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是擔保人,債權人改動了借款和還款日期,請問擔保人還有擔保責任嗎在改動之前的擔保期限內債權人沒有
你好,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因為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進行變動,未取得擔保人的同意。
『貳』 貸款轉期,擔保人還有連帶責任嗎(擔保人並未簽字)
擔保人要承擔責任的,但擔保人並未在轉期手續中簽字,故擔保人在主債務到期後6個月,也就是2010.8.1日後,便不再承擔連帶責任。
『叄』 借款人申請了延期付款,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申請延期如果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可以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肆』 擔保貸款需要延期,可以更換擔保人嗎更換以後前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需要擔保合同的雙方同意變更才行,變更以後以前的擔保人就沒有責任了。
『伍』 貸款過期兩年 擔保人還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時效,擔保人應該已免除擔保責任。
如果在保證期間,都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5)貸款延期還款原來的擔保人還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針對市區及開發區、保稅區范圍內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5)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陸』 借款期已過9個月,擔保人還有責任嗎在這9 個月期間我向擔保人要過好幾次了,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現在還款期限已過,借款人尚未歸還貸款,借貸人幾次聯系貸款人但始終聯系不上...如果在今年9月以前債主沒有要求你承擔擔保責任,那麼擔保責任免除。如果要求...
『柒』 擔保的貸款到期轉貸已更換新擔保人原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不需要承擔責任了
你所謂的轉貸應該是還了上一筆貸款然後重新做合同把錢再貸出來
如果是這種方法的話
那原擔保人的責任已經隨著上一筆貸款的結清結束了
現在的貸款由新擔保人承擔責任
『捌』 貸款人做了還款計劃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首先,還錢時須有憑證,其次,擔保人需在場
『玖』 信用貸款超期五年了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即使超期擔保人還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只要借款人沒有償還貸款。
《擔保法》中明確規定擔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