合規。第三,應加強預警報告制度。將信貸管理系統的在線監測和現場檢查相結合,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借款人出現的償債能力問題,及時研究制定防範和化解風險的措施和辦法,最大限度的保障銀行貸款的安全。第四,加強普法宣傳和教育,提升全體員工依法經營的理念,增加員工合規經營、合規操作意識,預防法律風險的發生。
『伍』 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①大力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 ②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③探索發展基於訂單與保單的金融工具,提高農村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分散農業信貸風險。④在銀行間市場探索發行涉農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拓寬涉農小企業的融資渠道。⑤改進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方式,提高涉農金融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對符合條件的縣級分支機構合理擴大信貸管理許可權,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推廣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務和農貸信貸員包村服務。
『陸』 中國銀行益農貸個人涉農產業鏈經營貸款貸款擔保
可採用中行認可的抵(質)押擔保、保證擔保等方式,可以採用以下三種擔保方式中的任意一種敘做業務:
1、抵(質)押擔保:符合中行現行的個人投資經營貸款產品政策的相關抵(質)押擔保方式;
2、專業擔保公司擔保:由中行准入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全程責任保證擔保;
3、公司擔保:在中行有信貸額度的下游農產品加工及銷售企業提供擔保,該擔保需經風險管理、公司業務部門同意,且佔用該企業在中行的信貸額度。
在具體業務開辦中,業務經辦機構可根據所在區域優勢級別、同業做法、市場慣例、借款人資信情況、還款能力以及借款人的銷售回籠資金能否監控等因素,在選擇上述規定的擔保方式外,選擇其他擔保方式進行補充。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柒』 請闡述目前涉農貸款保證保險做好哪些環節,對風險的管控有幫助
保證保險是《保險法》[①]明確規定的財產保險的一種。在認定其性質為一種保險類型的前提下,討論保險公司在保證保險業務開展中的風險管控甚為必要。保險公司作為此類業務中風險分擔的主體,在具體的業務開展中幾乎承擔著所有的未知風險。本文將從風險點的分析出發,提出些許應對措施,以期能為企業在實務中進行風險管控提供借鑒。
一、問題提出
案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以價值1200萬元的自有不動產作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同時,B銀行要求A企業向C保險公司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以 B銀行為被保險人(受益人),在A企業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時,由C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直接向B銀行支付A企業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並引起借貸關系中相關權利義務的轉移,即由C保險公司對A企業在保險責任的范圍內進行追償。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履約保證保險業務實例。仔細分析即可以得出,C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著很大的風險。原因在於,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即意味著投保人——借款人無法履行其還款義務,此時借款人本身的履約能力已嚴重不足,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行使追償權的利益也就很難得到保證。再者,作為抵押(也可能是其他擔保形式)的投保人的自有不動產,由於主債務關系的消滅也使得限定物權得以消滅,投保人基於對自身利益保護的考慮,也會對解除抵押限制的不動產作出處理。此時,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要想實現追償利益,很大程度上得訴諸於法院,通過訴訟來保證自己的權益,於此,又增加了企業的訴訟成本,同時消耗人力,對於企業來說得不償失。
因此,在現今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的情況下,於可預見的風險出現前,如何做好風險的管控與應對,是困擾保險公司的難題。
二、企業面臨的風險點分析
(一)基於投保人原因產生的風險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其之所以居於重要地位,就在於保險人對於投保人的信息掌握往往富於單方性,而且出於利己主義,投保人在信息提供時利用這種信息的不對成性,對保險人要求掌握的相關信息(如企業的經營狀況、過往的履約記錄等等)有所保留或者改變。於此,對於保險人來說,不管是對於保險合同的促成,還是對投保人履約能力的把握,都存在風險隱患。
2、投保人的履約能力
多數保險人擬訂的保險條款都會約定保險責任行使的條件為:投保人不履行對被保險人的還款義務,且債務已界清償期等等條件。因此,投保人對於貸款債務的履約能力是影響保險人風險管控的最為關鍵的因素。
現實中,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的義務,即可能是因為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是主觀上的原因。主、客觀因素的判斷也存在困難。而保險事故的發生則往往體現出較大的主觀性,因其難以把握,從而對於保險人來說就甚為不利。而且,若是投保人主觀上不履行還款義務,也即是其負有較大的主觀惡性的情況下,其行為也會表現出明顯的預謀性,這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情況就更為復雜,風險的可管控性就會甚為加大。
3、投保人故意逃避追償的行為
實踐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多表現為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後,一般都與被保險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約定其對借款人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此時即由保險人對借款人行使其未履行借款債務的追償權。但,借款人往往會想方設法避忌,其故意逃避債務的行為也給保險人帶來追償的難度。
(二)基於被保險人原因產生的風險
在各地方政府及部門關於開展保證保險業務的各項意見與通知中,都明確了開展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應堅持「銀保聯合,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從上例分析可知,銀行在此項業務的開展中也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即貸款的審查義務。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可發放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同時應堅持審慎的經營原則,對借款人的資信進行審查。實踐中,保險人與相關的銀行都會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銀行審貸義務與保險責任之間的關系;或者約定銀行關於借款人信息對於保險人的知會義務,這種義務應在借款人出現履約危機之虞即向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以便於保險人隨時掌握借款人信息,做好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
然而,銀行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免因故意或者過失出現差錯,此時出現保險事故,或者借款合同出現效力上的問題,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在風險的管控上也得有相應的應對措施。
『捌』 甘肅如何做好農業貸款擔保工作
西北地區的夏季清晨微涼舒適,甘肅省古浪縣黑松驛鎮水溝村的養牛大戶沈學紅一邊給牛准備「早餐」,一邊算起了賬。
據農業銀行甘肅省分行相關負責人介紹,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貸款和普通貸款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風險分擔機制的創新。以「農擔貸」為例,農業信貸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銀行與其建立2:8風險分擔機制。單戶額度最高300萬元,既可支持涉農小微企業、專業合作社,也可支持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同時,貸款實行一次調查、一次審查、一次審批,可得性和時效性明顯提高。
「通過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公司的擔保,農業經營主體拿到的銀行貸款在利率、擔保費率等方面都有優惠,貸款成本也降下來了。」甘肅省農擔公司副總經理馬晨告訴記者,擔保貸款的利率通常在年息6%以內,擔保費率不超過1%。截至今年6月底,甘肅省農擔公司在保余額已超過1億元,在保項目1197個。
『玖』 農合機構接收抵押物為貸款提供擔保時,抵押物是否辦理保險由
農合社融資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農合社融資問題及其對策研究在農業保險方面,目前部分銀行在辦理涉農貸款時,僅僅辦理農戶人身和企業財產保險,而在種植業保險業務方面尚未涉及,並且國家政策性相關支農保險機構也還沒建立,因此在出現自然災害等不可控風險時將會難以有效防範。在農業風險補償機制方面,四川省農村信用社等支農主力軍,還沒享受到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相關政策。同時,在遭受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時,貸款的損失沒有其他方式可以彌補,只能依靠合作社自身的積累消化,導致相關政策性風險不斷增加。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探索符合當地的擔保抵押方式。一是政府提供擔保平台。由於參加合作社的大多為普通農戶,其財產和擔保能力有限,很難辦理大額抵押和聯保貸款。政府應積極推動成立擔保基金、擔保公司為合作社擔保,以解決抵押擔保難問題。二是相關部門應擴大貸款抵押物范圍。增強金融機構向合作社的放貸動力,建立房權、林權、經營權等抵押貸款制度和信用擔保制度,並盡快建立土地流轉平台,積極推動土地流轉,激活合作社成員的土地資產。三是擴大小額信用和聯保貸款額度。建議涉農金融機構在研究合作社貸款時,可酌情提高合作社社內成員小額和聯保貸款的份額,以有針對性地解決合作社規模化和產業化延伸的大量資金需求。嘗試建立以產權抵押融資為重點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例如,崇州市通過完善政府農業投融資平台,探索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組建產業風險互助基金,為現代農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一是運用農村產權改革成果,探索發展土地家庭經營農戶、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公司或業主三種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模式,2010年全市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5宗、332萬元。二是建立農業風險互助基金,開展果蔬種植等風險互助保險。如2010年9月榿泉鎮生建村蔬菜種植業主3家,投保面積1100畝、投保品種12個、交納風險互助保險費11016元,獲得風險互助保險賠付43650元。為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還將積極籌備組建村鎮銀行,拓寬農業融資渠道。四川省相關政府部門應出台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合作社,建立和擴大專項合作社貸款補償和利息補貼基金,以財政支持、稅收減免、貸款貼息和擔保費用補貼補助等形式,加大對合作社的資金扶持力度。還應積極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的規范化建設,不斷健全和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機構,增強相關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的信心。同時,逐步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信貸專門擔保基金,把符合相關涉農政策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金融信貸擔保支持的對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提供政策上的保障,有效降低合作社經營風險。建議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認識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針對合作社的特殊性,建立專門的信貸管理機制予以支持。積極深入實地進行調查研究,根據合作社的運行模式、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創新金融服務,探索適合合作社需要的、針對性的金融服務產品。根據農業生產周期和經營方式以及合作社生產性資金需求特點,科學制定貸款的額度、利率、期限,滿足合作社發展生產的資金要求。並且,涉農銀行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合作社貸款給予優先支持。四川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題不是一天兩天就能解決的,需要我國宏觀政策的調整,需要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需要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支持,當然也需要合作社本身的資金積累。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和社會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