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嗎
可以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依託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
(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
(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一年一熟地區不低於100畝,一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
(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
(五)設施及特種農業。採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准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
『貳』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是:
1、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等證件;
2、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程序合法且行為規范;
3、土地的農業用途未被改變;
4、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流出方同意抵押的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叄』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不可以。關於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我國《擔保法》、《物權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第37條第(二)項和《物權法》第184條第(二)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因為這種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2條規定:「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也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押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依照《擔保法》第34條第一款第五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和《物權法》第180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方同意,則可以抵押。因為這有利於促進對荒地的開發利用,且其經營周期較長。
(3)推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擔保法》第37條2項和《物權法》第184條2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這是因為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
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什麼意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戶、企業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以其依法取得且經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登記確認的已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權擔保取得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伍』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怎麼貸
2016款 300TSI 手動兩驅風尚版
前置前驅6擋手動 19.98萬 16.48萬
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序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貸款行申請抵押貸款,需提交下列資料:
1.農戶
(1)借款申請書;
(2)其配偶須簽注同意借款意見(含個人獨資類型的農業企業);
(3)借款人身份、戶籍和婚姻狀況的證明;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5)縣農委牽頭組織的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
(6)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7)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8)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9)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2.農業企業
(1)借款申請書;
(2)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貸款卡、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
(3)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借款的證明文件;
(4)企業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財務資料;
(5)企業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的相關文件(合同及協議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7)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的評估報告;
(8)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9)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11)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陸』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有何意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這個貸款品種的意義在於可以有效的解決農戶申請貸款困難的問題。
目前農戶信貸面臨幾個問題:
1、農戶信用體系不健全;
2、農戶申請貸款,但是抵押物不充足;
3、信貸中,農戶其它有效擔保措施不足。
補充:深遠點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會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