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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可以做貸款擔保人嗎

發布時間:2021-12-19 22:55:05

❶ 貸款夫妻雙方可以相互擔保嗎

夫妻之間不能相互擔保。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共享和支配家庭財產的權力。如夫妻互保就等於申領人為自己擔保,形成假保,屬於無效擔保。

❷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擔保需要提供擔保的財產,如以房產、存款等為抵押物。如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以房產抵押貸了款,另一方就不能再以同一套房產為抵押貸款了,但可以用其它財產抵押再次貸款。具體要看一方的貸款是什麼性質,以及貸款合同有沒有禁止條款。

❸ 夫妻雙方其中之一可以給別人擔保貸款嗎

夫妻雙方可以分別為他人做貸款擔保,申請擔保貸款要滿足以下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是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責任的公民;借款人和擔保人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借款人和擔保人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證明,房產證,如果沒有房產證,就提供房產證明,以及擔保人的以上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❹ 妻子能給丈夫做銀行貸款擔保人嗎

哪些人不能成為貸款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為他人擔保;

2、貸款地以外戶籍的人士不能為他人擔保;

3、自己生活無法自擬,無收入來源者,不具備替他人還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為別人擔保;

4、離休人員不成為擔保人;

5、其他原因審核不通過的。

❺ 夫妻雙方都給別人做貸款擔保人,如果離婚怎麼辦

離婚了,這個也是要做擔保的,就是說離婚了,以後但是額,兩個人雖然離婚了,但是他雙方還都是擔保人,以後有了責任還是要兩個人來承擔的。因為他不是以家庭為單位來承保的。

❻ 夫妻雙方可以互相擔保貸款嗎

貸款申請中,夫妻是不可以互相擔保的。

因為夫妻雙方均有共享和支配家庭財產的權力,如夫妻互相擔保就等於申領人為自己擔保,形成假保,屬於無效擔保。但是夫妻可以做共同還款人,擔保可以找父母、兄弟姐妹及朋友等人。

銀行貸款擔保人擔保的期限一般依據合同而定,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貸款擔保人需滿足的條件包括:

1、與本案資金牽連,僅存在擔保關系;

2、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有人身自由權;

3、具有代償清貸款的能力;

4、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

5、離退休人員不能進行擔保,貸款地以外的外籍人士不能擔保;

6、國家機關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不能為它人擔保。

(6)夫妻之間可以做貸款擔保人嗎擴展閱讀: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6、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7、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❼ 夫妻兩人可以為第三方做貸款擔保人嗎

這是可以的。夫妻二人為子女也可以做擔保的。擔保指的是對某項事務或者事件作出一定保證行為的人,可以代為清償對方一些債務去承擔責任的行為!

❽ 結婚後夫妻一方給別人做擔保貸款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妻子的擔保就等於你倆共同擔保,對擔保的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建議:既然已經無法改變,那隻有勇敢地面對了。不就是個擔保,你肯定你妻子的弟弟肯定無能力償還貸款?況且她弟弟還有房子嘛。不必多愁!和氣生財,貸款遲早肯定能還清。

夫妻貸款可否讓另一方做擔保人

可以作擔保人。但是,沒有意義。因為,二者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其妻子實際上就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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