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自己在農村信用社貸款後 還可以為別人做擔保人嗎
貸款是否已經發放?是否已經簽訂擔保合同?如果是已經簽訂合同則除非借款人和農村信用社都同意不在追加你作為擔保人,否則這筆貸款直至結清前你都是擔保人的。
Ⅱ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有什麼要求
不知道你是哪裡人,全國農村信用社是不一樣的,現將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或個體工商戶擔保貸款的條件介紹如下,僅供參考:
一、擔保分為三種,即:質押、抵押、保證。質押是用存摺(單)、票據等有價單證等提供質押;抵押是用房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提供抵押;保證是由第三人自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抵押物還是質押物,都不一定是借款人本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自願提供的財產;保證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但不能是借款人的直系親屬。
二、提供的抵押物必須易變現,例如:門臉房等,而農村居民住宅往往不適合抵押,因為其變現能力差,說白了,當處置時,沒人買,即使有人買也不能把住戶攆出去吧!
三、保證人的條件也同借款人,即:有固定住所,有穩定收入來源,無不良信用記錄等。
四、抵押或質押都有一個抵押或質押比例,即:借款金額與抵(質)押物的比例不能超過規定的抵(質)押比例,當然抵押比例要比質押比例低,這個各處的規定也不一樣。
五、保證擔保中的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所謂連帶責任擔保是指:貸款人(也就是農村信用社)有權要求借款人或保證人任意一方或雙方如期歸還貸款本息,也就是說保證人必須無條件承擔全部貸款債務。
以上是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擔保貸款的擔保條件,詳細情況你到當地的農村信用社營業網點咨詢吧。
Ⅲ 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有貸款可以擔保嗎
不能是直系親戚(你這八竿子都達不到了)你騙他親戚不能擔保。在咨詢時銀行工作人員一般會省去直系2字
不能有不良貸款記錄
現在不能有貸款(部分信用社沒有這條)
不能給2以上人擔保
有正當穩定的收入
證件齊全
不能有社會不良記錄
不能有社會負債
不能有賭博,吸毒,涉黃(你嫖了別人也不知道啊,郁悶)
部分信用社可以查到你在別的銀行有沒貸款
擔保了就要負連帶責任哦!他還不了銀行找你要哦
Ⅳ 農村信用社貸款倆個人,互相擔保可以嗎
可以,需要擔保雙方滿足當地擔保條件,最主要是貸款申請人滿足貸款申請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65周歲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且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4、貸款用途明確,符合國家規定,且可提供相關證明;
4、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關於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的問題
擔保合同都是制式合同,不是你想怎麼寫就怎麼寫的,為別人貸款擔保要承擔無限連帶的責任地,我就沒見過承擔部分擔保責任的,你自己怎麼寫都沒用,倒了銀行得換他們的合同,
如有幫助,請採納,
Ⅵ 自己在信用社有貸款還能給別人作擔保人嗎
可以
只是銀行會衡量你作為
反擔保
的風險
Ⅶ 我本人在農村信用社貸有款還可以為朋友擔保貸款嗎
這要看你朋友要貸款的信用社是怎麼規定的,因為信用社現在也屬於商業性質的金融機構,就一般的開辦貸款的金融機構而言擔保人在有為其他人擔保或已在金融機構有借款的情況下是不允許在為其他人做擔保的。但是也有例外,如果信貸員對借款的信用評價很好,而且認為擔保人就算在自身有債務的情況下也能有償還借款的能力的情況下,他們也許會給予辦理。不過是冒著被處分的危險,看你朋友和信貸員的關系如何,還有就是計算機的操做程序如果升級的比較完善那是一定做不了的。
Ⅷ 農村信用社貸款政府可以做擔保嗎
農村信用社貸款政府可以擔保但是財政部對於財政擔保有一定限制。
財政部關於規范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的通知
財金[20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對我部《關於國家開發銀行城市建設(打捆)項目貸款有關財政擔保問題的意見》(財預函[2004]15號)的批示精神,為了規范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現就有關地方財政擔保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禁止違規擔保。根據《預演算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地方財政不得打赤字預算,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安排應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地方政府以將來的部分財政收入作為擔保,實際上是在人代會通過之前即將部分收入和支出項目固定下來,與《預演算法》的規定相抵觸。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因此,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停止對《擔保法》規定之外的貸款或其他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對於已構成擔保行為的,地方政府要增強信用意識,合理安排還款來源,採取切實措施,督促企業認真履行合同,保證償還。
三、地方財政應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包括由地方財政的擔保行為而產生的或有債務,將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圍內。
財政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