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流動資金貸款額度估算中借款人自有資金計算的問題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裡面有啊。。。
㈡ 商業銀行貸款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有什麼區別
流動資產是資產的一部分,流動負債是負債的一部分。
1、兩者的組成不同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股利、預提費用、其他應付款、其他應交款等。
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存貨等。
2、兩者的特點不同
流動負債: 1、流動負債的金額一般比較小。 2、流動負債的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以內。
流動資產: 1、動資產佔用形態具有變動性。 2、流動資產佔用數量具有波動性。 3、流動資產循環與生產經營周期具有一致性。 4、流動資產的來源具有靈活多樣性。
3、兩者的計價方法不同
流動負債:從理論上說,負債的計價應以未來償付債務所需的現金流出量的現值為基礎,按未來應付金額的貼現值(即其現時價值)來計量。
流動資產:納稅人的商品、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存貨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成本為准。
拓展資料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資產余額與各項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25%。
資產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長期資產,負債也同理。銀行體系是個高風險高負債的行業,它面臨的風險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類風險就是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就是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或沒有資金去增加合理資產的風險。為此,銀行監管部門為了加強銀行流動性管理,規定流動比率不得低於25%。
它的意思就是說以流動性負債為准,應該至少保持它的25%的流動性的資產,以防止因流動性問題導致的銀行風險。不然的話,銀行都將流動資產變為長期資產了,因為收益大多了,但是風險也大大地增加了。
㈢ 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是多少
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需要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上半年,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增加9.03萬億元,這些貸款都投向了哪些領域?
在投向實體企業的貸款中,上半年工業中長期貸款增速明顯提高,同比多增1069億元;服務業中長期貸款平穩較快增長,佔全部產業中長期貸款增量的近八成;高技術製造業中長期貸款增速保持較高水平,6月末貸款余額同比增長13.1%。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未來一段時間內,隨著金融去杠桿和監管政策持續推進,表外融資渠道將繼續收緊,企業對信貸融資需求會進一步增加。未來,定向調控政策將圍繞增強信貸支持實體經濟力度展開,企業整體信貸融資仍將保持較為穩定的增長。
在企業信貸融資穩中有增的同時,普惠金融信貸投放質量有所提高。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多次發布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將新增信貸資金更多地投向小微企業。從政策落地情況看,這些精準聚焦的措施已經開始取得成效。
數據顯示,截至6月末,人民幣小微企業貸款余額25.4萬億元,同比增長12.2%,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業貸款增速分別高1.2個和2.5個百分點。上半年小微企業貸款增加1.07萬億元,增量占同期企業貸款增加額的20.9%。
不過,同樣是普惠金融領域,農村和農業貸款增速卻有所減緩。數據顯示,上半年本外幣涉農貸款增加1.71萬億元,同比少增3864億元。6月末,本外幣農村貸款余額同比增長6.9%,增速比上季末低0.7個百分點;農業貸款余額同比增長3.6%,增速比上季末低1個百分點。
在房地產市場嚴格調控的背景下,房地產貸款增速持續回落。6月末,人民幣房地產貸款余額35.78萬億元,同比增長20.4%,增速比上年末回落0.5個百分點;上半年增加3.54萬億元,占同期各項貸款增量的比重較2017年佔比水平低1.9個百分點。
連平表示,在各項融資渠道都明顯收緊的形勢下,房地產行業作為去杠桿的重點領域,銀行信貸也在不斷收緊,房地產貸款增速多個季度持續回落。未來,隨著棚改續建項目的不斷加快,國家重點支持的各項政策性住房建設的力度加大,在房地產貸款穩中有降的同時,開發貸款仍將保持低增長態勢。
來自新華社
㈣ 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為負怎麼解釋
是不是銀行給你測算的流動資金貸款新增需求量為負??那就是銀行根據公司提供的報表進行流貸新增測算,算出這個企業不需要貸款就能滿足企業日常生產的開銷。
㈤ 流動資金貸款余額
資產負債表上短期借款科目余額一般就是流動資金貸款余額,另外,需看該科目明細,扣除從其他企業借入款項
㈥ 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3附件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㈦ 貸款余額怎麼算的
貸款種類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項目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根據期限長短,一年以內的稱為短期貸款,一至三年的稱為中期貸款,三年以上的稱為長期貸款,所以不等,未包含項目貸款。
㈧ 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比例怎麼計算公式是什麼
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率即為流動比率,公式為流動性資產余額除以流動性負債余額。流動資產包括貨幣及可短期套現的資產,實際表現為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的大小。該比例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 規定該項指標的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流動性資產包括:現金、黃金、超額准備金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往來款項軋差後資產方凈額、一個月內到期的應收利息及其他應收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合格貸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債券投資、在國內外二級市場上可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一個月內到期可變現的資產(剔除其中的不良資產)。
流動性負債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財政性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財政性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往來款項軋差後負債方凈額、一個月內到期的已發行的債券、一個月內到期的應付利息及各項應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中央銀行借款、其他一個月內到期的負債。
㈨ 商業銀行貸款,流動性負債余額與流動性資產余額的比例是多少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即流動性負債余額不得高於流動性資產余額的4倍。
流動性資產余額比例不是指一個人的業務個人,而是整個銀行所有業務的流動性資產負債余額比例不低於25%。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資產余額與各項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25%。資產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長期資產,負債也同理。銀行體系是個高風險高負債的行業,它面臨的風險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類風險就是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就是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或沒有資金去增加合理資產的風險。
為此,銀行監管部門為了加強銀行流動性管理,規定流動比率不得低於25%。它的意思就是說以流動性負債為准,應該至少保持它的25%的流動性的資產,以防止因流動性問題導致的銀行風險。不然的話,銀行都將流動資產變為長期資產了,因為收益大多了,但是風險也大大地增加了。
拓展資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個人的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不含浮動)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以上標准應該定義為高利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額利息協議無效。借款人要求貸款人返還已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面可以看出,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實施《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後,高利貸的標准不再以年利率是否超過24%為標准,而是以是否超過36%為標准,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
㈩ 貸款余額是什麼意思
貸款余額指至某一節點日期為止,借款人尚未歸還放款人的貸款總額。亦指到會計期末尚未償還的貸款,尚未償還的貸款余額等於貸款總額扣除已償還的銀行貸款。
貸款投向進一步優化。前三季度全市新增的本外幣企業貸款(不含票據融資)中,投向第二產業的貸款增加865.2億元,其中製造業貸款增加351.9億元;投向第三產業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業、交運倉儲郵政業和租賃商務業的貸款分別增加348.2億元、325.2億元、263.5億元、122.9億元。個人住房貸款投放加快,前三季度全市新增本外幣個人消費貸款273.9億元,同比少增162.4億元,其中個人住房貸款增加91.2億元,同比少增134.4億元。從個人住房貸款投放節奏看,第三季度全市新增本外幣個人住房貸款90.6億元,環比和同比分別多增79.5億元和53.8億元,其中9月份增加37.6億元,環比和同比分別多增2.7億元和34.2億元。前三季度全市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和其他消費貸款分別增加98億元和85.6億元,同比分別少增16.5億元和11.4億元。
【拓展資料】
貸款指國家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所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按期限長短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按有無擔保劃可分為信用和擔保貸款,按貸款的使用對象和用途可分為農村工商、消費貸款等,按個人貸款的種類可分為個人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的貸款可以根據貸款期限的長短並通過「短期借款」科目或「長期借款」科目進行核算,然後通過「應付利息」科目核算貸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