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實際用錢人和銀行工作人員惡意串通騙取貸款名義借款人需要還錢嗎
不需要。但是你必須向法院出具證明你並不知情的情況下騙去,以你的名義去貸的款。
B. 銀行工作人員借款要處分嗎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與接待雙方的工作職務沒有關系
你其實想表達的意思就是 借款人起訴的事情讓銀行知道了 銀行覺得雖然是個人間的借貸關系 但是由起訴書中提及了工作單位(比如銀行的名字) 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所以要懲罰性的處罰你
個人認為 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銀行員工不能以個人為主體進行借貸 所以銀行沒有處罰你的強制性 即便銀行內部有規定 例如員工如果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被告 且是 民間借貸糾紛案由的 銀行有權利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管理條例 也於法無據 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如果處罰了你 你就去勞動監察大隊反應 行政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 銀行不是行政機關 更不可能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你和銀行的矛盾屬於勞動爭議
C. 銀行會向借款人的親屬透漏借款金額嗎
不會,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都有職業操守,如果向借款人的親屬透漏相關信息,是一種違法行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案件審理了,所以銀行不會的,都有保密義務,員工也會簽訂保密的相關協議合同規定,所以請借款人放心。
D. 銀行工作人員用我的身份證幫別人借錢變成了逾期屬不屬於犯罪
如果銀行工作人員利用你的身份證幫別人借款,未經你的同意,這種情況屬於職務犯罪或者詐騙,如果經過你同意給別人辦理,那你就是同案犯
E. 銀行工作人員可以借款給貸款人嗎
不可以,銀行從業人員私下借款給借款人是銀監局不允許的。而且一般情況下私人借貸利率都比較高,如不是急需用錢,請到正規銀行網點辦理。
F. 如果銀行員工發放借名貸款怎麼處理
對信用社排查出來的案件,一般來說,會視金額及情節而定進行經濟處罰
和行政處罰。而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會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相關的罪責有
違法發放貸款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
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追訴: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
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G. 農行公職人員涉及民間借貸會開除公職嗎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里有明確說明: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百零四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7)銀行工作人員向貸款人借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
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H. 銀行工作人員說要等貸款下來了才把抵押貸款合同拿給貸款人,是這樣嗎
是呀!不下來就無用了