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貸款實際控制人需承擔什麼責任
實際控制人,簡言之逗頌帆,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業、機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雖然從表面上來看,實山雹際控制人並非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其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對上市公司的行為進行支配和控制。結合公司法、相關行政法規及文件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認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1)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2)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30%以上;第三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3)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雖然從表面上來看,實際控制人並非公司的股東,但事實上其在公司仍享有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往往對公司的發展具有決定意義。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法律也賦予了實際控制人相應的義務。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實際控制人可能成為多種犯罪的主體而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櫻彎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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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以公司名義貸款,法人承擔什麼責任
一、以公司名義貸款,法人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是公司法公司對債務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如果借款是法人代表個人去使用的,公司是可以向法人代表進行追償的。公司法人是有權代表公司來實施民事行為的。
【法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章程的規定,代表法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公司借款法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由公司財產承擔,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是不承擔的。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公司財產不足償還全部債務的,可申請破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特定情形的規定,即第二十條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第六十四條所述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以公司名義擔保掛名法人受影響嗎?
以公司名義擔保掛名法人會受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一般都會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還不上貸款的話,你得承擔還款責任,既然是法人肯定簽過字;如果單位涉嫌違法行為,法人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法律是不提倡任何公民在企業中擔任掛名法人的。
四、以公司名義貸款,法人承擔什麼責任
一、公司貸款法人要承擔什麼責任1、如果沒有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情況的,股東不需要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2、公司如無法歸還貸款,對造成公司損失負責直接責任的董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經營期間可以更換法人,但需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司破產負責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在一定時間內不能擔任新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承諾履行一定義務,該義務應該由其所在公司承擔,而不是由該個人承擔二、公司貸款的申請條件1、符合國家的產業、行業政策,不屬於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業;2、企業在各家商業銀行信譽狀況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且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4、有必要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據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產品有市場、有效益;5、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還款意願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為正常類或非財務因素影響的關注類;6、企業經營者或實際控制人從業經歷在3年以上,素質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7、企業經營情況穩定,成立年限原則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個及以上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且連續2年銷售收入增長、毛利潤為正值;8、符合建立與小企業業務相關的行業信貸政策;9、能遵守國家金融法規政策及銀行有關規定;10、在申請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三、公司貸款的風險防控(一)強化貸前調查評估。與發放房地產等不動產抵押貸款相比,應收賬款的貸前調查涉及面較廣、調查任務繁重。商業銀行不僅要調查貸款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資信狀況,還要核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信與實力;不僅要核實應收賬款是否存在,審核應收賬款能否轉讓和質押,還要審視合同價款是否正常與合理,以確保應收賬款出質價格未被虛高;不僅要了解出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狀況,還要關注出質人對銷售、資金回籠的管理措施以及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管理水平。(二)選擇合格的應收賬款。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應收賬款項下的產品已發出並由購買方驗收合格;購買方資金實力較強,無不良信用記錄;購買方確認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並承諾只向銷售商在貸款銀行的指定專用賬戶付款;應收賬款的到期日早於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等。應當注意,下列應收賬款不能用於設立質押,需從應收賬款總量中剔除:一是對沖賬款,即貸款企業同時欠應收賬款債務人的錢;二是賬齡超過90天的應收賬款;三是信用質量較差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全部應收賬款;四是有瑕疵的應收賬款;五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或限制)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比如醫院、學校、公園等帶有公益性質的民事主體基於公益而產生的收費權,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不宜質押。(三)合理確定貸款質押率。貸款質押率是指貸款額與質押物價值的比率。應收賬款的貸款質押率通常取決於應收賬款的質量,一般應為60%~80%。而應收賬款質量又主要取決於應收賬款債務人(欠款企業)的信用等級,債務人財務穩健、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質押率高,反之則低。同時,確定貸款質押率還要考慮應收賬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應收賬款的質量越差、風險越大。對集中度較高的企業發放貸款時,質押率不得超過20%,即貸款額不能超過應收賬款的20%。(四)在貸款合同、質押合同中約定嚴密的風險防範措施。需要約定的主要條款包括:一是出質人不得有轉讓、放棄權利等行為,否則貸款銀行有權予以撤銷或可提前清償債務及行使質權;二是出質人要書面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並取得債務人向貸款銀行的書面承諾函,表明:應收賬款真實,債務人在出質期間不會有損害質權的惡意行為,不得向出質人清償,但可向貸款銀行直接清償,或予以提存,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出質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害的,貸款銀行有權代出質人行使,或貸款銀行有權提前要求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四是明確提前清償債務或行使質權的其他情形,如放棄權利、合同被解除、撤銷或變更、權利管理水平惡化和財務可能惡化等。(五)重視對應收賬款的貸後管理。要及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專用賬戶,以加強對企業應收賬款回籠資金的監督管理,防止回籠資金挪作他用。在主債務到期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應盡快與出質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協商,盡早採取行動以實現質權。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⑷ 企業貸款董事簽字承擔的責任
法律分析:企業貸款董事簽字是否有連帶償還責任,分為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1、不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首先是要看企業的性質,如果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股東已經按股東協議全部出資全部出資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經營虧損資不抵債股東也沒有清償的義務。如果股東之前沒有實繳滿出資比例,那就是必須按要求把未出資的金額補充到位,補充到位之後也是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
2、需要股東承擔償還責任的情況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資比例是多少,一旦企業出現債務不能償還的,合夥股東是要承擔償無限償責任的。這里所說的無限償還責任,指的是如果企業的資產不足以償還企業的債務,就會追加到股東的個人資產,用於清償企業的債務。
3、擔保需要承擔償還責任有時候雖然以企業的名義貸的款,但是貸款機構會追加法人個人或股東作為擔保人,如果股東在企業貸款過程中做出擔保,那就必須承擔擔保的責任,如果企業不能正常還款,那做出擔保的股東就必須承擔起償還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