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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抵押貸款管理

發布時間:2021-12-25 10:49:23

㈠ 兩部委:延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期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與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延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試點期限的通知。
根據通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發〔2016〕2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效期延長至2019年12月31日。
據了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最早頒布是在2016年5月13日,當時的有效期是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29日,原銀監會聯合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延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試點期限的通知》,將《辦法》的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指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根據《辦法》要求,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的建築物應一並抵押。

㈡ 集體建設用地能抵押貸款嗎

集體建設用地可以抵押。集體建設用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要徵得集體的同意,才能進行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㈢ 集體土地使用權如何抵押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布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結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例外情況是:1、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2、 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一並抵押。

㈣ 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子能抵押貸款嗎2014

明確的說這是不可以的,因為這個房子是屬於小產權房,是不可以買賣的,因此就不可以沒有抵押的資質。

㈤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到底能不能貸款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作為一種土地權利證書,是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對土地權利經土地行政登記後頒發給權利人的憑證。那麼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一般來講,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用來抵押的,另外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至於其他類型的集體建設用地,目前來講,只有少部分地區是可以進行集體建設用地抵押貸款的。
主要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兩個部分。
1、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
根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也就是說,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可以抵押貸款的,但是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注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的建築物應一並抵押,具備入市條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經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具備開發利用的基本條件,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

2、宅基地抵押貸款
有地方放開了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也就是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不過目前只在少部分地區有這個政策。
根據《擔保法》,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用於抵押的。因此大部分地區是不能私自將宅基地和農房進行抵押的,銀行也不會受理,畢竟沒有足夠逇法律和政策依據進行支撐,抵押風險較大。

㈥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融資嗎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首先指出制定物權法的部分法律工作者有病並且病的不輕,普天之下莫非財產的想法是從他們那裡開始的,法律的悲哀,全國人民該醒悟了,及早糾正錯誤

㈦ 關於集體土地能否抵押的規定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134號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四、《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2016年3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9條,由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試點指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集體建設用地抵押貸款管理擴展閱讀:

案例:

無錫: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抵押

近日,市農業銀行、市農商行兩筆合計950萬元的貸款正式撥付惠山區的堰橋街道與陽山鎮,惠山區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進入實質操作階段。

據了解,經國務院批准,惠山區成為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這是我省首批、無錫唯一獲得農村抵押貸款試點的地區。

記者第一時間來到試點之一的堰橋常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發現用於牡丹種植的溫室大棚已然准備就緒。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500萬貸款的撥付如雪中送炭,讓公司得以及時完善牡丹園的基礎設施與提高培育技術,大幅提高全年經濟產出也有了盼頭。

㈧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有何規定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作為抵押物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當辦理過戶登記。
處分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㈨ 集體建築用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集體建設用地一般能拿去進行抵押貸款。集體建設用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要徵得集體的同意,才能進行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㈩ 集體建設用地抵押有哪些管理規定

土資源部聯合發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再度獲得推進。《辦法》規定,具備處分權的2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開展使用權抵押融資,適用范圍是此前國家確定的15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縣(市、區)地區,《辦法》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與入市試點時限保持了一致。所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指的是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
為推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2015年3月,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選取了15個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這15個入市試點地區分別為:北京市大興區、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黑龍江省綏化市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河南省新鄉市長垣縣、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四川省成都市郫縣、貴州省遵義市湄潭縣、甘肅省定西市隴西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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