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銀行簽了最高額抵押合同了,是否可以在另一家銀行用同一抵押物做二抵
企業房產評估後價值7000萬,在A銀行簽定最高額抵押合同貸款3000萬(銀行貸款品種限制最高放款額),剩餘4000萬可以在第二家銀行做二抵嗎?
Ⅱ 關於同一借款人先後訂立了借款合同並指定了不同的抵押擔保人的最高額抵押合同,該兩份最高額合同有關聯嗎
這種得分兩個方面看,銀行和貸款人是否有估計為之得行為,由於二份貸款合同間隔得時間比較短,很容易讓你聯想到銀行和貸款人相互串通侵害擔保人得權益。如果上述原因不存在,那麼兩份擔保合同就是有效得,建議你來電咨詢吧,僅僅從你文字上的描述,很難做判斷
Ⅲ 一個借款合同可以附兩個最高額抵押合同嗎兩個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擔保債項的性質是一樣的。
從合同法理上說,一個借款合同有兩個從合同是可以的,但當兩個從合同條款發生沖突時,就有一個條款適用問題。
Ⅳ 抵押登記時,為什麼說最高額抵押合同不能擔保同一借款人的兩份最高額借款合同
擔保同一借款人的兩份最高額借款合同,肯定超過抵押物的價值,無法全部實現抵押權!
例如:抵押物市場價值為100萬,擔保的最高額合同為90萬,只能擔保同一借款人90萬和另外10萬的借款合同,如果擔保兩份90萬合同,豈不擔保了180萬?這也與最高額擔保合同的法律規定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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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同一期限簽訂兩個不同金額最高額抵押合同,如何認定效力
非要說哪個有效,當然是時間早的有效,後一個是違法的,涉嫌詐騙了。
Ⅵ 一個借款合同可以附兩個最高額抵押合同嗎
應該可以,因為法律沒有禁止。
《擔保法》第六十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Ⅶ 其對應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否還有效
1、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合同為三年的,借款合同為一年的,一年期滿後如果借款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做高額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債權不變化,可以在最高額度內再簽訂借款合同。《擔保法》第六十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Ⅷ 多個抵押無可以分別簽定多個最高額抵押合同嗎
1、銀行與甲之間即可通過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追加擔保,也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但需要三方簽字同意。如果是不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2、如果發放時間在《最高額抵押合同》期間內,則不需要另行簽訂《抵押合同》或補充協議。
3、後續簽訂《抵押合同》不是無效,要根據抵押財產價值來定,如果高於1200萬的,另外200萬抵押有效。否則,只能在高於1000萬的部份有擔保意義。
Ⅸ 最高額抵押合同如何做變更登記抵押范圍內未到期的多筆貸款是不是應該全部清償後,登記部門才讓登記。
是的,要全部還清方可辦理.
在借貸行為中,抵押期限的設定依簽定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時間為最長存續期限,在存續期限內可以進行在最高額抵押擔保金額的范圍內進行借、貸關系。但在存續期限到期後如要進行再抵押,就必須把以前的貸款全部還清後方可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如有不到之處,望高手指正
Ⅹ 一個借款合同可以附兩個最高額抵押合同嗎兩個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擔保債項的性質是一樣的
客戶經理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一定要准確把握諸如合理確定決算期和最高債權余額、准確銜接前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等問題,才能確保銀行債權的安全。
一、合理確定最高額抵押的合同決算期和最高債權余額。
最高額抵押的決算期是指確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在設立最高額抵押時,抵押人和債權人約定了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最高額。從銀行有效控制風險的角度,並不是決算期越長越好,決算期過長增加了不可預測因素,不利於銀行控制風險。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決算一般發生在約定的決算期屆至時,但貸款實踐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一是不特定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當最高額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出現違約時,法律賦予了銀行方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合同解除後,債權銀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請求在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屆至前對債權額進行決算。二是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拍賣。如果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尚未屆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賣,最高額抵押合同應提前進行決算,此時的主合同債權人應注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風險。
二、注意前後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銜接問題。
在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期屆滿至貸款全部清償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貸款,如果抵押人仍對新貸款提供最高額抵押,那麼銀行就要與抵押人簽訂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此時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銜接問題要引起銀行方面的充分重視。實踐中,通常採用下列三種方法進行兩份抵押擔保合同的銜接:
1、注銷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登記,在登記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在合同的「其他事項」中註明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擔保但尚未結清的全部主合同編號、金額,約定由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繼續對第一份抵押合同項下擔保的合同金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並記入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擔保最高債權余額。
2、辦理形式上的重復抵押登記,在重復抵押的情況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記上該貸款銀行應當成為第二順序的抵押權人,在第一順序抵押權人也為同一人的情況下,這種形式上的重復抵押並不影響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當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
3、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項下發放的新貸款償還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尚未結清的貸款本息,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借新還舊。如果第一份抵押擔保合同擔保的貸款本金還有未到期的,則可以通過與借款人協商提前收貸的方式結清前一筆貸款。
三、注意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限額和最高額抵押期間的變更。
最高額抵押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後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協議,當事人有權協商變更合同,對變更最高額抵押合同,我國《擔保法》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2條中規定,「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貸款擔保業務實踐中,銀行客戶經理要關注這兩個變更問題。
一是最高貸款限額的變更。最高額貸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和借款人協商變更限額,抵押人同意增加最高限額,並經抵押登記的,新的抵押關系成立。但是,未經抵押人同意或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抵押效力,抵押人不承擔增加部分的擔保責任;即使經抵押人同意並已登記生效,抵押權人也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對抗變更登記前已成立的後順序抵押權人。二是貸款期限的變更。最高額貸款抵押合同所約定的期限,貸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抵押人也可以同意貸款合同當事人商定的變更,但是,上述三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抵押期限,不得對抗已經成立的後順序抵押權人。例如,在重復抵押中,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與借款人和抵押人協商延長最高額貸款抵押日期,延後所產生的債權,在處理抵押物時對後順序抵押權人無效,即不得優先於後順序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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