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房子買賣是否合法
你的利益受損,首先此房在你不知情尚未購買時開發商已經將房屋作為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此房實質上產權已經歸屬銀行了,開發商涉嫌二次買賣,開發商和房產局都是過錯方,房產局在不經核實的情況下備案
㈡ 開發商在一家銀行辦理貸款在建工程抵押後,可以在多家銀行做按揭貸款嗎,具體操作是如何進行的
不可以的。如果開發貸以在建工程做抵押只能選開發貸銀行,做按揭貸款不了。評估時必須將已售部分的在建實物工程量價值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從整個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值中扣除。因為已售部分樓盤的權利已不屬於委託單位所有,委託人無權將其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與個人買房按揭的銜接流程如下:
1、首先,開發商要取得預售許可證並告訴銀行。
2、其次,開賣證中的部分或全部房號,應事先造冊清單告知該銀行。
3、經同意後,銀行會去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手續的交易中心在其系統登記簿內做了處理後(俗稱「釋放」),後繼的個人買房、抵押就可以正常進行了。
(2)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後又銷售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該司法解釋確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㈢ 已經開始銷售部分房屋的樓盤還能做在建工程抵押到銀行抵押借貸款嗎
現在銀行都不正對房地產開發商貸款了,不能抵押給銀行了。只有資方融資了
㈣ 在建工程抵押房屋是否可以銷售
在建工程抵押屬於協議抵押,沒有辦理他項權證。如果要銷售,取決於抵押權人,如果抵押權人同意就可以銷售,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強行銷售的後果是引起訴訟,後果是產權被法院凍結,影響辦證。
㈤ 開發商將土地貸款後(或者在建工程抵押),銷售時還可以辦理按揭么
不可以。
開發商已實際出售了多少建築面積。評估時必須將已售部分的在建實物工程量價值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從整個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值中扣除。因為已售部分樓盤的權利已不屬於委託單位所有,委託人無權將其抵押。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5)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後又銷售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㈥ 房產抵押後又銷售的,優先受償權問題
根據以下法律,可以得知:買受人的權益>在建工程承包人的受償權>抵押權。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法釋[2002]16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㈦ 房屋開始銷售後,為什麼有的是在建工程抵押是什麼意思還能不能買開發商為什麼有的賣有的去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和房屋預售之間沒有必然的限制關系,應該是並行不悖的。
當房屋建設到符合《房地產管理法》44條的規定和《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時,開發單位就可以辦理預售許可證。
當房屋建設到一定程度,開發商為了解決後續建造資金,經和銀行協商一致,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建成的資產設定抵押權時,只要主債權合同有效,並簽訂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就可以申請在建工程抵押。
(7)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後又銷售擴展閱讀:
就在建工程而言,往往還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約定了抵押期限,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維護第三人的利益。
在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就在建工程的抵押約定了期限的情況下,如果期限屆滿而在建工程尚未建成,抵押權人有權就既存的建築物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權,不足部分抵押權人仍然有權要求抵押人予以補足。
如果抵押人在在建工程的建設過程中進行預售活動,或者由於工期提前等原因在建工程提前建成的,抵押人需進行轉讓的,都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否則其轉讓行為無效。對於其因預售或轉讓行為而取得的價款應當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進行保全,以確保抵押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
㈧ 已經「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為什麼還能辦下來個人貸款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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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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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權之後,能否進行商品房預售
設定抵押的在建工程商品房預售,除需要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外,還必須先取得抵押權人(一般為銀行)的書面同意,即銀行先書面同意解除預售部分的抵押關系或者同意預售,開發商才能與購房者簽訂合同。
銀行為保障抵押權的實現,必然要求開發商先向銀行支付與解除預售房屋所需償還貸款額度相當的款項,或提供其他等值財產作擔保。
根據《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9)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後又銷售擴展閱讀
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且預售符合房地產轉讓條件的情況下,在建工程抵押之後能否進行商品房預售應做如下處理:
1.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34條的明文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即是說,在建工程抵押之後,如果抵押權人沒有與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允許商品房預售,或者事後抵押權人也沒有出具同意商品房預售的書面同意文件,則抵押人不能進行商品房預售。
2.如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允許商品房預售或者事後抵押權人出具同意商品房預售的書面同意文件,此時抵押人可以依據《物權法》191條以及《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37條的上述規定,就該設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房屋進行預售。
㈩ 開發商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後又賣給我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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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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