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貸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已經全部還清 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如果你只是對這一項貸款擔保,現在貸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已經全部還清 擔保人就沒有責任了。
② 借款在,擔保在後,那擔保人有責任嗎
1995年擔保法實施以後,多數的銀行借貸擔保都明確為連帶責任擔保,主要包括保證、抵押、權利質押、質押等幾種類型。無論哪一種類型的銀行借貸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在具體業務擔保中的責任都被突出了連帶性,意指共同性、同時性、獨立性。從以下幾方面的歸納,我們可以直觀、簡單地理解一些判例。
1、貸款到期前的一定時間(比如幾天、十幾天或者一個月、幾個),銀行有權利同時通知借款人、擔保人進行按期還本付息,也有權利只通知借款人、或只通知借款人與部分的擔保人,反正無論通不通知,擔保人在連帶責任性質的擔保合同里已經被鎖定了獨立性的履約責任,是否另行通知都得履約還款。當然,如果到期的時候、借款人還款沒有問題,銀行當然也不會多此一舉地通知擔保人。
2、貸款到期後,假如借款人分文未還,而擔保人不止一家,只要擔保合同沒有約定分保比例或金額,銀行愛追索誰都行,而且可以同時追索,因為借款人、擔保人每一個當事人的履約責任都是共同的、無差異(金額)的、同時的。
3、貸款到期後,假如借款人還過一部分的本、息,而擔保人有一家或多家,銀行除了擁有上面所說「愛追索誰都行」的權利以外,還擁有在未償還借款本息、費用總和范圍內「愛追索多少都行」的權利。
比如借款人借款100萬元,連本帶息還欠賬120萬元,有保證人A、抵押人B、質押人C,銀行通常會通過法律渠道追索借款人、擔保人ABC共同承擔還款120萬元,當銀行與司法機構聯合查證某時刻借款人還款能力是20萬元,A還款能力是30萬元,B提供了價值50萬元抵押物、同時還有還款能力20萬元,C提供了價值20萬元抵押物、同時還有還款能力10萬元,在這些復雜的數據里,銀行愛咋拿都行,只要司法機構認可銀行的操作方案就行了,但大前提是拿夠了就算了。
但怎麼才叫拿夠了就算了呢?上述舉例中,假如我是這個貸款銀行,我先查封借款人和擔保人ABC的銀行賬戶,把總金額為80萬元的現金拿到法院。法院看銀行是否願意另外給案件費(比如3萬元)、如果銀行不願意、那就先從80萬元里直接扣除案件費(3萬元),再扣除法院代表銀行去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擔保人B的抵押物、擔保人C的質押物的價值評估費用,扣除一些零星費用(比如抵押物、質押物的查詢、登記、凍結等案件保全工作所產生的執行費用),假設這些費用合計為2萬元。但如果銀行聘請專業律師的、律師費不能直接在這里扣除,所以按照上述假設,這個舉例中,80萬元凍結現金,可以先被扣除掉5萬元,至於這5萬元具體應由誰誰分攤多少、得具體協商了,包括借款人與擔保人之間協商,一堆被告與司法機構協商。
好了,剩下75萬元,銀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劃轉到銀行的貸款賬戶,120萬元就先還掉75萬元、剩下45萬元了。銀行可以在申請扣劃凍結各被告存款的同時、或者隨後,進行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請查封擔保人A的任意自主財產、擔保人B的抵押物和任意自主財產、擔保人C的質押物和任意自主財產。查封以後,就是協商、處置的漫長過程了,因為財產處置的爭議最大,所以過程一般都很漫長。隨著時間的推延,這個例子中的45萬元很可能再往上追加各種利息和費用。
這個時候,假如僅僅擔保人B的抵押物價值已經能處置掉45萬元以上、而且比較容易處置,那銀行和法院很可能選擇只處置這個,然後拍完屁股走人。假如B的抵押物處置價值不夠45萬元,再處置C的質押物,或者同時處置,反正多退少補,寧可多處置,也不能少處置,處置多少財產的界線就在「還清借款本息、費用」之上。有些特殊時候,比如欠債時間過長,財產處置難度過大,會產生利息、費用比本金還多的現象。
至於借款人和A、B、C之間怎麼爭議責任分擔比例,那就跟這個案子當中的法院和銀行沒關系了,屬於另案,另行解決。很多不懂擔保法的人會覺得這種處置方式很奇怪,會引起很多糾紛,但沒辦法,那是他不懂,連帶責任擔保就是這么回事。所以我舉這種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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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借款人出世了貸款未還還但有很多財產擔保人有責任嗎
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借款人去世了。貸款由擔保人繼續償還。
④ 貸款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對借款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雙方對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為連帶保證責任。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在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落款捺印等。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保證期限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限是兩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二、在為他人擔保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范圍以及擔保方式保證期限問題。
4.在允許的情況下盡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民間貸款中債權人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有些時候債務人是提供的物保,而有些時候則是提供人保。物保就是提供擔保物,而人保則是有其他第三人來對貸款提供擔保。作為其中的擔保人,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同,有些是承擔一般擔保責任,有的卻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⑤ 貸款人有能力償還卻沒有償還時擔保人的責任
借款人有能力償還卻沒有償還的,按保證的方式不同,擔保人承擔不同的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借款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借款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借款。
《擔保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⑥ 銀行貸款人如沒錢還款但有房產,擔保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銀行貸款當事人未按貸款合同約定時間還款的,擔保人即負有償還貸款的責任。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⑦ 銀行貸款人如沒錢還款但有房產,擔保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⑧ 貸款人和擔保人各承擔什麼責任
你是貸款人吧!說明白點,假如有三個人甲乙丙,甲和乙是朋友,乙和丙是朋友,甲不認識乙,甲想從丙借錢,丙沒有,而乙有,但甲要想從丙借到錢,必須經過乙,而這個乙就是擔保人了。如果甲到期不還錢,丙就可以直接找乙要。而你在這個事件中就是乙的角色,既然用房產擔保了,到期沒還錢銀行就收房產,你得把你老闆和擔保人看緊了,別讓他們跑了
,要不然你也有責任的。你也真是的,一般幫人貸款除非是非常信任的人,一般的別人都不會幫這個忙,以後你要注意了啊。朋友
⑨ 有關個人貸款擔保人責任問題
個人貸款的擔保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要承擔代替借款人償還借款及利息責任。具體擔保責任承擔的方式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擔保人提供抵押物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於清償借款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該抵押物的變現價值優先獲得清償。
2、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時,擔保人負有代為向債權人清償的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人的所有財產都應當用於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確定。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