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資委以所持股權為民營企業提供擔保是否合法
一、轉讓行為不需要國資委批准
這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經過國資委批准,但是各個國資委一般都有《……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例如國務院國資委有《中央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省級國資委有《……省屬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這些文件都要求國有企業每年上報投資計劃,計劃內投資直接辦理,計劃外投資要上報對其出資的國資委批准,但是,即使是這種批準是國資委對其下屬企業的要求,對你沒有約束力,如果違反了,接受懲罰的是國有企業,不是你。
二、你公司資產價值要接受評估
雖然轉讓行為不需要批准,但是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國有企業付出一定資金拿到對等價值的資產,因此你公司必須進行資產評估。法律依據是《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然後,按照那家國有企業所屬國資委的不同以及級別的不同(如是一級企業、二級還是三級),資產評估報告需要按照規定上報相關的集團或者國資委核准或備案。一般來說,這種手續是純粹的流程性手續,不會被拒的,每個國資委具體規定不同,對方辦理就可以了,不用你操心。但是你需要知道的是,根據前述法規的第二十二條,最終交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的90%。
三、針對你的補充問題
你的問題很好,這個是我們國家的立法技術問題。這個條文的全文是:「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他的核心思想是要以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交易價格不能讓國有資產折價超過百分之十。比如說你的股權評估下來值90萬元,那國有企業不能付你900萬元來買對吧,付多少合適呢,100萬元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
政府機關的文件邏輯很差的,外匯局有一個文件,有一個條文縮句後變成了「股東向公司支付紅利的,應當向外匯局申請……」,股東怎麼會向公司支付紅利呢?完全反了,沒辦法。但是,因為有這樣一個規定,要按照我說的比例,國資方的折價不能超過90%,以前問題還不大,現在《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第七十二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別到時候,萬一出了糾紛,法院判決你們交易無效,就不合算了。
B. 國資委:央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房租減免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訊 記者周雷從國務院國資委獲悉:國資委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租減免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嚴格執行房屋所在地對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租減免政策,切實幫助其減輕經營負擔。國資委將加強對各中央企業減免工作的督促指導。
《通知》明確提出,要全面落實減免要求。各中央企業要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嚴格執行房屋所在地對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房租減免政策,對承租本企業房屋用於經營、出現困難的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至少免除上半年3個月房屋租金。各中央企業要抓緊組織落實,加快內部決策,對符合減免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減免。上半年減免期限不足的,根據房屋所在地要求在下半年進行補足或順延。對於轉租、分租中央企業房屋的,各中央企業要通過與中間承租人加強溝通、簽訂合同等方式,積極協調減免租金惠及最終承租人。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對實際減免出租人有關支持政策加強跟蹤研究,主動對接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爭取支持政策落地見效。業績考核方面,認真統計分析減免房租對企業業績的影響並做好申報工作。財稅政策方面,積極爭取享受地方政府對出租人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加強與金融機構協商,爭取通過展期、續貸和優惠利率質押貸款支持等方式解決到期還款困難問題。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因落實減免政策導致資金緊張、難以周轉的,上級企業或集團公司應給予資金支持。
國務院國資委強調,各中央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減免房租主體責任,加強對各級子企業的跟蹤督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整改,對減免要求落實不到位、違規操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企業和有關負責人進行嚴肅追責。
C. 國資委發文推進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對此你怎麼看
國資公司此前公布的《關於做好2021年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各央企要在2021年上半年度機構進行責任追究制度工作中服務體系自糾自查,與國有企業改革三年行動等改革創新文檔有關每日再對比,從責任主體、專業規章制度、工作方案等層面開展對照材料。
通告緊緊圍繞各央企積極進行共性問題重點審查、科學研究制訂敬業合規管理免除責任事宜明細、完善健全配套設施規章制度、探尋創建管理提升建議體制、開發設計基本建設監管追究責任信息管理系統及其進一步加強監管追究責任隊伍管理等做出了一系列實際的工作計劃。
D. 國資委下發文件要求央企國企不要本三的嗎
不可能發這種要求的,可能是這個單位自己的決定,現在大學生泛濫,很多國企也提高門檻了,這是人家招聘的要求,就是人家指定要博士你也管不著,招聘本來就是雙向選擇,你情我願的事情。
E.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F. 求國資委《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全文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國資委保密委在廣泛調研、反復討論、深入研究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歷時逾半年時間,起草了《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
規定主要包括:總則、機構與職責、商業秘密的確定、保密措施、獎勵與懲處、附則等六章共三十四條。《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現已經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的出台為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提供重要法律依據,將極大地推動中央企業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確保企業核心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安全,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發揮重要保障作用。據悉,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商業秘密保護的部門規章,將為我國商業秘密立法工作提供參考。
G. 國資委獨資的企業,能不能互相擔保
國資委獨自的企業能不能互相擔保,國資委獨特的企業是可以互相擔保。這個婆娘到沒到國資委企業也是對企業的一種表述。
H. 國資委:做好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
鳳凰網房產快訊 15日,國資委網站發布通知,要求做好2020年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
通知指出,各中央企業要加大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辦力度,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存在問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等,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以下為全文:
關於做好2020年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健全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責任追究制度的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以下簡稱《意見》)等國有企業改革「1+N」系列文件要求,國資委印發了《關於做好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監督二〔2019〕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件),對中央企業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工作體系作出全面安排。
各中央企業高度重視,扎實推進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實現了集團層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專門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的全覆蓋,以責任追究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強化管理等取得積極成效,保障企業合規經營及高質量發展的作用持續強化。為切實落實《意見》提出的「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的改革目標任務,現就做好2020年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體系建設方案的優化實施工作。按照43號文件要求,中央企業已制定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方案。各中央企業要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與《意見》提出的目標要求再對標對表,分析查找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和相關工作開展中存在的短板,根據需要補充完善體系建設方案。在此基礎上,逐項明確具體舉措、時間表和責任人,加強領導、認真組織、扎實推進,確保改革目標任務落實落地。新列入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名單的中央企業,要壓實責任、倒排工期,抓緊推進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確保按期保質完成改革目標任務。請各中央企業於2020年4月15日前將本年度體系建設重點工作情況表(見附件1)報送國資委。
二、進一步加強追責職能部門建設。目前,各中央企業在集團層面均建立了責任追究工作領導或協調機構(領導小組、委員會、聯席會議、工作小組等),確定了責任追究職能部門或機構,明確了工作職責。各中央企業要進一步強化相關職能部門建設,配備與本企業資產、業務經營規模以及工作量等相適應的責任追究專職人員,按照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等要求,逐步形成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立案、核查、復核等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確保責任追究工作獨立性和客觀性。根據《意見》,相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是認定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的重要依據,要加大中介機構聘用勞務費等相關專門經費投入,切實保障責任追究部門的辦案質量。
三、推動實現責任主體有效覆蓋。各中央企業要結合組織架構、部門設置等實際,按照歸口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推動追責工作責任主體覆蓋全級次企業。可以由二、三級子企業責任追究職能部門歸口負責其所屬企業的追責工作,也可以逐級明確所屬企業的相關工作責任主體,做到各級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事有人管、責有人擔,形成全面覆蓋、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組織體系。
四、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協同機制。各中央企業要建立內部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移送和辦理反饋機制,形成分工明確、配合聯動、齊抓共管的部門協同體系。企業相關業務管理和專業監督部門工作中發現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責任追究職能部門,做到應移交盡移交。責任追究職能部門要及時查辦並反饋辦理情況,對個案查處中發現的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短板,提出加強管控、完善制度的意見建議,推動從源頭上防控違規經營投資問題。
五、健全完善責任追究工作規則。各中央企業要根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和本企業責任追究制度,制定責任追究工作操作規程,進一步細化核查程序、規範文書格式等,確保責任追究工作步驟一致、要件一致。條件成熟的企業,要進一步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損失認定、責任認定、離職退休人員違規責任追究處理、容錯機制等工作規則,不斷提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六、強化子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建設。各中央企業要針對所屬子企業業務模式、體量規模等情況,因企施策細化責任追究范圍、資產損失標准等,防止尺度寬松,責任約束不足。要督促指導所屬二級子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出台專項制度或補充規定等形式,完成責任追究范圍和資產損失標準的細化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探索推進所屬金融類子企業、參股企業等責任追究工作制度機制建設。
七、實行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台賬管理。各中央企業要建立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管理台賬,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核對匯總,全流程記錄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階段情況。企業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要按規定程序進行初步核實和分類處置,屬於國資委受理范圍的,及時上報;屬於集團公司辦理范圍的,按規定組織核查;屬於子企業辦理范圍的,按許可權辦理並做好督促指導和檢查,確保問題線索全面、合規、有效處置。
八、嚴肅查處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各中央企業要加大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查辦力度,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存在問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等,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要堅持違規必究,追責必嚴,實行問題線索對賬銷號管理,辦結一項、銷號一個,持續保持對違規行為的高壓嚴管態勢,切實增強國資監管法規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的剛性約束。
九、加強信息化對追責工作的支撐。各中央企業要充分利用國有資產損失風險動態監測、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等系統,探索建立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管理、在線核查取證、整改情況跟蹤、資產損失及損失風險監測以及相關制度規定等信息系統,做好與企業其他業務信息的對接,強化對違規行為的及時發現和有效處置,通過信息化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效果。
十、發揮責任追究工作綜合效能。各中央企業要把責任追究作為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完善對經營投資行為事前規范、事中檢查、事後追責的工作閉環,將追責成果轉化為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監管效能。要加強督辦整改工作,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挽回國有資產損失,降低損失風險,發揮以追責促追損的正向作用。要在適當范圍總結通報案件核查處理情況,發揮「追責一個、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強化各級經營管理人員合規履職和責任意識,有效促進企業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國資委將加強對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的督促指導,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培訓交流,並選取部分中央企業對體系建設工作情況開展專項調研檢查。請各中央企業將出台的制度機制等工作成果及時抄送國資委,同時全面總結《意見》印發以來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建設情況,體系建設工作報告以專項報告(見附件2)形式於 2020年11月15日前報送國資委。
I. 請問國資委給甲企業擔保貸款,乙企業又給國資反擔保,如果甲企業無法還款,乙企業要承擔什麼責任謝謝
乙的反擔保是基於國資委給其做了擔保才能提供,其擔保范圍只在乙方和國資委之前!
甲同國資委又是另外一筆業務,
不能混淆成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