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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小額擔保貸款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2-10 11:37:23

① 就業及小額擔保貸款相關惠民政策有哪些

一、服務對象

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創業願望和創業能力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失業人員、進城就業創業的農村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

二、優惠政策

對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為5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婦女最高額度為8萬元,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最高額度為10萬元;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夥經營,可按人均5萬元以內的額度發放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合夥經營,可人均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0萬元,以上兩種情況的合計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個人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據實全額貼息,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展期不給予貼息。微利項目是指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賓館、茶樓、會所、美容美體等高利潤行業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行業以外的所有項目。

三、辦理流程

1、符合條件的人員持相關資料證明向創業所在地社區申請,社區初審、公示、建立台帳。

2、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錄入微機、建立台帳。

3、區縣就業局組織有關部門審核。

4、擔保公司審核。

5、經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②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08]25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為貫徹實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8]54號)的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③ 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四、完善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地要積極依託社區勞動保障平台,進一步做好創業信息儲備、創業培訓、完善個人資信、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貸後跟蹤管理等工作,促進「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建設+創業培訓」的有機聯動。對經信用社區推薦、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完成創業計劃書並經專家論證通過、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要細化管理,積極推進降低反擔保門檻並逐步取消反擔保。
(二)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2006]5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和嚴格信用社區標准和認定辦法,加強對信用社區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時總結信用社區創建工作好經驗、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勵獎懲機制。具體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由各省級財政部門牽頭制定。
(三)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進一步密切協作,充分利用當地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信用社區建設聯動工作機制,積極健全和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創業培訓—信用社區綜合個人信用評級—信用社區推薦—經辦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信用社區定期回訪」的小額擔保貸款綠色通道。
除本通知外,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已經發布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繼續執行。與本通知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聯合當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通知速轉發至轄區內相關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④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介紹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於2008年11月28日以川辦函2008256號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分總則、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合規經營、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小額貸款公司的終止、附則6章35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⑤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緊急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去年以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失地無業農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發[2004]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城市建設中做好房屋拆行工作的通知》(川府發[2004]3號)精神,高度重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但是,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補償標准低、不到位,安置不落實、不及時,就業門路少、無保障等。特別是在實施過程中,個別地方方法失當,甚至動用警力強征強拆,嚴重傷害了群眾的利益和感情,人民群眾反映十分強烈,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了切實保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征地拆遷群眾的生產生活問題,努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為指導,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各級領導幹部都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堅持以人為本,切實關注民生,處理好實現群眾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與維護群眾的切身利益、眼前利益的關系,妥善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突出矛盾,切實安排好被征地拆遷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確保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原生活水平不下降。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堅決糾正因急功近利、盲目攀比而導致的大規模征地拆遷行為,堅決制止各類不切實際、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要把做好被征地拆遷群眾的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各級領導幹部政績評價和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政績,既要看經濟發展速度,又要看群眾的滿意程度;既要看城鎮化建設的成績,也要看拆遷安置工作的成效。要嚴格項目審批程序,合理控制征地拆遷規模。對脫離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征地拆遷項目,不予審批;對沒有認真貫徹川委發[2004]1號文件,造成拆遷矛盾突出、上訪量居高不下的地區,除國家理點建設項目以及重大社會發展項目、危房改造、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項目外,一律停止征地拆遷;對補償費用不落實、補償安置房資金不落實、征地拆遷政策不落實的新征地拆遷項目,不予批准征地。同時,要堅決糾正各類違法用地行為。

二、適當提高標准,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的補償工作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通知》(川辦函[2004]39號)的有關規定。要加快當地征地統一產值標准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補償標準的制定工作。要在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范圍內,適當提高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倍數。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條件成熟時,省政府將制定各縣(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價。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征地手續和程序,強化征地補償費用管理,嚴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要向群眾公開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保把征地補償費用按規定足額補償到被征地的農民手中。

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3號)的規定,規范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價格的評估行為。合理確定被拆遷房補償金額和安置房價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農民合不利益不受損害的原則,抓緊修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報省政府批准。

三、及時解決被拆遷群眾的住房安置問題

項目立項要把拆遷安置與環保評估方案同等列為前置條件,先定方案再立項,堅持「先補償安置,後實施拆遷」的原則,嚴禁先拆遷後安置。拆遷安置房屋建設要超前進行,原則上不搞過渡房。確需過渡的,要落實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證被拆遷人在過渡期間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條件。農房拆遷過渡期不能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的過渡費要加倍補償;城市房屋拆遷過渡期不得超過18個月,超過過渡期的必須按規定及時計發安置補助費。農房拆遷原則上要採取還房方式,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按照「對等略好」的原則,根據實際制訂具體辦法。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統一規劃、統一修建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小區。農民自願購買商品房的,可以採用貨幣安置辦法。要抓緊解決拆遷安置中的遺留問題,對已拆遷但長期得不到安置的,今年年底前要基本解決。

四、努力解決失地無業農民的就業問題

各地要切實將失地無業農民納入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范圍,及時為有就業願望的失地無業農民審核辦理《再就業優惠證》,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為失地無業農民提供免費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幫助他們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再就業培訓基地和其他培訓機構要為失地無業農民提供免費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他們的再就業能力。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就業。

失地無業農民享受各項再就業補貼政策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的土地收益以及財政預算安排的相關專項資金中統籌解決。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的失地無業農民,凡已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的,其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補貼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妥善解決失地無業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

按照必須妥善解決失地無業農民生計問題的總體要求,改變一次性發放生活費的做法,土地收益必須首先用於失地無業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各地要對政府土地收益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對未按規定使用土地收益的,要限期歸還,並將清理結果上報省政府。各地要按一定比例從土地收益中劃出一部分資金於2005年12月底前建立征地調節資金,解決失地無業農民的安置補償遺留問題、最低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問題,具體比例由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按不低於土地收益中的10%的比例確定。不足部分先由當地財政墊付,再從土地收益中逐年歸還。在今年內,對符合川委發[2004]1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因國家征地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民,都要實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業保險制度,其所需經費在土地收益中優先解決。省上將在成都開展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保險試點,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失地無業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取得經驗後在各地逐步推行。各地也要根據實際,制定規范,逐步落實。對超過法定勞動年齡的失地無業農民,用土地出讓收益資金以及政府補助資金實施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資金實行單獨管理、封閉運行。

六、改進工作方法,努力化解突出矛盾和問題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寬,工作繁重,影響很大。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使群眾了解中央和省有關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政策規定,引導群眾支持依法進行的征地拆遷工作。要堅持依法行政,加強監管,建立完善征地(不含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中的告知、確認、聽證、「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和拆遷中的估價鑒定、行政裁決聽證和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等制度,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要增強工作透明度,切實做到項目公開、審批公開、程序公開、標准公開、方案公開、「兌現」公開、拆遷公開、執法公開、驗收公開,確保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建立有效的信訪處理機制。各市(州)、縣(市、區)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進行全面排查、認真梳理、妥善解決,努力做到件件有答復、事事有迴音,積極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糾紛和矛盾。各市(州)要將排查情況於今年9月10日前分別報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對排查出的問題的處理情況,各市(州)要在今年9月至12月逐月上報。對於「釘子戶」的問題,要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和有關政策解釋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妥善處理。要慎用警力,在沒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不準使用警力,確需使用警力的要經過嚴格的法定審批程序。對個別惡意串聯、煸動群眾鬧事的,對別有用心向境外敵對勢力、境外媒體傳遞有關征地拆遷中的糾紛和矛盾信息,求助境外勢力「維權」的,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要早發現、早處置、早減少危害,防止其形成規模、形成氣候。各級幹部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堅決避免因工作方法簡單粗暴造成群體性事件和惡性事件。

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

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被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將其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抓緊抓實抓好。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要新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靠前指導服務。實行目標管理,建立責任追究制,對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中嚴重損害群眾合法利益導致發生惡性事件和重大群體事件的地方,要嚴格追究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嚴肅查處不按規定程序進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違反規劃以及審批程序征地拆遷,濫用職權、強制征地拆遷等行為。對拖欠、擠占、挪用征地拆遷補償資金,濫用強制手段,擅自動用警力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省委、省政府將適時組織督查組,對各地、各部門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公司終止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關閉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解散;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關閉的,依照有關企業關閉的法律實施關閉清算。

⑦ 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三、加大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一)放寬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二)經辦金融機構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經辦金融機構的手續費補貼、呆壞賬損失補貼等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三)鼓勵各省級和省級以下財政部門利用擔保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具體管理政策由各省級財政部門牽頭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⑧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基本規定

1.貸款對象:下崗失業人員
2.貸款額度:最低額度為人民幣2000元,單戶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
3.貸款期限: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延長期限,經擔保機構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可按人民銀行規定延長還款期限一次。延長期限在原貸款到期日基礎上順延,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4.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不上浮。
5.擔保方式:政府指定的擔保機構提供擔保
6.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⑨ 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銀發〔2008〕23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008]5號)精神,進一步改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創新、探索符合當地特點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新模式。各經辦金融機構在保證小額擔保貸款安全的前提下,要盡量簡化貸款手續,縮短貸款審批時間,為失業人員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務。對信用記錄好、貸款按期歸還、貸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提供信貸支持,並在資信審查、貸款利率、貸款額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適當優惠。

⑩ 關於廣府辦函[2009]218號文件和[2009]266號文件

不要費盡了!外網查不到!到當地廣元市人民政府的內網里查找!或者直接讓他們再重新給你發一份。內網屬於專業網站!外網是看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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