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建工程抵押應當注意什麼問題
《擔保法》雖然沒有對在建工程抵押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該司法解釋確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但對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未作具體規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將在建工程抵押限定為: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所以,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台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根據中央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各地出台了相關的管理辦法,例如:昆明市政府於2011年出台《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制訂政府規章規范在建工程抵押的管理工作。該辦法關於訂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規定如下:
1.必須訂立書面合同。
2.抵押必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單位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抵押在建工程的名稱、坐落、用地面積、建築面積、狀況;
(三)抵押貸款或擔保債務的價款、幣別、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點、本息歸還方式;
(四)抵押物意外毀損、滅失責任;
(五)抵押物的占管方式;
(六)抵押物被處分時受償人的順序;
(七)違約責任及補救措施;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此規定,對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規定如下:
1.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抵押物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在建工程抵押當事人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提供以下材料:(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和影印件),委託他人辦理的,同時提供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二)登記申請書;(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五)《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六)對在建工程抵押范圍的說明;(七)可以證明在建工程抵押價值的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會損害購房者合法權益?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是開發商加速資金流動,緩解資金壓力,提高工程進度的重要手段。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籌集資金,常常在開發的過程中就進行預售,即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預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由此就產生了在建工程抵押與商品房預售相沖突的問題,購房者有意購買的商品房往往處於在建工程抵押狀態,這一狀態是否會讓購房行為存在風險呢?
商品房預售屬於轉讓行為,根據《擔保法》第49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因此購房者為確保購房無風險,在之前必須要求開發企業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及在建工程抵押權人(即貸款銀行)出示的同意預售文件。針對於現實情況下,許多開發企業都未對預售商品房進行提前解押,而是待客戶認購以後才辦理解押手續,因此對於尚未解押的在售商品房,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方面將所購房屋進行解押,這樣才能順利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辦理網簽以及後期辦理產權證等一系列購房手續,另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第14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如果購房人在購買房屋時需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也同樣需要要求開發商就所購房屋上設定的抵押解除。
因此,一般情況下,各證件齊全且能與客戶順利簽約的商品房,購房人無需擔心所購房屋被抵押,因為在押房屋是無法辦理預售以及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但如果購房者在認購某商品房後遲遲不能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辦理網簽,那麼就有理由相信開發商無法就該房屋進行解押,該房屋權屬問題沒能解決情況下,需要謹慎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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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關於抵押貸款的種類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Ⅲ 開發商將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有效嗎
有效,這個手續是大多數銀行在要求開發商在建工程抵押後辦理的一個必要流程,因為如果不承諾的話,施工單位是擁有優先購買權,如果開發商不能還款,那麼銀行沒有有限受償,他們當然不願意了
Ⅳ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抵押需要哪些資料
在建工程辦理抵押貸款需要的資料有:
1、土地使用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5、營業執照
6、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土地使用證在中國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確認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是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的法律憑證,是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沒有此證的建設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築,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機關是市國土房管局,證書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製、辦理登記審批和核發證書。房地產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如該房屋已建成,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購房者如需調查房屋的建築質量,還可查驗房地產商的《工程驗收證》。
Ⅳ 在建設的工程如何做抵押貸款
目前大多數城市房產登記機關認可的在建工程是指處於建設過程中、尚未完工並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即狹義的概念。但筆者認為,在建工程抵押權應為房地產期權,其根本目的是為了確定貸款資金、完成整個工程。在建工程項目在各項工程均已完工、達到竣工驗收條件但是尚未辦理初始登記前,項目所欠資金可能尚未還清,此時如果僅以竣工驗收作為衡量在建工程與否的條件,就會使此項目處於已達到竣工驗收標准不能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又由於債權債務尚未結清不能辦理初始登記的尷尬狀態。在建工程抵押項目起始於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其行使擔保物權不應該存在真空期,否則抵押權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而根據我國《物權法》物盡其用原則,從在建工程抵押到初始登記應做到無縫對接。因此,筆者認為,在建工程的概念應歸為廣義的觀點。 物權的成立與存在,須以標的物存在為前提。我國《物權法》所稱的作為物權標的的物通常是有體物。在建工程在其主體完成之前,並不具有完整意義上的物質形態,因此,理論界對此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反對的一方認為抵押權作為存在與特定物上的權利,就在建工程來說,將來的不動產尚未實際存在,不能確定在建工程的價值,亦不具備實際支配抵押物的效果。而贊成的一方認為,在建工程雖然尚未具備完整意義卜的物質形態,其在建造過程中,始終處於變化狀態,本來無法予以特定化而成為抵押權的標的。然而,其已具備有體物的一些特徵,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建工程最終可以具有完整的物質形態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有體物。《擔保法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由此,筆者認為,在建工程實際上是一種處於虛擬狀態的有體物,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對抵押權標的范圍的擴大。雖然在建工程最終能否形成只是一種期待中的可能性,但雙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讓建立在此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披上了一層賦予物權內容的外套。 在建工程,其涵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在建工程,是指房屋自主體工程動工建設開始至建成後房地產主管機關頒發所有權證書止所處的狀態。狹義上的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工程自主體工程基本建設開始至房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前所處的狀態。狹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主要是指房屋主體結構建設過程中的狀態,是一種實物上的未完成狀態;而廣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不僅包括狹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還包括房屋各項工程均已完工,即達到房屋竣工驗收條件後、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前的情形,是一種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狀態。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履行擔保的行為。第十一條規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由此可見,現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所稱的在建工程是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即抵押的是已完工部分。《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房屋登記辦法》第五十九條至六十二條明確對在建工程抵押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做了相關規定。根據以上條文,我們能夠看出在建工程抵押不僅是房屋登記行為的重要內容,也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生效的不可分離的部分。
Ⅵ 為什麼在建工程抵押貸款資金用途必須是繼續建造工程
1.從國家宏觀管理上,把銀行貸款分為很多用途:如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 款,專項資金貸款等等,目的是便於宏觀調控,防止盲目擴建,盲目發展。
2.從銀行本身角度看,降低貸款風險。
Ⅶ 在建工程 能否使用工程合同向銀行申請貸款
在建工程可以抵押貸款,但是僅僅合同是不夠的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在建工程抵押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資金融通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
《擔保法》司法解釋對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進行了明確,但對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未作具體規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將在建工程抵押限定為: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台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Ⅷ 建築工程合同能到銀行貸款嗎
在建工程
可以
抵押貸款
,但是僅僅合同是不夠的
在建工程是指經審批正在建設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築物。
在建工程抵押
作為抵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資金流動和促進
資金融通
等優點,在滿足銀行拓展客戶的同時,又可解決企業的融資需求,現廣泛地被銀行所採用。
《
擔保法
》司法解釋對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進行了明確,但對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未作具體規定。建設部《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條將在建工程抵押限定為: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權
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
物權法
》出台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
貸款擔保
。《物權法》實施後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
土地出讓金
,並取得國有
土地使用權證
。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和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證
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
4、投入工程的
自有資金
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Ⅸ 《擔保法》出台後,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依然只能用於繼續建造在建工程本身嗎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依然只能用於繼續建造在建工程。
為什麼在建工程抵押貸款資金用途必須是繼續建造工程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1.從國家宏觀管理上,把銀行貸款分為很多用途:如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 款,專項資金貸款等等,目的是便於宏觀調控,防止盲目擴建,盲目發展。
2.從銀行本身角度看,降低貸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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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價值是房地產權利價值的貨幣表現形態,對房地產的估價實際上是對其權利價值的評估。由於在建工程與已建成或舊有的房地產不同,其權利狀態中的某些情況由於種種原因,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因此,科學的在建工程抵押價值評估應建立在對在建工程評估范圍的准確界定上。
1、土地權屬
在建工程的土地權屬有兩種性質,四種情況,即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所有制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權屬性質和情況,其抵押評估價值內涵和被評估在建工程即將發生的經濟行為是不完全相同的。
2、項目權屬
對在建房地產項目的抵押貸款評估,要查明委估房地產項目是否屬聯建項目或是否有參建單位,委託單位對委估的在建項目整體或部分是否確實擁有所有權。若委託單位是委估對象的主建單位,另有一個或兩個參建單位,則參建單位的價值不屬於委託單位所有,其價值不屬於委估房地產的抵押范圍;若委估房地產項目是聯建項目則委託單位對委估對象擁有的權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評估人員必須對上述情況進行充分的調查並把握,其中特別是要搞清楚項目公司的組成各方的權利狀況以及各方之間的經濟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等。評估人員只能對委託單位對委估房地產項目所實際擁有的權利部分進行抵押價值評估。
3、工程進度
在估價實務中,各個委估在建項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剛剛完成了設計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包括地下室結構部分);有的是剛剛完成了裙房的結構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結構封頂等等。大部分的項目,其裝修及設備安裝工程還沒有進行。對於上述不同的情況,評估時必須准確地把握在建工程項目的實際完成進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實物工程量,對於那些未安裝並固定在建築物主體上的材料和設備,就不能納入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范圍。因此在對在建工程進行抵押價值評估時,不能簡單地根據工程的實際投資進度來評估其價值。
4、銷售狀況
有些委估的房地產在建項目,已領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已預售了部分樓盤。評估抵押價值時,必須清楚地把握兩個問題,一是預售許可證所允許預售的樓層及其建築面積,即可售部分;二是開發商已實際出售了多少建築面積。評估時必須將已售部分的在建實物工程量價值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從整個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值中扣除。因為已售部分樓盤的權利已不屬於委託單位所有,委託人無權將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