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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筆貸款擔保人如何起訴

發布時間:2021-05-12 19:12:58

1. 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時起訴的訴狀如何寫

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同時進行起訴。

2. 同時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訴狀怎樣寫

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該把債務人和擔保人列為共同被告。訴狀需要根據雙方之間發生的爭議確定內容,格式如下:
《民事訴訟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 借款人和擔保人一同起訴還是分別起訴.!

根據擔保責任的不同,由所區別,可參考以下兩點。
1、對於擔保人是連帶擔保責任的,出借人可以選擇起訴擔保人或者借款人,也可以將兩者一並起訴。
2、對於擔保人是一般擔保責任的,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或者將借款人和一般擔保人一起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重復起訴的條件是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1、在當事人是否相同的判斷上,若前訴和後訴的當事人不同,一般認為屬於不同的訴,但在有些特殊情況之下,當事人不同也有可能構成同一訴訟。
如因債權債務轉移、當事人死亡發生權利義務轉移等,在糾紛已經得到法院裁判後,權利承受人再次提起訴訟就構成重復起訴。顯
然,本案的雙方當事人並不相同,本案前訴的原告是債權人,被告是債務人;後訴的原告是債權人,被告是保證人。因此從訴訟主體看,本案不構成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反。
2、對於訴訟標的是否相同的界定,就當前的司法實踐而言,訴訟標的界定為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較為妥當,有利於法官確定審理的對象,提高法院裁判的效率。
就本案而言,前訴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為借款合同關系,而後訴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為保證合同關系,雖然從理論上說保證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但是後訴的爭議焦點在保證合同關繫上。
因此從訴訟標的看,本案不構成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反。

4. 擔保人怎樣起訴借款人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同一筆貸款擔保人如何起訴擴展閱讀: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網路

5. 貸款人和擔保人共用貸款,擔保人不還,貸款應出哪些證據去法院起訴

當然不是真的。。要真是這樣就好了、關鍵看你是一般責任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
如果是保證合同上沒有明確寫明「連帶」字樣,為一般責任保證,必須銀行向借款人書面催收,並向當事人主張權利(如訴訟)後,無財產部分由你承擔;如果寫明「連帶」字樣,為連帶責任保證,貸款到期後,必須銀行向你本人進行書面催收,如二年內未向你催收,保證失效。 (也就是說兩年內都沒有人問你要過錢的。。哈)
建議你讓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了解一下銀行的證據情況,如果證據對你不利,你可申請和解並賠款,此時訴訟費減半收取。 、

6. 借款人和擔保人屬於同一個人的,法院怎麼判決

執行階段,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2010-03-0909:26:34查看(425)評論(8)執行階段,能否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表時間:2009-6-211:10:56
案件情況:
1997年,某銀行(以下簡稱甲方)向某工貿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發放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某燃料公司作為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對乙方向甲方所借的該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款期限屆滿,乙方未按約還款。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了乙方,要求其履行給付欠款的義務。本案經人民法院判決,判定乙方應承擔還款義務,現判決已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後,甲方發現對乙方已停業,且無任何可執行的財產。此時,甲方可否以丙方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不同觀點:
對於債權人能否起訴丙方,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起訴丙方。所持理由是: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明確了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也可以起訴保證人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在生效判決對主債務人執行不能時,可以對保證人另行起訴。否則,保證的設定將會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對丙方提出起訴。所持的理由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是不可分之債。乙方和丙方對甲方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甲方在選擇起訴乙方償還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後,在事實上已經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甲方在判決執行乙方不能時,再起訴丙方,就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因此,執行階段,甲方不能再行起訴丙方。
筆者觀點:
針對上述兩種不同的意見,本人淺談自己的觀點如下:
第一,要明確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相比,不具有保證的補充性,即連帶責任保證人不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同債務人一樣,都負有同時履行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即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屬於同一個債務。
結合本案,債權人甲方可以對債務人乙方和連帶責任保證人丙方提起共同訴訟,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擔1500萬元的全部債務的償還責任;同時,債權人還可以要求債務人或連帶責任保證人單獨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此時,主債務與保證債務都屬於同一債務,即全部債務1500萬元。
而在本案中,甲方在請求乙方償還1500萬元全部債務的判決生效後,甲方對於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經用盡,其要求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1500萬元的請求權已隨著主債權判決而喪失,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故不能再要求丙方承擔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
第二,要清楚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是一個訴訟,不是兩個訴訟。無論債權人是向主債務人主張主債權,還是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對債權人而言都屬於同一個訴訟請求。
結合本案看來,甲方無論是向乙方,還是向丙方主張債權,都是為了實現1500萬元的債權。故,甲方若在向乙方主張的1500萬元的主債權的判決生效後,在1500萬元債務的清償責任、已經判定由乙方全部承擔後,再次向丙方主張1500萬元的保證債權,則是形成了對一個債權提出兩次訴訟請求的情形。對此,我國法律是不予以支持。
第三,明確「一事不再理」審判原則指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起訴,也即對於同一行為,在法院正在審理過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後,不允許當事人再次啟動新的訴訟程序。
結合本案情況,保證債權是基於甲方的債權保護所設定的,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甲方決定。在判定主債權由乙方來全部償的判決已經生效後,甲方再對丙方提出起訴,則嚴重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審判原則。在此種情形下,甲方再起訴丙方來償還1500萬元的保證債務,明顯不妥。
第四,有的觀點認為,在執行階段起訴保證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並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但本人認為,債權人是否行使保證債權,由債權人決定。在本案中,甲方選擇了只起訴乙方,不起訴丙方,是認為只起訴乙方就可實現自己的全部債權,因此,甲方在事實上就放棄了對保證訴權的行使。法院在甲方放棄對丙方提出起訴的情形下,不通知丙方參與本案訴訟,是對甲方處分訴權的認可,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綜合上述觀點,本人認為在保證合同糾紛訴訟中,債權人對主債務和保證債務可以合並主張提起訴訟,也可以在主債務或保證債務中,選擇其中一項提起訴訟,但不能就其享有的全部債權,在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並經判決生效後,又基於全部債權為依據,對保證債務人再提起訴訟。
故本人認同第二種意見,即在執行階段,債權人不能再行起訴保證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我是貸款人的擔保人,他們起訴會走怎樣的程序

在案件出現的那一天起,1年內不起訴,法院自動視放棄,再起訴,就失效了.至於擔保,永遠有效.擔保人的退休金一般不會扣除.原因:
國家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尊老、養老、敬老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任何人都有享受最低生活標準的權利.現在不是舊社會,國家對老年人的保障是有的.就算你是年輕人,還不起貸款,只要你不是詐騙銀行,該走的程序都走了,最後失敗了破產了,國家還是要保障你的個人最低生活標准、住房標准.也就是說你現在一個月1000元、一套房子,這是不會動你的.但是如果你有貸款了,有2套房子,額外的財產,法院有權利判你變現歸還.
就算要扣工資,是一個非常麻煩的程序,要經過法院、財政局等等關口.法院直接干澀不了退休金.這樣的話,中間信息傳達是很麻煩的.

8. 我該怎麼起訴擔保人和借款人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8)同一筆貸款擔保人如何起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9. 擔保貸款一事擔保人如何走法律途徑

如你所述,需要先期通過訴訟保障債權,以便於在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能力還款的時候取回款項。具體需要看擔保人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已確定不同的擔保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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