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一方幫別人擔保貸款
法律分析:如果另一方對擔保貸款是不知情的,且此擔保貸款所得的收益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Ⅱ 夫妻有一方貸款另一方不知情需要承擔責任嗎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
貸款,意思是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借錢給用錢的單位或個人,一般規定利息、償還日期。
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種類:
按照貸款期限分為:
中長期貸款——貸款期限在超過5年
中期貸款——貸款期限在超過1年,5年以內
短期貸款——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
透支——沒有固定期限的貸款
按幣種分為:
本幣貸款
外幣貸款
按照貸款人性質分為:
銀行貸款(自營貸款)
銀團貸款
委託貸款(公積金貸款就是一種典型的委託貸款)
特定貸款
按貸款主體性質分為:
經濟組織貸款
企業單位貸款
事業單位貸款
個人貸款
按照貸款用途分為:
企業(經濟組織)類
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項目融資貸款
一般固定資產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
鋪底流動資金貸款
臨時流動資金周轉貸款
票據貼現
個人類
個人經營類貸款
個人消費類貸款
住房按揭貸款(俗稱按揭)
一手房貸款
二手房貸款
房屋增貸
理財型房貸
房屋轉貸
商用房按揭貸款(有些銀行把這類貸款歸入經營類貸款)
一手房貸款
二手房貸款
汽車貸款(含自用車和商用車,有些銀行把商用車貸款歸入經營類貸款)
一手車(購車貸款)
二手車(原車融貸)
機車相關貸款
機車融資(又稱機車貸款、機車借款、機車增貸)
購車分期貸款(又稱購車分期、購車貸款、機車分期、或機車分期貸款)
助學貸款
其他消費貸款
裝修貸款
旅遊貸款
耐用消費品貸款
其他
個人質押類貸款
按利率分為:
固定利率貸款
浮動利率貸款
混合利率貸款
按照貸款擔保方式分為:
信用貸款
擔保貸款
保證貸款
按揭貸款
質押貸款
票據貼現
按照貸款資產質量(風險程度)分為:
正常貸款
關注貸款
次級貸款
可疑貸款
損失貸款
按照貸款存續情況分為:
正常貸款
逾期貸款(逾期0-180天)
呆滯貸款(逾期181-360天)
呆賬貸款(逾期361天以上)
公積金貸款
Ⅲ 夫妻在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貸款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不知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包括是否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如果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麼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但要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那麼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時都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Ⅳ 夫妻中的一方私自為他人做了貸款擔保,離婚後責任在雙方嗎
一、夫妻沒有離婚時,有一方私自為他人擔保貸款,離婚後另一方沒有責任承擔後果。
結婚時決定的一切現實存在感都不會成為離婚後的責任感,這也是婚姻世界的一種距離感,沒有關系的兩個人已經互不相欠,不需要承擔雙方存在的經濟債務了。
比如有一方私自擔保了他人貸款,已經沒有商議就辦理了貸款,這也是信任他人給予的存在感,當離婚時,另一方已經沒有任何連帶責任。
其實不離婚,也沒有任何另一方的責任,只有擔保貸款有了風險時,會有夫妻之間存在的家庭責任,沒有了婚姻作為現實責任,承擔風險的只有擔保者。
離婚了,一切關系內責任已經不存在,風險也不會有了,只有一人與那貸款人有責任之間的共識明天。
Ⅳ 婚內男方在妻子不知情下給別人擔保貸款算婚內債務嗎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設立的保證債務而言,如果其對外擔保並收取了經濟利益,這種利益往往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應由夫妻對該擔保之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對於夫妻一方無償保證所生之債務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因為保證人既沒有從債權人也沒有從債務人處獲得對待給付,無法給保證人帶來任何利益,對於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實現沒有任何幫助,因此該保證債務的設定並沒有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屬於《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應認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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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不知情有義務還嗎
法律分析:實踐中並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債務的存在而承擔責任,而是看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包括是否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如果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麼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
但要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那麼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時都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Ⅶ 夫妻一方向銀行貸款,另一方不知情債務怎麼算
法律分析:夫妻間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的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Ⅷ 夫妻一方私自做擔保,擔保人配偶不知情承擔責任嗎
銀行信貸業務發展到今天,比較流行的貸款有消費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抵押貸款、汽車貸款等。其中有一種貸款比較特殊,那就是擔保貸款。有用戶咨詢,夫妻一方私自做擔保,擔保人配偶不知情承擔責任嗎?一起來跟了解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