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共有的有貸款的房產轉至一方名下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抵押中的房產若要辦理過戶有四種方法 方法一:賣方個人還清銀行的貸款,取消抵押,然後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雙方首先達成產權變更協議,然後在公證處進行公證,待賣方付清銀行貸款後,買方才可以從銀行取出房產證,解除抵押登記手續。買賣雙方在根據公證協議書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完成過戶。 方法二:買賣雙方協商,向銀行出具雙方關於房屋產權變更所達成的書面協議。這種方法要徵求銀行的同意。 1、若銀行能夠同意產權變更,借款人由賣方變更為買方,銀行會出具證明,在房屋已設抵押權情況下辦理變更登記。此時,買賣雙方可以向銀行借出房產證,然後攜帶銀行出具的證明、房產證、權屬變更協議、戶口本和身份證等相關房產交易的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順利完成房產過戶。 2、若銀行不同意變更,買賣雙方需要按照方法一進行過戶。先向銀行贖樓,即先將欠銀行的錢還清,如果業主自己資金不夠,可請擔保公司為你贖樓,贖樓後可過戶。 方法三:贖樓。賣方找擔保公司擔保然後把餘款付清,取出房產證,然後辦理過戶登記,之後再由賣方償還擔保公司的借款。 方法四:我國法律不支持簽協議過戶。若是買賣雙方覺得這種方法不好,可以找靠譜的中介公司辦理。買賣雙方需要先支付一定手續費讓中介墊資進行解貸,賣方拿到房產證,將房產過戶到對方名下,買方再進行按揭還中介公司資金。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㈡ 有房貸怎麼過戶給配偶
有房貸怎麼過戶給配有這個房貸的話,都過戶給配偶,兩個人來說的話,是不存在什麼過戶的原因跟他說了把是屬於共同財產的
㈢ 夫妻離婚,有貸款的房子能直接過戶給另一方嗎
夫妻離婚,如果共同的財產之一的房子有貸款,是不能夠直接過戶給另外一方的,是需要把房子的貸款還清才可以通過一些合法的手續把房子過戶給另外一方,而不是僅僅雙方寫一個協議就算是過戶了,需要通過辦理合法正規的手續,才算是真正的過戶到一方的名下。
只要按照正常合法的手續去辦理,這樣就能夠讓雙方以後更加安心省心一點,房產過戶並不是一個多復雜的事情,只要雙方到場去辦理,帶好證明材料去辦理就可以,手續費也不會很貴。
對於雙方來說可以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又讓兩個人彼此沒有任何糾紛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如果兩個人在離婚後沒有把夫妻共同同財產、孩子的撫養權這些判定清楚,會對以後的生活帶來源源不斷的麻煩,會影響到兩個人的未來感情生活,甚至也會影響到孩子,所以早一點撇清關系都是好事。
㈣ 有房貸怎麼過戶給配偶
一、有房貸夫妻之間房產過戶如何辦理
夫妻離婚時,房屋處於還貸期的,要償還了貸款後才能過戶房屋,但如果當事人和銀行協商一致的,可以轉按揭,銀行出具證明後,可以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甲乙雙方在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按揭房,但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雖然甲方出資,但該房登記在乙方名下,則該房屋仍應為乙方個人財產,按揭貸款也為乙方個人債務。但對於首付款中屬甲方的出資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甲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㈤ 房子有貸款可以過戶給妻子嗎
你好,房屋有貸款的情況下可以把產權過戶給妻子的,到時候把債務一起過戶到她頭上就可以的。
㈥ 夫妻按揭房可以過戶到一方名下嗎
可以是可以。手續比較繁瑣再說。沒有這個必要夫妻共有財產當時貸款的時候都是有夫妻雙方出示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確認都屬於雙方共有的財產再過戶到對方的明顯沒有實質性的意義
㈦ 正在還貸款的房子可以加老婆名字嗎
法律分析:如果房產仍在還款中,添加配偶名字的流程則要復雜許多。首先,夫妻雙方需要到銀行辦理抵押手續變更,通過銀行審批之後,再到當地房管部門重新辦理過戶,一般在7個工作日後就能領到新的房產證,之後還要再次到銀行辦理抵押。如果貸款尚未還清,所需費用相對復雜,包括解抵押和抵押過程的手續費,具體需詳詢經辦銀行。夫妻婚前加名字與婚後加名字,在辦理時流程和費用都是不同的。如果房子是在婚前購買的,則屬於婚前一方的財產,如婚後夫妻中的另一方需要加名字,則要按房產交易的流程辦理產權變更,這種情況下,往往需要繳納交納契稅、個人所得稅等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