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正式生效了嗎
還沒有啊。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貳』 證券公司是否可以將資金交給銀行做委託貸款
可以的,證券公司作為委託方,提供《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允許的資金。
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方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由受託方(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受託方只收取手續費,並不承擔信用風險。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擬規定商業銀行嚴禁接受下列資金發放委託貸款:一是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二是銀行授信資金;三是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四是籌集的他人資金;五是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同時,委託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一是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叄』 誰知道委託貸款屬於什麼帳戶
中國建設銀行有委託貸款業務�:
中國建設銀行代理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託貸款業務
產品名稱
代理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託貸款業務
所屬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業務介紹
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中國建設銀行在《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接受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委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
中國建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建總發〔2000〕102號�2000年10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國建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銀行辦理的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資金並承擔全部貸款風險,建設銀行作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回收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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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提供金融服務,應收取手續費,不得墊付委託貸款資金,不得墊付委託人應納的營業稅,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第五條 建設銀行分支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由總行或經授權的一級分行審批。
第六條 建設銀行分支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章 受理和審批
第七條 建設銀行各級行均可受理委託貸款業務。
第八條 受理委託貸款業務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委託人資金來源正當;
2.委託貸款用途合法;
3.委託貸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各級行在受理委託貸款業務時,應根據國家及總行有關規定,參考《委託貸款協議書》(見附件1)和《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見附件2)標准文本的有關內容,與委託人協商達成一致意向後,報一級分行審批。委託人為中央政府部門,或者委託業務涉及兩個以上一級分行的,由總行審批。
第十條 總行或一級分行在批准委託貸款業務申請時,對涉及兩個以上經辦行的,應確定主辦行。
第十一條 經辦行(涉及兩個以上經辦行的由主辦行)負責根據上級行批准文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書》,辦理有關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發放和回收
第十二條 經辦行(主辦行)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貸款發放通知書》(見附件3),與(或通知經辦行與)委託人、借款人三方或與借款人雙方簽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
第十三條 委託貸款發放前,應建立委託貸款基金戶,基金到位後方能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第十四條 根據到位的委託貸款基金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由業務部門填制《貸款指標通知書》,加蓋業務專用章後送會計部門,同時通知借款人辦理貸款轉存款手續。會計部門在核定的貸款指標額度內按規定發放、轉存,並開始計算貸款利息。
第十五條 在委託貸款執行期間,如委託人書面通知調整利率,經辦行應(或主辦行通知經辦行)及時做好調整工作。
第十六條 涉及委託貸款的保證事項,由委託人與借款人另行約定。
第十七條 經辦行根據委託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於貸款到期前填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送交借款人,並抄送委託人,協助委託人做好貸款回收工作,督促借款人組織資金歸還貸款。
第十八條 經辦行應根據協議書約定和核算要求,及時准確做好回收資金的劃轉及賬務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稅務部門對回收利息做好代扣繳營業稅等工作。
第十九條 凡到期未還的貸款,按合同約定或按委託人的通知處理。
第二十條 對委託人同意展期的貸款,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貸款展期通知書》(見附件4),與借款人簽訂三方或雙方《委託貸款展期協議書》(見附件5)。
第二十一條 委託貸款的轉銷、核銷,按委託人通知要求處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委託貸款實行基金管理制度,原則上基金戶與貸款戶應同時設在經辦行。委託貸款基金不計利息。貸款不得超基金。
第二十三條 建立統計制度和信息反饋制度,各級行應按要求及時准確上報有關業務執行情況和信息。
第二十四條 建立業務台賬制度,經辦行對於每項每筆業務,均應及時准確地進行業務台賬登記。
第二十五條 建立項目檔案制度,經辦行應及時收集、妥善保管項目資料,確保項目資料的完整性,並按規定及時歸檔。
第二十六條 認真履行協議,提高服務質量,對委託貸款資金應及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委託貸款的核算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並確保核算的及時、真實、准確。
第二十八條 《委託貸款協議書》簽訂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副本報審批行備案;《中國建設銀行委託貸款合同》簽訂後,應在4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正副本報送委託人和審批行,有主辦行的應同時報送主辦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附《委託貸款協議書》、《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等均為標准文本格式,各行在執行中如有變更和修改須報總行審批。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不包括政策性住房委託貸款業務,該項業務執行《中國建設銀行政策性住房信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從事委託貸款業務的有關人員,如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對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20日起施行。
『肆』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對p2p有何影響是機遇還是挑戰
規范內容及影響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主要從來源、投向等方面明確了委託貸款的管理。
規定商業銀行應嚴禁接受五類資金發放委託貸款:一是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二是銀行授信資金;三是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四是籌集的他人資金;五是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資金投向不得為以下四方面:一是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同時規定銀行原則上不得向有委託貸款余額的委託人新增授信。
此次意見稿明確了商業銀行在委託貸款業務的中介角色,強調商業銀行在委託貸款業務中不得承擔信用風險;限制和規范了資金來源及貸款投向,避免委託貸款脫離實體經濟空轉。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直接影響體現在委託貸款規模將出現下降,尤其是之前委託貸款佔比較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表外的融資規模受到限制。
其次,監管加強,防止借委託貸款規避政策監管,降低商業銀行系統性風險。我國禁止企業間的直接借貸行為,因此企業間借貸通過銀行以委託貸款形式發放。通過此次規范加強了授信余額審查,強調委託貸款業務的信用中介定位,回歸業務本質。
第三,明確委託貸款資金投向限制,防止信貸資金進入股市等資本市場,基本切斷了資金藉助委託貸款進入資本市場的通道,避免了資金脫實向虛。
規范委託貸款對P2P網貸的影響
對於P2P網貸行業的影響有利有弊:
利在於規范委託貸款有助於社會融資成本降低,借款端利率可能出現下降,業務規模有望擴大。規范委託貸款,完善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減少資金在金融體系內空轉及其產生的通道費用,降低了社會融資成本;避免委託貸款資金流向資本市場,有助於引導資金進入實體經濟,加大對於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有助於貨幣政策適度寬松政策的進一步深化,借款端利率將可能下降;此外,委託貸款業務的規范也給P2P網貸借款端體量擴大帶來了機遇,將有較大的資金缺口尋求新的融資渠道。
另一方面,負面影響主要體現在兩點:
首先,房地產等行業信貸收緊引起的風險傳導。近年來,以地方政府和房地產為最終投向的非標業務得到了大發展,非標業務普遍採用的通道包括信託公司、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其中,採用券商資管和基金子公司通道的非標資產,資金由通道投向融資企業時,表現為委託貸款。因此,委託貸款里有很大一部分資金進入了房地產等行業,規范委託貸款對於這些行業的資金面將產生較大負面影響,並可能引起整體風險傳導。在新的融資渠道未到位情況下,預計房地產等行業貸款資金捉襟見肘,資金鏈斷裂風險加劇,P2P網貸平台房企貸款業務違約風險加大。
其次,配資業務法律風險加大。信貸資金,包括此次規范的委託貸款資金,進入股市等資本市場歷來是監管機關的紅線。委託貸款投向限制,加之近日兩融業務檢查收緊都是監管機關預防資本市場泡沫的防範機制,因此P2P網貸中涉及配資業務的法律風險加大。
總結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發布不僅影響了銀行體系表外融資規模,對於P2P網貸行業來講也是把雙刃劍。較大資金缺口尋求新融資渠道給P2P網貸借款端帶來了發展機遇的同時,平台也需要加強相關業務的風險防控!
『伍』 一手房貸批下來後銀行把錢打到我的卡上又馬上劃走了這是正常的嗎
這是正常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貸款都是這樣操作的。
銀行把貸款打到你的賬上,表明銀行按約向你發放了貸款,銀行把錢劃走是根據貸款約定將貸款支付給了房開商,表明你支付房款,專款專用。
這是一個正常的業務程序,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可以接受。
(5)商業銀行委託貸款余額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章,業務管理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委託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合理確定部門、崗位職責分工。
明確委託人范圍、資質和准入條件,以及委託貸款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等,並定期評估,及時改進。
第七條,商業銀行受理委託貸款業務申請,應具備以下前提:
委託人與借款人就委託貸款條件達成一致。
委託人或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應出具其有權機構同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託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營貸款業務機構的委託貸款業務申請。
第八條,商業銀行受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要求委託人承擔以下職責,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自行確定委託貸款的借款人,並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擔保人資質、抵質押物等進行審查。
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且委託人有權自主支配,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委託資金。
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確保貸款用途合法合規,並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第九條,商業銀行審查委託人資金來源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供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的相關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
對委託人的財務報表、信用記錄等進行必要的審核,重點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審查和測算:
委託人的委託資金是否超過其正常收入來源和資金實力。
委託人在銀行有授信余額的,商業銀行應合理測算委託人自有資金,並將測算情況作為發放委託貸款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託人下述資金發放委託貸款:
受託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
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他債務性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企業集團發行債券籌集並用於集團內部的資金,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受託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
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違反監管規定的用途。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向委託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與委託人、借款人就委託貸款事項達成一致後,三方應簽訂委託貸款借款合同。
合同中應載明貸款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還款計劃等內容,並明確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委託貸款採取擔保方式的,委託人和擔保人應就擔保形式和擔保人(物)達成一致,並簽訂委託貸款擔保合同。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要求委託人開立專用於委託貸款的賬戶。委託人應在委託貸款發放前將委託資金劃入該賬戶,商業銀行按合同約定方式發放委託貸款。商業銀行不得串用不同委託人的資金。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同委託人、借款人在委託貸款借款合同中明確協助監督使用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並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協助收回委託貸款本息,並及時劃付到委託人賬戶。對於本息未能及時到賬的,應及時告知委託人。
第十八條,委託貸款到期後,商業銀行應根據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或委託人的書面通知,終止履行受託人的責任和義務,並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委託貸款到期後未還款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為委託人依法維權提供協助。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陸』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於2015年2月16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反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一部。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政府部門、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委託人不得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各類機構。
第四條 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柒』 銀行委託貸款如何還款
行有協助還款的義務,可以直接通過在銀行開立的賬戶還款。
銀行委託貸款是指銀行推出的個人委託貸款,即委託人為銀行的個人委託貸款。銀行推出個人委託貸款,主要是發揮銀行信用中介的職能,為民間借貸的雙方牽線搭橋,並充當監督和見證者。
銀行委託貸款是指A借款給B,AB兩人和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協議》A把錢打入銀行,由銀行轉借給B。銀行作為監督和見證人前期對A進行調查和了解並負責監管資金安全和後期本金追償。這樣做的目的在於藉助銀行的風控能力讓程序更加符合相關規定。
個人委託貸款是委託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委託銀行按其所指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個人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可以是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個人委託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委託貸款的期限,由委託人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或根據委託貸款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在委託貸款中,所涉及的委託貸款利率是由委託雙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自2004年起,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了(0.9,1.7),即商業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利率的下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下限系數0.9,上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上限系數1.7,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在人行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浮動利率。
銀行委託貸款是指銀行推出的個人委託貸款,即委託人為銀行的個人委託貸款。銀行推出個人委託貸款,主要是發揮銀行信用中介的職能,為民間借貸的雙方牽線搭橋,並充當監督和見證者。
『捌』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政府部門、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委託人不得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各類機構。
第四條 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委託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合理確定部門、崗位職責分工,明確委託人范圍、資質和准入條件,以及委託貸款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等,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受理委託貸款業務申請,應具備以下前提:
(一)委託人與借款人就委託貸款條件達成一致,共同提出委託貸款業務申請。
(二)委託人或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應出具其有權機構同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
第九條 商業銀行受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要求委託人承擔以下職責,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一)自行確定委託貸款的借款人,並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擔保人資質、抵質押物等進行審查。
(二)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且委託人有權自主支配,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委託資金。
(三)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貸款用途合法合規,並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第十條 商業銀行審查委託人資金來源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供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的相關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對委託人的財務報表、信用記錄等進行必要的審核和測算,並加強對下列情況的審查:
(一)委託人在銀行有授信余額。
(二)委託人的委託資金超過其正常收入來源和資金實力。
(三)委託人涉及民間借貸、對外擔保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
委託人在銀行有授信余額的,商業銀行應合理測算委託人自有資金,並將測算情況作為發放委託貸款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嚴禁接受下述資金發放委託貸款:
(一)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
(二)銀行授信資金。
(三)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
(四)籌集的他人資金。
(五)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託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規定和信貸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二)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
(三)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四)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質價相符」、「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向委託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與委託人、借款人就委託貸款事項達成一致後,三方應簽訂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合同中應載明貸款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還款計劃等內容,並明確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委託貸款實行擔保方式的,委託人和擔保人應就擔保形式和擔保人(物)達成一致,並共同簽訂委託貸款擔保合同。委託貸款為抵質押擔保的,抵質押權人應為委託人。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要求委託人開立專用於委託貸款的賬戶。委託人應在委託貸款發放前將委託資金劃入專用賬戶,商業銀行按合同約定方式發放委託貸款。商業銀行不得串用不同委託人的資金。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和委託人、借款人應在委託貸款借款合同中明確委託貸款協助監督使用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並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協助收回委託貸款本息,並及時劃付到委託人賬戶。對於本息未能及時到賬的,應及時告知委託人。
第十九條 委託貸款到期後,商業銀行應根據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或委託人的書面通知,終止履行受託人的責任和義務,並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風險,嚴禁以下行為:
(一)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
(二)參與委託人的貸款決策。
(三)代委託人墊付資金發放委託貸款。
(四)代委託人墊付應納稅金。
(五)代借款人確定擔保人。
(六)代借款人墊付資金歸還委託貸款,或者以自營貸款置換委託貸款代委託人承擔風險。
(七)為委託貸款提供各類形式擔保。
(八)簽訂改變委託貸款業務性質的合同或協議。
(九)其他代為承擔風險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得向有委託貸款余額的委託人新增授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委託貸款的借款人是商業銀行存量授信客戶的,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借款人取得委託貸款後,信用風險敞口擴大對本行授信業務帶來的風險影響。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未經授權或超授權辦理委託貸款業務。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統一制式的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和委託貸款擔保合同。因業務需要使用非統一制式合同的,須經總行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貸款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要求記錄委託貸款業務,同時反映委託貸款和委託資金,二者不得軋差後反映,確保委託貸款業務核算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委託貸款管理信息系統,登記資金來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託人和借款人等相關信息,確保該項業務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後,應嚴格按照銀監會客戶風險統計制度要求,准確報送委託貸款明細信息。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委託貸款業務統計制度,做好委託貸款業務的分類統計、匯總分析和數據報送。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分析委託貸款業務風險,並組織開展業務檢查。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嚴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代為承擔風險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及時、准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託貸款業務信息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銀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委託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60日後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商業銀行已發放的存量委託貸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則,自然到期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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