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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本息回收工作目標計劃

發布時間:2022-07-12 06:22:16

A. 生源地助學貸款09年到13年四年一共24000元,畢業到現在還了兩次利息,官網上的還款計劃

每年還2700,還十年,就是2萬七千,那十年利息才3000,肯定不是本息,單純本金每年應該是2400了十年,那個計劃估計有問題,建議最好還是還了了吧,不然還得還利息,利息也挺高的,還得操心。

B.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的規定內容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管理體制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C. 大學生助學貸款

違約率28.4% 大學生助學貸款尋風險分擔新機制http://finance.QQ.com 2006年09月15日07:10 第一財經日報 教育部一個多月內就助學貸款連開5次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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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季譚發自北京

面對可能高達數億元的高校學生貸款欠費情況,以及越來越多的銀行與學生借款訴訟糾紛,教育部和財政部日前推出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

在昨天的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財務司巡視員、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任崔邦焱專門對此做出解釋。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畢業生如果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3年以上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將由中央財政代為償還。

崔邦焱指出,此項制度不僅可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更重要的是,能進一步理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教育、財政和銀行各方關系,以化解貸款風險,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順利實施。助學貸款違約率28.4%

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馬文華昨天提供數據顯示,2005年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總數為1450萬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約294萬人,佔在校生總數的20%。對於這些困難的學生,國家給予了高額資助。2005年度,全國高校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金額約為176.58億元,比2004年度增長54%。

但是,崔邦焱告訴記者,目前高校學生欠費情況比較嚴重,數額可能高達數億之多,而且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也遭到嚴峻的誠信考驗。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日前在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全國聯網運行新聞發布會上說,助學貸款違約率高達28.4%,導致許多銀行不願發放助學貸款。訴諸公堂

9月,某法院在一周內即收到一支行起訴的90多件借款合同糾紛,訴請解除與大學生簽訂的助學貸款合同,並要求學生立即支付本息,涉案標的共計70多萬元。

來自銀行方面的說法是,上述學生目前均已畢業離校,但畢業後並未依照合同約定按期還款,有的學生已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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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上現象,崔邦焱對《第一財經日報》解釋,當然欠款是學生不對,但銀行方面也要深入了解情況,否則可能對學生不公正。

「銀行一般直接起訴學生。而可能這個學生已經讀了研究生,按規定其助學貸款是可以延展下去的。」崔邦焱說,「銀行應該找學校的學貸中心聯系,由學貸中心聯系貸款學生,通過做工作,是可以將銀行的錢還上的。」

北京銀行行長嚴曉燕日前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說,北京銀行已有過多起針對還貸違約學生的訴訟,銀行都勝訴了。政府、學校、銀行三方合作

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三局副局長胡乃鈞在昨天的新聞發布會上解釋了他們規避銀行貸款風險的做法:就是跟地方政府、教育部、各省教育廳以及高校通力合作,構建新的國家貸款管理模式來防範風險。

即開發銀行和每個貸款學生是金融合同關系,銀行和各省學貸中心是合作關系,各自分工合作,中間簽訂一些協議明確責任權利;另外還建立風險補償金,如果助學貸款完全回收,開發銀行會把風險補償金全部返還給學校和省的學貸管理中心;如果助學貸款的違約率高於風險補償金,開發銀行和高校有一個內部商定的風險分擔機制,用激勵辦法把省教育管理部門、省學貸中心和高校助學貸款管理部門結合起來。

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指出,這是短短一個多月內教育部第5次就國家助學貸款問題召開新聞發布會,這在教育部的歷史上不多見,足見這個問題的重要性。

D. 國家助學貸款歸還問題!

為了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速人才培養,資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而採取的國家助學貸款計劃的指示精神,依據國辦發[2004]51號、國辦發[2004]68號及湘政辦發[2004]5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副組長,由學生工作處處長、財務處處長、各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等任組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處處長兼任。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對象為我校經濟困難的在籍全日制本、專科生和研究生(不含二級學院和預科班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貸款按用途可分為學費貸款、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

第二章 貸款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四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經濟確實困難,在校期間所得收入或經費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學費或基本生
活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
(三)誠實守信,品德優良,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新生提供高考成績;其他年級學生必須學習成績較好,上學年各門功課無補考、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承諾按貸款合同規定進行還貸,承諾向貸款人提供上學期間和就業以後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學校以後的變動情況和聯系方式;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如實提供以下信息和有關材料:
(一)申請貸款的書面報告,並在其中承諾履行按期歸還貸款的責任:承諾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上學期間和離開學校以後的變動情況;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可由經辦銀行在就學的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查詢;
(二)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提供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三)身份證和學生證復印件;
(四)家庭住址、父母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身份證復印件,已婚借款人配偶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在經辦銀行開立與身份證號碼相鏈接的活期儲蓄賬戶;

E. 大學助學貸款還款計劃怎麼寫

文1:

助學貸款申請書例文

尊敬的中國農業銀行東海分理處領導:

黎明大學經濟管理系2002級會計與審計專業學生XXX,男,身份證號:35052519841106XXXX;由於家庭經濟貧困,全家上下6口人的生活來源僅靠雙親單薄的農業收入,加上爺爺病重,常年在床無法下地行走,弟弟還在讀書;每年必須從家裡拿出大部分的金錢來供給我和弟弟的學業。父母親的擔子一天比一天重了,身體狀態也大不如從前了,如今已經無力支付得起我所在學校專業的高額學雜費;平日里雖然全家省吃儉用;假日里我出去打工;但所得離我學費還相差一大截。為了繼續求學,順利完成學業。我不得不向貴行提出申請,希望可以獲得適當的幫助!本人願意遵守與貴行所簽定貸款合同所有條款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認真履行相應義務,按時交利息和到期還本付息;在學校遵守學規章制度,認真學習,積極主動配合領導工作;爭取把每分錢用在該用的地方上。懇請領導給予批准支持,不勝感激。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04-11-25

範文2:

助學貸款申請書範例

中國XX銀行XX市分行:
我於 年 月考進嘉應學院 系 班 專業就讀,是 科學生,身份證號碼為 ,畢業時間為年月.因為家庭經濟困難,難於支付本人在校期間的學費,為了能順利完成學業,特向貴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 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 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元整( 元),200 至200 學年的學費人民幣 元整( 元),以上合計人民幣 元整( 元).貸款期限從200 年 月至200 年月,最遲不超過畢業後第六年.
我承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後,努力學習,積極上進,較好地完成自己的學業.並信守諾言,在 年 月 日前還清貸款;畢業後及時將工作單位或詳細的聯系方式告知貴行,做一名守信用的當代大學生.
我家的詳細聯系地址是 省 市 縣 鎮 村
郵政編碼是: 聯系電話是:

申請人:
年 月 日

F. 關於大學生申請助學貸款的問題

呵呵,你好!我也和你一樣,曾經申請過,不過現在我已經畢業了,大概流程應該沒變,因為我剛畢業。先得確定你是農村還是城市的,農村的話,去你們村支書那裡蓋個村委會的章,當然前提是你先自己寫一份申請書,說明你家經濟狀況不好,蓋完村委會的章以後,然後還要去你出生地的派出所和教育局蓋兩個公章,有這三個章就可以了。接下來就是交到你們學校,以後的事學校會通知你們的!希望幫助你!!

G.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和《國家開發銀行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指導意見》及《青海省教育廳 青海省財政廳 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工作的通知》(青教綜[2008]53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省教育廳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助辦)負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局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貸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負責申請、歸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並及時足額劃撥到承辦銀行的專用賬戶;依託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個人資信查詢功能,建立並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信息管理。
第三條 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 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落實在本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各項工作。州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縣資助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申請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審核和合同簽訂,並按規定報送省資助辦建檔;會同代理行負責財政貼息資金及風險補償金額度的核算,及時上報省資助辦;制定相應的貸後管理辦法,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的管理台帳;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按時催收貸款本息。
第五條 代理行受承辦銀行的委託對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輔助結算管理。代理行為縣資助中心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結算賬戶),用於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貸款本息的歸集;為借款學生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用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負責對縣資助中心在其開立的結算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監管。向借款學生發放貸款時,該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入除借款學生所指定的個人賬戶以外的任何其他賬戶;貸款回收時,歸集的本息回收資金不得轉入除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第六條 普通高中要配合縣資助中心和承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及時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入學報到回執單》;建立貸款學生檔案,按時填報貸款學生情況月報表,在「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信息系統」上及時採集錄入貸款畢業生相關信息;加強與縣資助中心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統一考試並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均可在戶口所在地縣(市、區)資助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八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 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包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5. 學生本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原則上就讀中學也應在本縣,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是跨縣就讀的;
6.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二)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無不良信用記錄;
2.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本縣;
3. 家庭經濟困難,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1)農牧區貧困、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7)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8)其他貧困家庭。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具體額度以學生所讀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准及家庭貧困程度確定,主要用於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可部分用於生活費。貸款實行一年一申請,一年簽訂一次貸款合同,貸款依據當年由高校填寫蓋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回執單》(附件1)發放。
第十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借款學生正常畢業所需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及繼續攻讀更高一級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的借款學生,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展期。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計算。學生在校期和畢業後2年為寬限期,寬限期滿,開始還本,自畢業後第二年12月21日開始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還清,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四章 貸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條 貸款申請
省內普通高中在縣資助中心指導下,每年4月份開始向即將畢業的學生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准備升學、有貸款需求的學生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表》(附件2.1。本表由縣資助中心根據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向所在中學提出貸款預申請。各中學以班級為單位,按貸款對象和條件,提出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並復核後,將擬貸款學生名單及在校期間的表現證明報送縣資助中心。
擬貸款學生取得正式錄取通知後,向縣資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統一的《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附件2.2。在校生請填寫附件2.3),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 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3. 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4、縣資助中心根據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費明細單,在校生由高校資助中心出具的有關該校學費、住宿費標准及該生在本學年未貸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均採取500元整數倍申貸,不得隨意加大申貸金額。
第十四條 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
各縣(市、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認真核實學生家庭情況,並在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縣資助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及時與審查合格的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檔,一份待回執寄回中心後一並交開發銀行;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簽訂後,由縣資助中心當日將相關資料轉交代理行,為借款學生開立個人賬戶(用於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條 合同回執
借款學生攜帶縣資助中心證明及回執單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回執單要求填寫並蓋章,借款學生須在到校後20日內將蓋章回執單寄回所在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整理,匯總後上報省資助辦,由省資助辦統一報送開發銀行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貸款審批
1. 省資助辦在擬發放日前10個工作日內將擬發放貸款額度的明細情況提交分行審批。
2. 開發銀行在收到省資助辦報送的貸款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進行審批,借款合同於開發銀行審批後生效。
3. 開發銀行將審批結果匯總,送交省資助辦,省資助辦接到審批結果後下發給縣資助中心,由其轉交代理行備案。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
1. 省資助辦根據開發銀行審批情況,提出劃款申請,開發銀行發放貸款到省資助辦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專戶,省資助辦於貸款發放當日將貸款資金從專戶劃轉至縣資助辦在代理行開立的結算賬戶。
2. 代理行於貸款資金到賬當日,根據縣資助中心提供的有關憑證和清單,審核無誤後,於貸款資金到帳最遲3日內採取批量入帳的方式,將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並將劃款單據提交縣資助中心,由縣資助中心收集存檔。
3. 代理行根據縣資助中心《放款指令匯總表》(附件3),自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起最遲5日內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貸款劃撥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將《貸款匯付匯總表》(附件4)加蓋公章後,報送縣資助中心,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第十八條 本息回收
(一)貸款利息償還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結息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為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付息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最後一次償還貸款本金時利隨本清。在借款期限內,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相關規定,借款人在獲得助學貸款發放至畢業當年8月31日享受財政全額貼息。借款人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自行承擔貸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利息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1.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於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上報省資助辦匯總並由省資助辦報開發銀行審核確認,開發銀行確認後,省資助辦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級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辦歸集後在結息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開發銀行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應書面通知代理行進行賬務處理。
2.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貸款本息回收。
縣資助中心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於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計算還本付息金額。縣資助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代理行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並劃轉至縣資助中心的結算賬戶,5日內將該筆款項劃轉至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還款賬戶,劃款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資助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匯總表》(附件6),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二)貸款本金償還
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貸款本金每年還款一次,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人應自寬限期(2年)結束後當年的12月21日開始償還貸款本金,於貸款存續期最後一個年度償還最後一筆本金。
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本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應嚴格執行合同項下還款計劃,每年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本金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縣資助中心將代理行提供的相關結算單據及扣收清單歸集存檔,將相關匯總表上報省資助辦匯總後,由省資助辦提交開發銀行。
第五章 提前還款
第十九條 每年6月20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提前還款時,借款人應提前30天向縣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書》(附件7))。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提前還款後剩餘的貸款金額,仍按照等額本金方式償還。
第六章 合同變更
第二十條 當借款學生指定賬戶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辦理變更手續,由縣資助中心報開發銀行核准。因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全部責任由借款學生承擔。
第二十一條 當借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需調整還款計劃時,應在畢業前30日通過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向開發銀行提出申請,經開發銀行同意後可將寬限期順延,原貸款期限不變。
借款學生本科(或專科)畢業後但在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清償前考取並攻讀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的,應在獲得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錄取通知書後15日內將該情況通知開發銀行和代理行,並親自辦理本合同的變更手續,並按照變更後的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如借款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前述通知義務,則自其辦理完畢本科(或專科)畢業手續後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財政貼息,借款學生應嚴格按照合同的還款計劃及相應約定還本付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應及時通知代理行。經開發銀行同意後,代理行有權代表開發銀行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學生辦理上述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負本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後,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七章 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約學生是指借款學生進入還款期後,對連續拖欠到期本息超過一年且不與資助中心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四條 按照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約定,開發銀行、省資助辦和各縣資助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採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2)經辦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採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3)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4)在校園網、校友網上公布違約學生相關信息,並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
(5)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省資助辦、縣資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以及在風險補償金和貼息資金申請、撥付等相關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開發銀行有權中止發放貸款、扣收風險補償金以及採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由於國家政策變化,致使本辦法不能繼續實行時,雙方應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由於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影響到本辦法中相關約定事項執行的,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並對本辦法進行相應修改。
第二十八條 各縣資助中心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相關附件下載

H. 助學金用款計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廣東省高教廳,計劃單列市教委、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城市的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高等學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制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試行辦法》,我部制定了《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1999年8月17日 附件:
編輯本段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國辦發〔1999〕58號)和中國工商銀行制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工商銀行試行辦法),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下簡稱: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導。學校指定門機構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三條 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發放和回收等項工作。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 第五條 本操作規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學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貸款人是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工商銀行分支機構。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為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七條 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二)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學習成績較好。 (四)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五)誠實守信。 (六)符合《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計劃的確定 第八條 學校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據學生的貸款申請,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包括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數量和所佔在校生比例,計劃貸款額度等內容)報送管理中心。 第九條 管理中心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審核匯總後,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及財政部核定的年度貼息經費,按照各學校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學校的貸款額度,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達給各學校,同時抄送中國工商銀行總行。 第十條 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根據年度貸款控制總額和各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將貸款控制總額於十月十日前分解下達到相關分行。 第十一條各學校收到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通知後,於十月十日開始與經辦銀行辦理具體貸款事宜。 第四章 學生貸款金額的核定 第十二條 學生貸款金額的計算公式為:學生貸款金額=所在學校收取的學費+所在城市規定的基本生活費?個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會等其他方面資助的收入)。 第十三條 各學校根據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額度控制學校貸款規模,核定每個學生的年度借款金額。 第十四條 經辦銀行負責最後確定國家助學貸款對學生的實際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第五章 貸款申請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國家助學貸款,並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日內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借款學生須憑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等有關材料,並如實填寫。 第十七條 借款學生須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借款的證明)。 (二)提供家庭有關人員收入證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證明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八條 學校負責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和年度貸款額度對借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 第十九條 學校在收到借款學生的借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在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並編制《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留存,一份交經辦銀行)。 第二十條 學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分配額度通知後,應及時將下列有關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 (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報送的借款人申請材料後,於2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後同意發放貸款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交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由學校統一組織借款人辦理有關手續。未成年人須按經辦銀行規定由其法定監護人在貸款合同上簽字認可。 第二十二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合同等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借款人所在學校。 第二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簽定合同、學費貸款分年發放、基本生活費貸款分月發放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 學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指定的帳戶,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於每月十日前直接劃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帳戶。基本生活費貸款一學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二月和八月不發放。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將經辦銀行批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及貸款金額匯總,上報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提供擔保的學生,由學校提出建議,報管理中心批准後,由經辦銀行按規定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手續。 第七章 貸款的變更 第二十七條 借款學生的貸款金額確定後,在貸款期限內保持不變。中途要求中止貸款,可通過學校向經辦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的,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擔保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在借款期間轉學的學生,必須由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生貸款的債務劃轉手續後,或者在該生還清借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八章 貸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人畢業後四年(由經辦銀行根據貸款時間相應確定貸款期限)。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生的學費貸款用於支付借款學生學習期間的學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用於借款學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費用的支出。借款學生應嚴格按照貸款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九章 貸款貼息 第三十三條 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並實行專戶管理,專戶存入經辦銀行總行。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在每季度末按照經辦銀行總行提供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清單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將貼息經費劃入經辦銀行總行。 第三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貼息經費的管理,加強國家助學貸款的宣傳,不斷擴大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款力度,增加貼息經費來源。 第十章 貸款的回收、計息及展期 第三十七條 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並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重新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貸款擔保方式是保證擔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確離校後去向,應向貸款人遞交其接收單位出具的《保證協助中國工商銀行按期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由接收單位負責協助按期催收貸款。如借款人不辦理確認手續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學校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照簽定借款合同時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時間歸還本息。借款人需在異地歸還貸款的,應按經辦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畢業後,學校需將借款人的去向、變動情況、聯系地址等函告經辦銀行,借款人也應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和學校通報變動後的單位、聯系地址以及還款方式、貸款擔保等有關變化情況。 第四十條 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工商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工商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四十一條 由學校提出建議,經管理中心批準的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到期無法收回的部分,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不辦理展期。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管理中心、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銀行應制定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制度,妥善管理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的一切信息資料,並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學校應妥善保管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證明材料等有關信息資料,實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回收、變動等的計算機管理,配合經辦銀行建立學生個人信譽檔案。 第四十五條 各學校應及時向管理中心報送經辦銀行已批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冊(包括無擔保學生)、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及貸款協議等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及時了解國家助學貸款計劃以及貸款申請、發放、回收、變動等情況。指導學校的貸款工作。 第四十七條 工商銀行總行及各學校在每季度結束後的十日內及時向管理中心提供國家助學貸款余額等增減變化情況。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照國辦發〔1999〕58號文件有關規定,參照本操作規程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同時,按期向管理中心報送本地區國家助學貸款計劃及貸款工作執行情況。 第四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操作規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行。 [1]

I. 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申請須知

特別提示:
1、借款合同一旦生效,借款學生的個人信息和借款情況將直接進入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自動產生出借款學生的信用記錄,成為借款學生的「第二身份證」。如果借款學生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所拖欠的利息和本金會如實反映在信用記錄中,形成不良記錄,對今後的就業、出國、消費、辦理銀行信用卡及車貸、房貸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2、未按貸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銀行將根據實際逾期金額和逾期天數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計復利。
3、必須保證申請信息真實、完整、准確、有效,否則將導致申請失敗。

一、貸款對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的本專科學生、碩士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二、貸款條件
申請生源地貸款的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三)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在讀學生;
(四)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共同借款人戶籍均在本縣(區);
(五)學生當年沒有獲得其他助學貸款;
(六)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1.農村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7.老、少、邊、窮及偏遠農村的家庭經濟困難家庭;
8.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9.家庭年現金總收入低於8000元人民幣;
10.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家庭。
三、共同借款人條件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共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共同借款人原則上應為借款學生父母;
(二)如借款學生父母由於殘疾、患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借款學生其他直系親屬作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學生為孤兒,共同借款人則為其他法定監護人、或自願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戶籍與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均在本縣(區);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學生父母時,年齡原則上在25~60周歲之間;
(六)已獲得開發銀行貸款的借款學生原則上不能做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
四、貸款用途
生源地貸款原則上用於借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當貸款金額高於學費和住宿費實際需求時,剩餘部分可用於學生生活費。
五、貸款額度
每個學生每年申請的貸款額度不低於1000元,不超過6000元,具體金額根據學生學費和住宿費實際需求確定。如借款學生申請的貸款金額大於學費和住宿費合計金額,則貸款資金首先用於繳納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剩餘貸款資金可以用於借款學生的生活費。
六、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短不低於6年,最長不超過14年(參見下表)。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碩士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生源地貸款到期日為9月20日。生源地貸款原則上不展期。
生源地貸款期限確定表
學制類型 年級 最長貸款年限
專科
(三年制) 一年級 13
二年級 12
三年級 11
專升本 一年級 12
二年級 11
本科 四年制一年級和五年制一、二年級 14
四年制二年級和五年制三年級 13
四年制三年級和五年制四年級 12
四年制四年級和五年制五年級 11
碩士研究生 一年級 10
二年級 9
三年級 8
七、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執行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貸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調整後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
八、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申請流程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網址:http://www.csls.cdb.com.cn)進行貸款申請,填寫個人基本信息和申請信息,導出並列印《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兩份。首次申請貸款的學生需持申請表前往高中、村(居)委會、鄉鎮(街道)民政部門任一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並加蓋公章(高中加蓋學生處、教務處、學校公章均可)。
2.學生和共同借款人持蓋章的申請表一式兩份,身份證、戶口簿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在讀學生持學生證)原件及上述材料復印件一式兩份向縣資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請。縣資助中心對借款學生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與借款學生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學生、共同借款人、縣資助中心和開發銀行分行各持一份。借款合同由分行統一印製,待分行審批通過後正式生效;縣資助中心同時列印《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貸款受理證明》,蓋章確認後交學生隨同借款合同一並帶到高校報到。
再次申請貸款時,借款學生不需要再進行資格審查,只需提交經本人簽字的申請表和學生證復印件各一式兩份即可。如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現場,共同借款人(借款學生)可持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權委託書》辦理申請。

3.學生持借款合同和貸款受理證明到高校報到,提請高校在生源地貸款管理系統內錄入回執信息,列印《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回執單》(以下簡稱「合同回執單」),合同回執單一式兩份,蓋章後交學生。學生報到後應及時將高校蓋章確認的合同回執單以郵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達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和分行各執一份,如遇特殊情況,學生應主動與縣資助中心聯系。在借款合同規定日期內縣資助中心未收到合同回執單,視同該學生撤銷借款申請。
九、關於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
2010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發放、資金劃轉和本息回收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完成。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對借款學生進行實名認證並統一開立個人賬戶,用於生源地貸款發放和本息回收。學生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指定的銀行開立結算賬戶,與個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賬戶綁定後,剩餘貸款資金可提現用於生活費。(貸款成功後,學生可通過在線服務系統關注支付寶使用辦法或通過登錄支付寶網站了解相關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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