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給別人做過銀行貸款擔保人,那我還能同時在給別人做擔保嗎
可以。
只要你有這個經濟實力就行。
擔保有可能要你代償的。
在你的承受能力之內,你想為多少人擔保都行。
『貳』 銀行貸款擔保人已經做過擔保了還能擔保嗎
法律分析:已給別人貸款做擔保人,如在擔保期,償還能力足夠的情況下可以再次進行擔保;如已過擔保期,第一次擔保對再次擔保無任何影響,評估償還能力足夠即可擔保。所以只要是償還能力足夠是可以做第二次貸款擔保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叄』 我本人在農村信用社貸有款還可以為朋友擔保貸款嗎
一般來說是可以的。具體是否可以需要考慮您朋友要貸款的信用社的規定。一般來說,由於信用社現在也屬於商業性質的金融機構,就一般的開辦貸款的金融機構而言,擔保人在有為其他人擔保或已在金融機構有借款的情況下,是不允許在為其他人做擔保的。但是也有例外,如果信貸員對借款的信用評價很好,而且認為擔保人就算在自身有債務的情況下也能有償還借款的能力的情況下,他們也許會給予辦理。
拓展資料:
【擔保】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民法典》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
【擔保的分類】
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1)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受於羅馬法的物的擔保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類。
(2)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設立屬於意定,需要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且無需移轉標的物的佔有。
(3)金錢擔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貨幣作擔保,其設立亦屬於意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轉標的物的佔有。
【提供擔保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到65周歲。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肆』 有貸款可以幫別人擔保房貸嗎
摘要 親,可以幫別人擔保房貸,如果自己徵信不是特別差,一般都能給別人擔保。但是建議不管能不能給別人做擔保,都不要給別人做擔保,擔保人是吃力不討好的身份,如果後期還不上,自己是有還錢責任的。
『伍』 有貸款的人可以給別人做擔保嗎
1、自己已經貸款的人,同樣可以為別人做擔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
3、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4、《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陸』 自己有房貸還能給別人做擔保嗎
法律分析:能的。為別人擔保貸款,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也就是還款能力),即使有房貸如果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如收入在償還自身公積金貸款後餘下的收入還足以替他人擔保辦理貸款銀行也會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柒』 本人已經有銀行貸款,還能再做別人的銀行貸款擔保人么
摘要 您好,這邊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麻煩稍等一下。
『捌』 給別人擔保30萬自己也有貸款,還能給別人擔保嗎
給別人擔保30萬,自己也有貸款,還能給別人擔保嗎?我認為如果我你自己有貸款的話,應該是不可以給別人擔保了。如果你自己名下沒有貸款,可以給別人擔保。
『玖』 我給人擔保銀行貸款那個人沒還錢 我還能給別人做擔保人嗎
可以
可以為別人做擔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
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
『拾』 自己有貸款可以給別人做擔保嗎
銀行對擔保人審查的是他的擔保能力而不是他已經為多少人提供了擔保所以只要你找的人資金實力比較雄厚,具有充足的擔保能力,那還是可以為你提供擔保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 保 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擔保方式共分為4種,分別是: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4、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