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減值余額和准備金余額區別
貸款減值余額,是貸款余額減值後的余額,已經做了減值准備後的余額。
准備金余額,這是另外一個概念了。一般銀行的貨幣儲備量與准備金有關系,央行要求必須滿足一定的存款准備金率。
B. 貸款余額是不是要減去還款金額
C. 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余額與賬面價值的區別
賬面價值」與「賬面余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資產類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備抵項目後的凈額。如應收賬款賬面余額減去相應的壞賬准備後的凈額為賬面價值。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相關資產的減值准備等)。
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規定,各項主要資產如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以及委託貸款都要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上述項目除固定資產外,其他七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全部採用凈值反映,即按照期末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填列。
對固定資產來講:
賬面價值=固定資產的原價-計提的減值准備-計提的累計折舊(即:固定資產凈額)
賬面余額=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賬面凈值(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固定資產原價-計提的累計折舊。
與此相關的還有兩個容易混淆的概念,即「固定資產凈值」與「固定資產凈額」。它們之間的關系用公式表示為: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原價-累計折舊;固定資產凈額=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對於企業其他的資產,只涉及賬面價值和賬面余額的概念。賬面價值都是減去計提的減值准備後的金額;賬面余額都是各自賬戶結余的金額。
D. 什麼是貸款減值准備
簡單說來,貸款減值准備也就是商業銀行為抵禦貸款風險而提取的用於彌補銀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貸款損失的准備金,就是銀行放貸給客戶後收不回來的壞賬准備。
比如,銀行貸款給客戶3000萬,客戶拿到這筆錢後,由於環境變化或者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償還這筆款項,此時銀行就要按照預計能收回的金額與原貸款金額之差計提貸款減值准備。
貸款減值准備意義:1.滿足政策要求:這部分資產仍歸銀行所有,而不是商業銀行將實際失去這部分資產的財產權。2.調節利潤:少數銀行為完成總行業績要求,通過增加貸款損失准備,從而使營業支出增加,進而調節利潤。實際上「隱藏」了銀行的經營利潤,對銀行經營的實質利潤並無任何影響。
E. 人行的企業征詢系統的信用報告中的「未結清貸款」部分的「借據金額」是什麼意思
借款金額是您辦理貸款上合同的金額及其貸款發放時候的金額(這兩個金額是一樣的)。如果是現在還有貸款的叫「貸款余額」
F. 借條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不符怎麼辦
法律分析:借條數額與實際借款不一致,以實際借款為准。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與借款人所證明的交付金額不一致的,出借 人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己足額交付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以實際交付,金額為借款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G. 貸款和應收款項發生減值時,如何計算出減值損失金額
個人理解是這樣的,賬面價值和攤余成本相等,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是按照攤余成本算的,算攤余成本的時候不是有個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到計算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的時候,不是就是面值+-利息調整嗎,所以如上所說,相同
另外,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以攤余成本計量的。
H. 借條金額與實際借款不一致怎麼處理
借條金額與實際借款不一致,當事人需進一步舉證。
債權憑證上載明的出借金額往往與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數額不一致。在此情形下,應初步判斷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在存在合理懷疑時,應要求出借人進一步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出借人基於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本金數額歸還借款的,首先應當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借貸合意的事實,以及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已經實寫交付的證據,如匯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等。如不存在疑點事實,可以認定出借人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
借款人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支付款項,借款人抗辯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張的借款本金數額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的。
比如債權憑證載明的大部分款項通過銀行轉賬而其餘部分款項以現金交付且無其他證據印證的,人民法院應該要求出借人補強證據,以排除合理懷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與債權憑證載明數額的差額以現金交付事實的,應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I. 銀行貸款金額與銀行貸款余額區別是什麼啊。。
1、含義不同
貸款金額指的是借款人與放款人簽訂的合同數額,也就是放款人(銀行)借給借款人的金額。
貸款余額指至某一節點日期為止,借款人尚未歸還放款人(銀行)的貸款總額。
2、特點不同
貸款金額指的是銀行借款的總額,其數額不會發生變化。但貸款余額隨著借款人在還款期限里按期歸還,其數額會不斷變化。
3、數額不同
銀行貸款金額和貸款余額不同,期初銀行貸款金額加上貸款利息才等於期初銀行貸款余額,而隨著償還期的變動,貸款余額分期歸還後,二者數額仍不相同。
J. 律師借據金額和貸款余額的區別是什
貸款金額是貸款合同和借據上面的金額;貸款余額是貸款金額扣減還款金額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