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擔保函和為貸款提供擔保有什麼區別
為貸款提供擔保是指在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擔保人需承擔代償責任。
銀行擔保函屬於銀行出具的,銀行需對擔保事項承擔相應的付款或其他責任的函件。
B. 向銀行貸款錢擔保人的擔保涵上簽字的日期是寫借的那天日期還是隨便寫
向銀行貸款擔保人的擔保函上簽字日期是寫借款那天的日期,不能隨便寫的。
C. 什麼是安慰函
相當是一個給銀行的信用擔保。裡面寫了兩條:一是這個公司的資本金是由部里出資形成的;二是部里對公司行使財務監督檢查權。
D. 銀行開具貸款承諾函是否一定具有保證義務
當然具有呀,銀行開具貸款承諾函是一定具有保證義務的。如果銀行違約了,你可以通過承諾函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所以你一定要保護好你的承諾函。
E. 寬慰函/銀行貸款業務
寬慰函又稱安慰函,就是說出函人對該筆貸款業務進行知曉,並且表示一定的支持意願。由於表述比較含糊,對於責任和業務的描述不明確,所以不具備強法律效力。但是,對於貸款人而言,寬慰函能夠獲得較強的支持信號,增強對借款人的信心。
其實,借款人出具寬慰函的必要性不大,一般是貸款人要求借款人的股東或者相關方出具寬慰函,表示在借款人出現風險時能夠進行支持。
國內銀行對寬慰函接受度目前較低,外資銀行一般能夠認可這種方式是一種形式上的風險控制手段。
F. 銀行保函在什麼條件下可以作為擔保向銀行貸款
銀行開立保函一般要求存100%保證金。錢要存到保證金賬戶,處於凍結狀態,而不是存在公司帳戶上。 保函和貸款一樣,都屬於銀行信貸業務,因此,只要銀行同意,除了交保證金外,還可以採用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擔保公司擔保也是其中之一。 現在不僅是國外,即使是國內的客戶,建築工程都需要提供銀行保函,這只能由銀行開出 銀行一般只給大型客戶開免保證金的保函,一般的公司恐怕很難
G. 安慰函的我國法院對安慰函性質及其效力的處理
在我國,由於當事人之間對安慰函的實際作用和意義尚未達到形成共識的地步,使用者和接受者對安慰函的性質、效力及效果的預期相差甚遠,而法學理論界對此探討不多,法官處理此類案件缺乏法律規范和交易慣例可援引,亦無權威學說可資參考,具有相當難度。
在舉世矚目的廣東國投公司破產案中,廣東省高級法院認為,安慰函從形式上看,不是廣東國投公司與特定債權人簽訂的,而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出具的介紹性函件;從內容上看,安慰函並無擔保的意思表示,沒有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為履行或承擔還債責任。因此,安慰函不能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依據安慰函申報擔保債權全部被裁定駁回。
但是,因安慰函自身內容措辭的極其模糊,要正確判斷其屬何種性質在實際案件的審判中並不容易,更未達成共識。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法官或者同一法院在不同時期對安慰函可能作出不同的認定,甚至對同一安慰函亦存在截然相反的理解。例如,某市政府出具給某香港商業銀行的安慰函內容有:「本政府願意督促該駐港公司切實履行還款責任,按時歸還貴行貸款本息。如公司出現逾期或拖欠貴行貸款本息情況,本政府將負責解決,不使貴行在經濟上蒙受損失。」對該安慰函及類似內容的其他安慰函是否具備保證性質就有重大分歧意見。一種裁判意見認為,該安慰函不符合我國擔保法第六條關於保證的規定,根據「保證不能推定」原則,不能認定具有保證性質。另一種裁判意見則認為,這種承諾具有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的意思表示,符合我國擔保法第六條關於保證的規定精神,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保證。法官對安慰函的性質及其效力認定問題,已經出現了明顯裁判思路和處理方式的不統一現象,已影響到法律適用的安定性。
另須注意的是,安慰函不僅廣泛地為涉外債務出具,在一些國內外匯融資中,有關政府與企業主管部門應貸款人之要求出具安慰函亦為數不少。因出具安慰函並不需要反映在公司或政府的負債記錄上,目前我國有多少地方政府或金融機構究竟為多少債務出具安慰函尚是個未知數,但可以肯定其數目是相當龐大的。如果大量的安慰函被認定為構成法律上的債務保證,貸款人當然可以從此獲得經濟利益,但出函人須承擔擔保責任的話,則對我國各級政府或金融機構的沖擊、影響之大,也應是可以預見的。
隨著越來越多的安慰函糾紛案件進入我國司法訴訟程序,對該問題的處理,已成為我國法院、法官乃至各級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不可迴避的重大社會法律問題。合理判斷安慰函的性質與效力,統一認識裁判思路,正確適用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已成為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