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工作人員與借款人勾結一起欺騙擔保人簽字
一般情況下,
銀行工作人員不會,
與借款人勾結。
關鍵是借款人與擔保人責任。
借款合同上都說得很清楚了,
你明知道擔保風險很大,
借款人不還,
就由擔保人來還款。
你為什麼還要為別人擔保,
其實你自已責任更大。
❷ 銀行信貸人員因為工作失誤,簽訂的合同裡面的條款有錯誤,導致客戶貸款無法追回,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2、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3、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5、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2)銀行工作人員欺詐當事人訂立貸款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❸ 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虛假貸款合同,構成什麼罪
用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涉嫌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❹ 我問問我給銀行工作人員騙去貸款沒有還,怎麼辦
這個沒有什麼好說的
第一,立即報警。(如果此人你認識或者是你熟人,你不想走這一步,可以協商讓他先把貸款還了)。
第二,找律師起訴該貸款銀行,該銀行工作人員工作過失,沒有核實是否你本人(這個官司基本都是你贏,查找貸款合同簽名非你本人簽字即可)。
第三,中間如果貸款合同有公證處公證了的話,那麼連公證處一起起訴,均是他們工作人員工作過失。
第四,個人信用有多重要這里就不說了,未來幾年你就能看出來了,你不立即起訴的話,等到銀行起訴你的時候,這個十萬就不好說了,你都有可能要還完。
❺ 銀行工作人員偽造銀行貸款合同及還款明細單,幫助他人騙貸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什麼行為
偽造公司證件、印章罪,最高10年有期徒刑。
❻ 銀行員工偽造假貸款合同有罪嗎
這屬於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❼ 銀行工作人違規放貸 騙取當事人的簽名簽訂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具體事情具體分析,
沒有確鑿證據不能下定論,
一般銀行工作人員的放款不是一個人說了算的,
還有好幾道審核,
同時,在銀行辦理時,工作人員的行為是代表銀行行為,
非個人行為;
借款合同雙方簽字前都需認真閱讀並認同後再簽字,
簽完字後,發現不利於自己的也不能說就是詐騙;
只要不違法,就不能下判斷說是詐騙。
❽ 銀行工作人員可以再中介簽訂貸款合同嗎
這個沒有關系,你跟銀行簽的合同是為你申請銀行貸款,只要看是那個銀行的合同,你要貸款多少年,讓銀行工作人員幫你算好利息,就行了。
你的流程是:銀行簽約(中介簽訂)——銀行出批貸函——買賣雙方過戶——出新房產證——新房產證抵押到銀行——銀行放款給賣方
沒什麼迷糊的,現在企業的大客戶銀行都是上門服務的,他又不要你錢,是你跟銀行借錢怕什麼啊。
❾ 虛假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與虛假的購房合同分屬不同的合同法律關系,但借款擔保合同是為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款支付義務而簽訂,即通俗地講,是以按揭貸款的形式購買商品房。兩個合同雖不是主從合同關系,但當事人串通簽訂虛假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是通過簽訂房貸合同以套取銀行貸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虛假性導致虛假按揭貸款。 虛假按揭貸款從表面證據上看與真實按揭貸款是一樣的,但虛假按揭的操作手法區別於真實按揭,具有如下特徵: 其一,真正借款人為開發商,個人系名義上的借款人。個人之所以願意扮演名義借款人的角色,個中原因和情節分很多種,有被假冒身份的,有被欺詐或脅迫的,等等。 其二,銀行發放的貸款並非用於支付名義借款人的購房款,而是由開發商用於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用途。 其三,銀行對虛假按揭是否明知,則應根據銀行工作人員是否與開發商惡意串通的審查結果,來判斷銀行主觀上是惡意串通還是被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