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汽車租賃抵押是詐騙還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在簽訂租車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拿租的車去抵押還債,客觀上也實施了租車抵押借款的行為,其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該行為侵犯了市場秩序的法益,且涉案財物價值較大,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
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主要有: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民事欺詐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從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
二、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區別是:
(1)在合同詐騙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方履行合同義務而非法佔有對方的財產,自己不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義務。
而在民事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獲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且這種非法利益的取得是要通過全部履行合同義務來實現,行為人必須支付一定的對價。
(2)合同詐騙罪是非法佔有他人數額較大財物,侵犯市場經濟秩序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發生在訂立合同階段,是一種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受民事法律的調整。
三、兩者的基本界限是:
(1)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
(2)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因為犯罪的本質是侵犯刑法法益,只有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能侵犯刑法法益,才能受刑罰處罰。合同詐騙罪是數額犯,只有達到一定數額才能被追訴。
四、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區分是相對的,民事欺詐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合同詐騙犯罪行為。條件是
(1)合同得到了履行。只有合同得到了履行,才可能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
(2)行為人在訂立合同前、訂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目的;
(3)合同相對方必須遭受了數額較大的財產損失。
(1)3人租車抵押貸款還債擴展閱讀:
一、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里的合同,應當理解為不包括單純的借款合同,因為利用借款合同進行詐騙相當於直接通過詐騙的手段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2、主體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3、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 法發〔1996〕32號)【該解釋已於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60次會議通過的,
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廢止】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 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1、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虛構主體、冒用他人名義、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隱瞞真相,
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3、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4、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 返還的;
5、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6、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 ZI 法釋[1998] 7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㈡ 租車抵押貸款車主不追究責任,會判刑嗎
一般會按照民事訴訟協商處理,不一定判刑,但是要做到還車還錢,還要取得諒解。首先一點,借了一萬五,讓你簽三萬,這就不合理了,你要拿出相關的證據來,那就沒事,還可以反過來證明合同虛假無效,不過你這個涉嫌欺詐就是了,抵押物不是你的。其次就是你不是車主,是沒有車輛處置權的,你把車輛抵押了,屬於侵犯他人財產,好在車主不追究了,把車還回去就好,這方面沒問題。
㈢ 被朋友騙去租車抵押貸款我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我95年的
刑事上,如果你確實不知情,不需承擔責任;民事上,因你的行為需要向租車公司支付租金,如果車輛損壞或丟失,你可能要連帶進行賠償。
㈣ 我朋友在租車公司租了一輛車 叫我做的擔保 然後他把車給抵押貸款了 抵押貸款的錢也叫他賭博 給輸沒了
你沒有重視擔保的責任就幫他做了擔保,你現在必須要承擔責任,租車公司是有權將你們倆一起告到法庭的,你趕緊找到你的朋友,讓他面對這件事!
㈤ 從租賃公司租車後抵押大人借款是否構成詐騙罪
從租賃公司租車後抵押大人借款涉嫌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詐騙類案件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除了看有無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的客觀事實外,還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
㈥ 車子給租賃公司的租車人拿去抵押了,我該怎麼辦
這里是三方的租賃關系
一、你的車子租給了租賃公司
二、租賃公司把你的車子租給了第三方
三、租你車子的第三方又把車子抵押了
按流程,你需要向租賃公司交涉,並配合租賃公司把車子追回來。
追回來車子的方式有以下常用的方法:
一、帶上你的車子的所有手續包括備用鑰匙,和租賃公司一起把車子拿回來。
這是一個最便捷的方式,也是最冒險的方式。
一旦這種方式被抵押方發現,而你又見到了自己的車子,這時候,只能報警,然後,警方介入後,就只能走法律途徑了。
二、直接報警,這樣的話,估計會是漫長的等待。也許,還會遇到扯皮的事情。比如:警察說這是經濟糾紛,讓你去告租賃公司,這樣的話,你就只能求助經警了。
你的損失只能直接找租賃公司要了。至於賠付多少,一般都是協商解決的,當然,你也可以述諸法律。如果你走到了這一步,要有心理准備,你接下來要付出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不知道我說的明白沒有。
㈦ 租車公司的車被承租人拿去抵押貸款,車都收不回來怎麼辦
你好,這不是民事糾紛!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租車人在不是車主本人的情況下拿車作抵押拿到借款,構成上述合同詐騙罪,而且其實他根本不可能辦理合法的抵押手續,一種情況是偽造該車的登記資料,另一種情況是只簽署抵押合同,無論哪種方式,借款給他的人(貸款處是什麼?)都不可能構成民法上合法的抵押借款,所以說不可能是民事糾紛,別聽他們忽悠你。
解決辦法:直接向公安機關以車輛被詐騙為由報案。由公安機關將該車系被騙取贓物追回並發還被害人,並調查借款人,追究租車人的刑事責任。
你找律師了?難道要打民事官司確認貸款處抵押合同無效(開什麼玩笑)???就是起訴到法院,法院也要作為發現的刑事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
㈧ 和朋友一起去租車被朋友抵押貸款了算犯罪嗎
這個要看行為和情節;若你朋友將租來的車偽造相關手續到銀行進行抵押貸款,那就涉嫌詐騙罪了,就屬犯罪了。你未參與及不知情,你不算犯罪。若你知情並積極協助,那就要算從犯。到銀行辦抵押貸款,沒有車輛的購置證、車輛合格證明等手續,銀行是不可能辦理抵押貸款手續的。
㈨ 車被人租用後,租車人用來抵押借款合理嗎
抵押無效,該車租車人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高利貸人明知租車人沒有所有權還答應以該車抵押,等於是放棄了讓租車人提供擔保的權利,所造成的後果自己承擔,這種借款只能按照沒有抵押,沒有擔保的一般貸款來處理。你姑父可以立即收回車輛,提前終止與租車人的租賃關系,因為租車人已經違約,並追究租車人的違約責任,至於高利貸跟你姑父,不存在什麼直接關系。
㈩ 租車後用以抵押借款還債的行為如何定性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姚某租借轎車的行為屬民事法律行為,應為民法調整范圍,姚某和繆某等人之間的借款關系也屬民事關系,姚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姚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侵犯的是車主的財產權。這一觀點認為,姚某租用轎車的目的不是使用轎車,而是用來抵押還債,他沒有能力再把車輛贖回,所以他租用轎車只是他非法佔有轎車的借口。 第三種意見認為,姚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侵犯的是借款人繆某等人的財產權。這一觀點認為,姚某虛構了其無力償還借款的事實,將他人所有的轎車用以抵押借款。 評析意見: 本案中,姚某的行為具有民事欺詐的特徵,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並不是對立關系,而是特殊與一般關系。不能因為某個行為屬於民事欺詐,就否認其成立詐騙罪。為此,筆者傾向於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兩者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點說詐騙罪是「騙錢」,民事欺詐是「賺錢」。具體到本案中,姚某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租用轎車用來抵押借款,其主觀非法佔有的意圖非常明確。 2、兩者的客觀行為不同。主觀目的是可以從客觀行為推斷出來的。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都虛構了一些事實,但詐騙罪所虛構的是主要事實,實現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民事欺詐行為一般是虛構一些細枝末節,從而達到暫時賺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本案中,姚某將其不擁有所有權的車輛用來抵押借款,顯然虛構了擁有車輛所有權的主要事實,導致繆某等人既無法佔有車輛,亦無法實現讓姚某償還債務。 3、兩者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詐騙罪的行為人無實現承諾的打算,也沒有能力實現承諾。一般來說,民事欺詐行為人本身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總是積極地承擔責任,是主動的承擔。而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是迫於法律的威懾,而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是被動的承擔。本案中,姚某當初即是因無力償還高利貸,而用租車抵押借款的手段來佔有借款人的錢財,說明其根本無力履行還款,後來的逃匿行為更說明其不想承擔任何責任。 4、姚某目的是為了非法逃避債權,而不是佔有車輛。姚某以自己的真實身份租賃三輛轎車,其行為屬合法的民事租賃行為,雖然其將轎車用以抵押借款,但轎車作為一種物殊的財產,只有在登記過戶後所有權才能轉移,顯然其所有權並未發生改變,直到案發,姚某也只是侵犯了車輛的使用權,而沒有侵犯車輛的所有權。他用租賃車輛隱瞞其沒有還款能力的真相,所以,姚某侵犯的是借款人的財產權。 綜上,筆者認為姚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論處。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