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用個人的房產做抵押向銀行為公司貸款,可以嗎
你好!
用個人的房產去為公司貸款是可以的.當時銀行肯定還是要你公司的財務資料,因為銀行貸款是指望你公司如期還款的,不是為了用你的房產來償債.公司償債能力高,銀行就願意貸款,否則難說!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② 在法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已經銷售的房產被再次抵押給別人
1、法人有別於自然人,是指一個組織例如公司。
2、既然房產已經銷售了,則買入人有處分權,例如辦抵押,這不關賣出人的事。現在很常見的個人購房抵押貸款就是如此。
3、即便是同一套房辦理兩次抵押,只要兩個抵押權人都同意,手續合法,也是可以的。
二次抵押:
二次抵押貸款是指將已做抵押的抵押物再次抵押,從特定放款人處獲得貸款。
二次抵押貸款的特點是不用還清以前的貸款,直接再次抵押再次獲得貸款,節省了時間和墊資成本等很多中間環節。
③ 全民所有制企業現已經賣給個人將以前職工住房抵押貸款合法嗎
如果職工已將住房買斷為私房,一切授權由職工自己定!
如果職工住房還屬企業房,單位有權處理!同時應給予合理的安排。
④ 開發公司將我購買的房抵押貸款,現在正執行中屬於一房二賣嗎
發公司將你購買的房抵押貸款,現在正執行中,屬於1房2賣,你可以向當地的房管局反映情況。
⑤ 幫房產公司簽了房產抵押貸款,現在公司破產,我要受到什麼影響
房產抵押貸款,如果當時貸款有公司公章,而且房產是公司的,那麼對你來說就沒什麼影響。
⑥ 房地產開發商將已經出售的房屋進行抵押是否去為無效抵押
【案情概要】 某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發某地產項目時,為了獲得銀行貸款,採用與本公司員工簽訂房屋預售合同,並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方式,獲得了銀行的貸款。向銀行按揭後,其所有房屋均在房地產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後來,該房地產開發商又將房屋賣給了真正的買房人張某,並收取了購房款,同時也交付了鑰匙,但隱瞞了該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當張某辦理過戶登記時,才獲悉房屋登記為他人且已經抵押的事實,房產證無法辦理。張某與開發商欺詐售房為由,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雙倍賠償已付購房款。【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開發商在將房屋出售給張某時,故意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及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該情況是與合同訂立相關的重大事實,關繫到張某的合同目的能否順利實現,開發商的行為對張某構成欺詐。判決解除張某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雙倍賠償張某已付購房款。【律師點評】 本案中,開發商是否存在欺詐售房,是其是否承擔雙倍賠償責任的爭議焦點。張某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開發商已將該房屋向銀行作了抵押登記,但其並未如實告知張某,這已經構成了隱瞞合同重大事項。買房人簽訂購房合同的目的是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房屋設置了抵押,影響了其所有權功能的發揮。如果張某事先知道房屋已經抵押給銀行,其可能放棄購買該房屋。事實上,張某在知道已經抵押的事實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就已經表達了其被欺騙後的心態,因此,開發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欺詐行為。【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⑦ 用已出售的房屋,向銀行提供抵押,騙取貸款,構成犯罪嗎
可以的。個人房屋抵押貸款,簡稱房屋抵押貸款、房貸購房者向貸款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表,並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房產證)、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貸款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貸款,並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
⑧ 房產公司工作人員私自將己售房產抵押貸款,是否構成犯罪
是啊,但是估計他做的是個人抵押貸款 不是走的銀行 擔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