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抵押的房產能否強制執行過戶
抵押房屋可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如果抵押人無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強制執行,但現實中都會在抵押時提供第二住所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⑵ 房屋過戶申請強制執行的各個步驟是什麼
給付判決中當事人可就辦理房屋過戶申請執行:
1 、物權公示原則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僅僅基於交付而取得對實物的佔有還不夠,還要求至產權部門辦理財產過戶登記手續。在給付判決中,義務人的法律義務不僅僅是將作為判決標的物的房屋交付權利人,還應當向權利人提供辦理過戶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續,包括為一定的行為,如共同到房產部門簽字辦理。實際上房屋給付的判決包含了房產交付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兩項義務,兩項義務構成一個完整的權利轉讓,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認為後一項義務是前一項義務的附隨義務。
2、在房屋給付判決或調解中權利人在義務人拒絕配合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情況下,是當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還是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房屋登記部門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辦理呢?各地房產部門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門僅憑法院的裁判文書和權利人一方的到場簽名即可將房屋過戶,筆者傾向於由房屋登記部門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這是人民法院就辦理產權過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明文規定。如果僅憑法院的裁判文書和權利人一方的到場簽名即可將房屋過戶至權利人名下,則該條規定就無從適用。而且與當事人僅憑法院的裁判文書和權利人一方的到場簽名即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權機關發出協助執行手續的過戶方式,更能體現訴訟、執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⑶ 法院強制執行過戶,必須要撤銷原貸款網簽嗎
第一,判決書生效後,被告可以主動到房產局簽字過戶;
第二,如果被告不配合簽字過戶,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向房產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房產局就可以在不需要被告簽字的情況下,強制為原告辦理過戶房產手續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⑷ 法院強制執行房產過戶需要銀行還清單嗎
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設立、變更物權的效力。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決到當地房管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如果房管局、被執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給房管局發協助執行函,將房產過戶到您的名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第四百九十二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後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
第五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船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⑸ 房產強制執行過戶,稅費怎麼繳納
判決賣家給買方辦理過戶手續,立案執行後,辦理過戶手續的費用應當由賣家承擔,只是法院要求市房管部門協執過戶,房管部門要收取相關稅費才能辦證,要想及時辦證的話買家最好先墊付,再要求法院執行賣家的財產抵相關稅費。因為判決確定賣家的是完成過戶行為,賣家不履行,法院執行中產生的費用應由賣家承擔。有關稅費標准如下:
契稅:買受人承擔,居住房屋個人1.5%、單位3%,非居住房屋3%;
合同印花稅:買受人承擔,0.03%;
權證印花稅:買受人承擔,5元/本;
交易手續費:每平方米3元,全部由開發商承擔;
登記費:買受人承擔,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
配圖費:買受人承擔,居住房屋25元;非居住房屋1:500地籍圖每幅65元、1:1000地籍圖每幅92元、1:2000地籍圖每幅120元;
抵押登記費:純公積金貸款100元,組合貸款及商業貸款200元;
公證費:50萬元以下部分,按房價的0.3%,不足200元按200元計;50萬-500萬按0.25%;
貸款保險費:買受人承擔,貸款額X0.05%X貸款年限。
預告登記費用:50元每件。
以上稅費標准僅供參考,實際費用應按登記時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規定為准。
⑹ 房屋過戶申請強制執行手續
給付判決中當事人可就辦理房屋過戶申請執行
1 、物權公示原則要求,要取得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僅僅基於交付而取得對實物的佔有還不夠,還要求至產權部門辦理財產過戶登記手續。在給付判決中,義務人的法律義務不僅僅是將作為判決標的物的房屋交付權利人,還應當向權利人提供辦理過戶所需的一切材料和手續,包括為一定的行為,如共同到房產部門簽字辦理。實際上房屋給付的判決包含了房產交付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兩項義務,兩項義務構成一個完整的權利轉讓,缺一不可,因此不能認為後一項義務是前一項義務的附隨義務。
2、在房屋給付判決或調解中權利人在義務人拒絕配合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情況下,是當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還是向法院申請執行,由房屋登記部門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辦理呢?各地房產部門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門僅憑法院的裁判文書和權利人一方的到場簽名即可將房屋過戶,筆者傾向於由房屋登記部門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這是人民法院就辦理產權過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明文規定。如果僅憑法院的裁判文書和權利人一方的到場簽名即可將房屋過戶至權利人名下,則該條規定就無從適用。而且與當事人僅憑法院的裁判文書和權利人一方的到場簽名即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權機關發出協助執行手續的過戶方式,更能體現訴訟、執行效率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