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房未交房前但已經辦理貸款可以過戶嗎
房子在未辦出產權證明時是不可以買賣的,即使你們現在簽了買賣合同,也是無法在房管部門辦登記過戶的,只能做二手房交易。
新房剛買時,房主需要向國家交契稅、印花稅、公共維修基金,交了這三筆錢後,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對此房產進行備案,然後下發房產證。
房產證沒有下來,要看原房主有沒有向國家交上述三筆錢,如果沒有交,還可以讓開發商把購房合同改成你的名字,然後你交這三筆錢,嚇得房產證上就直接是你的名字。
銀行貸款給第一任房主,不一定需要房主有房產證,只要開發商有整個小區的大房產證就行。
當然,你看中的房子已經開始交月供了,不管房產證什麼時候能下來,此房的材料早就在國土資源管理據備案了,這種情況下根本不可能靠更改購房合同來過戶,只能等房產證下來以後再去以二手房的名義過戶了。而且銀行說轉按揭服務,但是實際上根本不給你辦,所以要先等房主把貸款還清,房子沒有任何債務後再過戶。如果你也想貸款,只能等到房產證辦下來以後再辦理貸款手續了。
期房,最不靠譜的就是期房。面積縮水、承諾的東西達不到、物業管理不稱心等等。
還有一個麻煩——現在房價上漲比較快,誰也說不清楚等房產證辦下來時,房子的價格是多少,如果到時候房主漲價,不按現在的約定價格賣給你怎麼辦?你現在確定買房的承諾是你向房主交定金,而且一般這種房主都會要求你來還貸款,如果房產證下來以後你們談崩了,那定金和你已經還的月供怎麼辦?
簽協議是個辦法,但並不解決根本問題。找中介公司,誰知道房產證下來時這個中介公司、這家店、這個為你辦事的業務員還在不在?
如果你還有別的選擇,我勸你不要再考慮這套房子了。如果真想買,那你最好到國土資源局認可的、政府開的公證處做個房屋買賣公證,在公證書里要有確定交易已經達成,房款已經全部付清,此房的所有權利已經全部轉移到你的身上,房產證下來以後,原房主全權委託你辦理所有過戶手續(也就是不用原房主出面,你一個人拿著相關材料就能過戶)等條款。這樣你的利益能得到保障,房主那邊也能拿到錢,以後過戶的事他也不用操心,對你們雙方都好。
2. 貸款買的房子還沒有交房房產證未下來可以過戶么
房子按揭,房產證還沒下來是不能進行房子的買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雙方都知道賣方沒有房產證,卻簽訂了一份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合同,這是一份無效合同。
買二手房必須過戶,過戶必須到房產局辦理手續。但到房產局去辦理二手房過戶時必須帶齊二證,即:《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證》。當你購的二手房擁有了這兩證後,此房的100%所有權才屬於你的。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證》中的任何一個證,房產局都不辦理過戶手續,因這個房子的主人有具有所有權,絕對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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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請問貸款購買的期房,在未交房前把銀行款還完可直接更名嗎
如果你按揭通過了,且已經放貸的話,那麼是沒辦法改的,只有贈與或者買賣轉讓、 如果你按揭還沒開始辦理。那麼你可以採用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不過也得要經過開發商這關,他們不一定會同意。
你想想如果都這樣的話,那不都去搶號買房子了嗎?先買下,過一年再更名,那不是等於鼓勵他們炒房了。這樣的話那房價還真要漲上天了
4. 期房在沒有交房的情況下並且已經辦理了貸款可以出售嗎
不可以出售。
期房在沒有辦理完手續不可以過戶,否則屬於違約。
沒辦理手續出售是不能辦理過戶的,違反了房屋買賣的合同。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 新買的房子,辦了按揭但是還沒交房,可以退或者賣掉嗎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原因多由於開發商的手續不全,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 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四、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五、房屋質量不合格影響使用。根據最新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六、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經濟糾紛 。
七、存在合同欺詐等其他問題的。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可起訴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八、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九、按揭合同不能辦理。因不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十、在建工程轉讓。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