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員工違反信貸管理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法院怎樣認定為是否是損失貸款
違反規定操作並私自發放貸款,這個問題說重也重,說輕也輕,畢竟是內部的問題,前提是你是否得到好處?如果銀行要追究你這些責任可就有麻煩了,如果銀行不追究你就內部消化掉就當成是一種小事處理.快點向上面的主管領導動動手腳吧,
Ⅱ 銀行信貸人員因為工作失誤,簽訂的合同裡面的條款有錯誤,導致客戶貸款無法追回,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2、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3、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5、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2)銀行工作人員造成貸款損失的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Ⅲ 發放了違規貸款,銀行人員犯了什麼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貸款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因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並罰。
3、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系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系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省聯社政策法規部 耿春翔 林朋
Ⅳ 我是銀行工作人員,我違法發放貸款,法院在給我量刑時應不應該把利息計入損失
會的,這是後續損失。再者也要看你們銀行會怎樣對你追責。
Ⅳ 銀行信貸對工作不負責任或造成風險和損失部門的人員也應予以什麼處罰
(一)加強貸前調查,提高評估質量。
貸款調查和項目評估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信貸決策的科學性。要認真進行貸前調查評估,從借款企業的整體經濟實力、項目的承建能力、抗市場風險能力來全面分析論證其能否按期歸還銀行貸款本息。既要客觀公正地評價貸款項目和企業的優勢,又要對其風險及其風險控制的可行性進行分析判斷。正確處理好把握商機與提高評估質量的關系,既不影響貸款營銷,又防範了風險。
(二)把好貸前審批關,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把好貸前審批關,一是在貸款審批發放前,審批人要全面考察企業、項目風險狀況,既側重眼前風險,又要重視風險預測,嚴格掌握貸款發放標准,落實貸款發放條件。首先要重點審查客戶的經營情況、信用狀況,判斷客戶的還款意願、還款能力及其變化趨勢;其次再考慮第二還款來源情況,審查保證人是否具備擔保能力,擔保意願是否真實,抵押物的設定是否合理,確保抵押的合法性。在此基礎上綜合評價資本收益情況,結合行業、地區、客戶信貸風險積累情況,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二是實行審批人垂直管理,減少審批環節及本級管理對審批工作的影響,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在審批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片面強調客戶所在行業、地區的優勢,無視企業自身的弱點,盲目放貸而形成不良二是片面強調客戶自身的良好信譽和還款能力,忽視其地區和行業風險而形成不良。
Ⅵ 銀行員工對外擔保貸款,該筆貸款已造成損失,該如何寫擔保情況說明
銀行員工是不能對貸款進行擔保的,銀行有相關的明確規定,如果造成貸款損失,銀行員工是要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責任的。
Ⅶ 建設銀行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造成客戶損失該怎麼辦
銀行要負責賠償客戶的損失,至於銀行怎樣處罰工作人員的失誤,銀行會按規定處罰
Ⅷ 因銀行工作人員違規操作造成擔保人的經濟損失銀行負什麼責任
要看情況
1.
原告擅自發放貸款,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債務並未實際發生,擅自變更貸款用途,惡意串通損害保證人利益,原告過錯極其明顯,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
一般來說,銀行內部審核不嚴及程序性的違規操作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存在排除關系,擔保責任難以免除。但在本例中,
不知你所說的「違規」具體是何事?你可以不在這里公開,因為這事關你的利益。給你的建議是,要想免除自己的擔保責任,你可從3個方面入手,
1、證明借款人與銀行(信貸員)惡意串通騙取你的保證,
2、銀行(信貸員)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你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了保證,
3、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而你不知情。
Ⅸ 銀行員工違反三法一指引辦理貸款,貸款發生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法院是否認定為違規發放貸款罪
首先三法一指引是很模糊的界定,另外銀行不良資產即壞賬都是內部消化的,不存在違法類的事件,最多是了解情況不深入造成壞賬內部處罰獎金或職位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