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擔保法有關內員工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某些組織不得擔當保證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擔當保證人。這些組織包括: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享有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經費,這些經費只能用於履行其所承擔的相應國家職能和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而不能用於任何經營活動,包括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是,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如果經過國務院批准,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了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不得從事與社會公益事業無關的經濟活動。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保證人,難免會對公共利益有所損害。因此,我國《擔保法》第9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指企業法人下設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分廠、銷售部等,具有一定的對外經營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則指企業法人所設立的、沒有對外經營權的內部職能部門,如公司的人事部、財務部、車間等。
由於企業的職能部門既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具有對外經營權,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經濟往來,包括提供保證。如其對外提供保證時,該保證合同無效。但是,如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其法人的書面授權,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貳』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銀行有連帶責任嗎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
銀監會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做到八個「不得」:
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
不得以各種形式參加非法集資活動;
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
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
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
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
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
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
『叄』 如何界定銀行員工不得參與民間借貸
如何界定銀行員工不得參與民間借貸:
銀監辦規定:
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
不得以各種形式參加非法集資活動;
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
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
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並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
監管部門還要求銀行從業人員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以及不得允許非本行員工以各種方式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辦公或營業場所開展民間借貸、違規擔保和非法集資活動。
『肆』 甲是公司員工,向乙借款,甲公司能否為員工甲提供擔保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上述規定很明確,只要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符合章程規定,公司可以為他人擔保。
『伍』 銀行員工可以隨便為別人擔保借款嗎
不可以做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5)員工不得從獲得貸款或個人債務擔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陸』 老闆讓員工以員工名義貸款,他做擔保人,從法律上來說會辦理好合法手續。風險很小,要答應嗎。
我覺得像這種以你自己的名義給老闆貸款的事情最好不要做,實際上法律上有很多事情並不是表面上那麼簡單,像你所理解的你的老闆做你的擔保人,你覺得如果這筆貸款還不上的話,你的老闆將成為債務人替你還貸款,那麼其實還有一點你並不清楚,也就是擔保人是分兩種情況的,有一種是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那麼法院是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還有一種是需要你注意的,有的保證人要承擔保障責任,首先是要以債務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並且法院已經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後仍然為償還清債務的才會有保證人承擔剩餘的還債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的老闆是第2種保證人的話,法院一旦強制執行,還是首先執行你的個人財產,只有你沒有財產可執行或者不足以償還貸款,你的老闆才會承擔還款責任,這樣的話你的風險就足夠的大,也就是說你才是真正的第一,債務人執行的時候也是以你為主,很有可能你的財產被直行以後債務還清了,你的老闆就逃避了責任,所以說像這種情況一定要慎重,根本就不具有什麼可行性,因為以你的名義給別人貸款,你不覺得這樣的事情做起來很不理智嗎而且平白無故的給自己增加一大筆的債務對於你來說是風險小還是風險大呢?你完全沒有必要答應,你只是一個員工而已做出這么大的犧牲,我想真的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